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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大學生

發布時間: 2021-01-29 01:50:14

1. 大學生在校犯了什麼錯誤,才會有被開除學籍的處罰

大學對於每一個學生來說都是他們嚮往的地方,很多人都對大學充滿了好奇,大學究竟是什麼樣的?上課方式是什麼樣的方式。對大學充滿著無比的嚮往,也就很用心的去學習,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學。大學其實就是一個小型社會,教會人們為人處事以及辦事能力。大學不僅要學習,而且還要學會交往,因為在大學學習好和交往能力強才是一個優秀的大學生。

大學是全面性發展自己,發展自己不足的地方,和老師和同學學習他們的優點。大學相對於初中高中來說人都成熟了好多,不會像初中高中那樣,經常打架斗毆,但是有的時候也會忍不住自己的脾氣和同學大打出手,有的甚至被打進醫院住院,有的嚴重的給同學打殘疾,如果有打架這些違法犯罪的事,一般都是會涉及到學校開除學籍的處分。因為對一個大學生來說,做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是明知故犯,因為每個大學生從小學到大學,一直受到了政治的教育,對那些犯法的事具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一旦大學生做違法亂紀的事,都會受到學校的開除。

2. 大學生被開除的條件是什麼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3. 大學生被開除的條件是什麼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 除學籍處分:
(一)違 反 憲 法,反對四 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 犯 國 家 法 律,構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 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 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 襲、篡 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4. 在校大學生被判緩刑 學校會開除嗎

是否判開除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 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 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4)開除大學生擴展閱讀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 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 持慎重態度,堅持調 查研究,實事求是,善於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 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 ,報省、自治區、直 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審批。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不得撤銷。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 學歷證明。

5. 大學生犯什麼樣的錯誤會被開除

大學生犯什麼樣的錯誤會被開除
比如說,聚眾打架,
聚眾鬧事,
都會被開除的!

6. 大學有權隨便就開除大學生嗎

大家都想,尤其是大學生認為,雖然大學生考試中作弊是錯,但不至於因為這個就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吧~!大學是精英教育.能進入大學也不容易,因為一次作弊,被踢出大學校門,似乎有點太誇張.讓人無法理解.這明顯地是大學對學生的一種不負責任.
這是一種善良的想法.我也贊同,大學生不能被大學隨便開除.
即使有人想,就是因為大學心慈手軟的手段,給予大學生犯錯的機會,一錯再錯,最終使他們遺憾終生.我想這種想法,也是無視教育的結果.
僅僅把大學生看成是"完美"的不能犯任何大錯的想法顯然是極其幼稚的.而制定這個法規的部門,也缺少人性化的,對大學生不負責任的畸形心態.
還有,就是大學生打架被開除的.大學生打架給社會和大學都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但我認為,這也不能因為學生一次打架,就給予很"過分"的處分.讓大學生以後很難在社會上立足.
"學校一開了之,倒是落得清爽利落,可一個大孩子就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行走在人生的漫漫長路上,其結局如何學校想過嗎?在就業極其艱難的當下,一個被開除的學生前途在哪?僅僅因為一時糊塗就該背上這么沉重的十字架嗎?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學校畢竟不是一般的執法機構,不能老是拿罰款、開除之類的懲罰手段來對付學生,應該更多發揮學校特有的教育引導功能,讓學生在文明、和諧、開放的教育環境中,心悅誠服地驅除自身的不足和毛病。"

7. 大學生曠課應該被開除嗎

有句話叫做:不曠課的大學生非好學生!不知道對錯,但是在實際大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在曠課,當然我也不例外!曠課,在大學生活中見怪不怪,幾乎是很正常的現象!但是,沒有聽說過因為曠課要開除!今天我們學院處要處分一批學生,原因就是他們曠課,情況嚴重者給與開除學籍處分,輕者給與記過處分!或許這對於我們來說無所謂,但是如果那個人是你呢?僅僅是因為你逃課,學校要開除你,你能接受嗎? 就逃課這個問題,我認為很多人似乎想過,但是沒有什麼標準的答案。我認為大學生曠課完全合法,但是這是否對學生有好處,有利於學生的發展呢,這很難說。首先在如今的市場經濟時代,大學生享受的已經不是義務教育,他們是花了錢來買教育的,這就像我花了錢來買豬肉,但是我不吃,我立馬把它扔掉,有的年長的人會說這是浪費,似乎關繫到了道德的問題,承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誰又管的著呢,說到法律上這也沒有犯法啊!就道德上說,難道就允許珍惜事物地積極地消費,就不允許我鋪張浪費地消極地消費了嗎?而且從另一個層面上來看現在好多大學的實際上課情況,上課精神不佳,行為懶散,甚至好多的就索性在看報紙睡覺,估計真正聽課的也就20%,而聽了課真正派上用的又有幾個呢?寥寥無幾,大都只是混個分數罷了,在學校呆,就是為了那一紙文憑! 難道天天認認真真的上課,按時完成作業的人就是大學里要培養的目標嗎?難道曠課的同學就是壞學生,就應該被開除嗎?或許他們之中有很多優秀的、有能力的學生! 終了,我認為大學生曠課僅僅是道德問題,可以受到輿論的影響,但是切不能被學校強制制止。

8. 急!作為一個被開除學籍的大學生,我該怎麼辦

由於辦理過眾多大學生被開除學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頭的咨詢電話絡繹不絕,問題均涉及高校開除大學生學籍的問題,大概是期末各種考試紛至沓來,有些高校大學生鋌而走險,意欲通過投機取巧矇混過關。當然,對大學生的作弊行為不能熟視無睹,這不但涉及誠信,更關乎高等教育的質量,但是,大學生出現諸如夾帶紙條、抄襲他人試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為時,高校應當如何處理?能否直接將其開除學籍?這涉及到開除學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學生解決應對的法律途徑問題,焦景收律師及其團隊在此一並探討,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高校開除學籍事件一覽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參加碩士研究生政治理論科目的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專門用於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被中央美院開除學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中代替李某考試,許昌學院作出開除益衛紅學籍的處分決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大學生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徐某所在的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隨即對徐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學大三學生張某礙於情面替室友參加補考。事情暴露後,張某被學校開除學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學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試中夾帶紙條,被河北某高校開除學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學以艾某體檢復查不合格為由,作出要求退學的處理決定。實際上,艾某作為特招生9月份入學前已通過各種考核。

高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4條之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的規定,匯總的六個事件中的學生真的就應該被施以「極刑」嗎?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除了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可能還會依據施行的規章制度。當然,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另外,還需要對「嚴重」進行嚴格界定。筆者認為,這種界定不能由學校一方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決定,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這種界定最終還是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裁判。

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路徑

高等院校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無疑是剝奪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未進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這種結果對其人生肯定會產生重大變化和影響。所以,這種「極刑」式的處分要慎之又慎。也許是考慮到這種「極刑」可能造成的不確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濫用「極刑」的風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5-66條對高校的處分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並為大學生維權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行為不客觀、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過相應程序予以維權,筆者對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程序總結如下:
第一步,面對一個處分,學生應當考量以下情況:學校的處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確、定性是否准確、處分是否適當;學校是否聽取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經過了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學生接到處分決定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步,申訴後,學校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書仍然不服的,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學生如果對答復仍不服的,可到學校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束語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對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都不會毫無原則的容忍,因為這關乎學校的管理以及學生享受教育權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著「殺一儆百」的心態,在未能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對學生處以「極刑」,畢竟,在現存的體制中,開除學籍不僅是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學生來說更是一種滅頂之災。

因此,大學生入學教育顯得尤為重要,高校在入學教育時必須大力宣傳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嚴肅性,讓學生深刻了解大學教育過程中可為、不可為的范圍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其次,在發生類似作弊事件時,學校應慎重處理,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分合理合法。

最後,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完善高等院校與學生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立法工作,規范高校管理職能的同時,進而加大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師

9. 開除大學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內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容)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如果你不具備上述情況的情況下學校開除你即屬違法,你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補充回答:學費可以退一部份.具體如何退,給你個案例,供你參考;
學校開除學生應退剩餘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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