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學生管理規定
❶ 學生日常行為管理
(一)學生考勤制度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大學生的組織紀律性,促進大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的各項學習活動,特定本制度。 一、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按規定的時間持學生證到學生處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二、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勞動、軍訓、社會實踐、以及規定參加的會議、活動等都實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三、學生請假期滿必須找導員系部相關部門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四、學生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 五、學生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導員、班長協同進行,導員、班長對學生考勤全面負責,任課教師對自己任課學生進行考勤。 六、每門課的任課教師可以自選時間進行點名考勤,檢查學生出勤情況,點名不到,即以曠課處理。對實驗、實習環節必須全部點名。 七、對曠課、假滿未歸或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豐任、班幹部應給予幫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曠課並離校一天以上的學生,班長必須向導員、系辦公室匯報,由系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匯報。 八、學生請假的手續與審批許可權: 1、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除急病或緊急情況外,不得事後補假, 2、學生假期結束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必須書面(信或電報)向系領導請假,返校後憑當地醫療機構或家長的證明銷假; 3、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請假者,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4、正常學習期間,請假二天以內者,必須經導員同意;請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經班主任同意後,由系領導審批,並報學工部備案,請假兩周以上者,經導員、系領導、學工部同意後,由主管學生管理的校領導審批,並報學工部備案。 5、雙休日、節假日期間,學生個人外出請假必須經導員同意,由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批同意,並報學工部備案後方可離校, 6、學生外出實習、實踐期間的請銷假由帶隊老師負責, 7、學生參加各種文體比賽及活動,不能照常上課或參加考核的,由主辦部門出具請假證明,並協調辦理請假手續, 8、考核、考試期間不準請事假,對重、急病者需有校醫的證明,並由主管教學系領導嚴格審核控制。 九、違反以上考勤規定者,學校將根據《牡丹江大學學生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十、本制度解釋權和修改權化工系學生工作領導組 十一、本制度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二)教室規則及管理制度1、教室規則(1)課前做好一切准備工作(包括擦黑板和課桌)按時進入教室坐好,上課時教師進入教室,班長喊起立,教師答禮後坐下,下課時班長喊起立,教師答禮後下課。(2)班長負責檢查各節課的到課人數,並向任課老師報告,由老師記在教室日誌上。(3)學生應自覺遵守教師秩序,認真聽講,獨立思考,教師提問時應起立回答,發言要舉手。(4)上課時不遲到、不早退、不會客、不無故曠課、不得赤膊和穿拖鞋進入教室。(5)學生上課因故遲到,須在室外喊「報告」,經授課老師允許後,方可進入教室。(6)在課余時間不得在教室拍球、蹦跳、喧嘩、保持室內肅靜。2、教師設備管理(1)教師的課桌椅均按定員配備,每個同學必須認真愛護。不亂搬、亂換,開大會需要帶桌椅時,一定要輕拿、輕放,不得將桌椅帶出校外或帶回宿舍。(2)要愛護教室的門窗玻璃,輕開輕關,開後掛好掛鉤,關後插好插銷。(3)不得在桌、椅上亂畫、亂刻、亂寫、亂踩,如有損壞,須按價賠償。(4)節約照明用電,晚上學習時,人少少開燈,人走全關燈,並鎖好門。(5)愛護取暖設備,不敲打、不攀登暖氣管道和暖氣片。(6)使用和管理班裡錄音機的規定如下:A、每班必須組成管理組,負責錄音機的管理,管理組由班長負責, 因不負責造成錄音機損壞或丟失,由班級自費修理及賠償。B、在課間十分鍾不得收聽錄音機。(三)勞動衛生檢查、獎懲制度1、 教室衛生(1)建立教室衛生值日制度。(2)經常保持地面、牆壁、門窗、玻璃清潔。(3)不要隨地吐痰、扔碎紙和果皮等。(4)各班要每天安排值日,每周三下午要進行全面大掃除,系部領導、學生會進行聯合檢查。2、 環境衛生(1)建立環境衛生制度,各班衛生所轄衛生區必須定期打掃。(2)衛生區要求保持干凈無廢紙、落葉,皮核等雜物。(3)值日生清掃衛生時,不得將本班的垃圾掃到其它班的衛生區,垃圾必須當時處理,不得拖期不處理。如經發現,視情節處理。3、 環境衛生抽查制度(1)每周三下午由系領導、生活部組織檢查,並不定時進行衛生抽查,分別進行打分。(2)每次檢查做好記錄,進行統計,每周評定優秀。(3)每班勞動委員將每次檢查結果向導員匯報並在班內口頭公布,並提出要求,以求改進衛生狀況。4、 教室衛生檢(抽)查制度(1)地面干凈,無碎紙、無灰塵,無死角等。(2)桌椅擺放整齊,無損壞。(3)桌面干凈,沒有亂畫現象。(4)牆壁干凈,無灰塵。(5)室內布置整齊,有條理。(6)黑板干凈無損。(7)門窗、玻璃干凈無損。(8)暖氣片干凈無損壞,燈管、燈座無灰塵、無損壞。5、 獎懲辦法(1)衛生檢查每周公布一次,每月匯總一次,名列前茅的班級和檢查合格的班級參照《獎學金發放辦法》的有關條例給予獎勵,對於不達標的班級給予處罰。(2)衛生檢查的結果作為評定先進班集體的重要標准之一。(四).自習制度1 要保持教師安靜,不得大聲說話討論問題,以至影響他人的學習。2未經批准,不得在自習時間搞其他活動(班會除外)。3任課教師將根據需要在自習時間進教室進行輔導,學生將深思不解的問題提請老師幫助解答。4要有效利用時間,不得隨意延長自習時間,以免影響健康(學生晚上9:30必須離開教室,不按時離開教室或不按時回宿舍就寢,按違紀處理)。(五).食堂規則1、學生要按時間到食堂就餐,自覺維護和遵守食堂就餐紀律。2、學生買飯應到指定的地點。按先後順序排隊,不準敲打餐具、不準夾塞帶買、不得亂擠、亂搶、不得喧嘩打鬧。3、注意節約,不得隨意浪費糧食。4、保持食堂衛生,剩餘殘湯及洗碗水要倒到指定地點,不得到、倒在飯桌或地面上。5為了保證食堂安全和衛生,任何就餐人員不得進入操作間。6學生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員,尊重工作人員的勞動,如果有意見可通過組織反映,不準與工作人員吵鬧。 (六).兩操制度1、 各班需按計劃指定地點,按時列隊出操,隊列要整齊。2、任何班級和個人未經學生處批准,不得擅自決定不出操,也不得在上操時間進行其他活動。3、早、間操開始之前,體育委員要負責清點本班出操的人數,並及時向學生會體育部值班人員匯報,值班人員要嚴格核查核實,體育部和各班體委要做好記錄。4、要嚴守出操紀律,不得喧嘩打鬧,要做到動作整齊、秩序井然,切實起到鍛煉身體的作用。 (七)、學生安全管理制度1、學生的治安管理是學校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對於預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預防和減少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治社會秩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自覺維護學校內部公共場合的秩序,遵守教學樓、宿舍樓、運動場、圖書館、食堂等公共場合的各項規定。參加公共活動不準打鬧起鬨、不準損壞公物,不準隨意挪動公共設備,不得破壞公共秩序。3、妥善管理個人財物,防止丟失被盜。一旦發生被盜案件,應及時保護現場,並迅速通知保衛部門開展偵破工作。4、學生在校外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和院規。5、學生在校外活動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有違反規定或由於個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後果自負。6、學生在校外滋事或與社會上其他人員發生磨擦,學院除保護其人生安全外,其他一切概不負責。7、對違法學生,保衛部門有權將其遞交司法機關。(八)一日行為規范1、起床: 聽到起床鈴聲響後,應立即起床,整理內務。2、早操: 以班為單位,在規定的地點集合,整隊上操。有事、有病者需提前請假,經班主任、相應系部或學生處批准,由體育委員報學生會有關人員復查。任何人不得無故留在宿舍樓內。3、洗漱: 早操結束後學生返回宿舍洗漱,並整理內務衛生,值日同學按要求清掃環境衛生。4、早飯: 洗漱、清掃完畢,在規定時間內到飯廳就餐。5、上午上課: 提前十分鍾進教室,嚴格遵守課堂紀律,課間盡量不要回寢室。 6、課間操: 上課間操一律以班為單位集體進行。7、午餐: 任何人不得提前就餐,就餐時必須遵守食堂規定,服從管理人員和學生會幹部指揮。8、午休: 學生一律按時到宿舍午休,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打鬧、玩耍、唱歌及從事其他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9、下午上課: 聽到預備鈴響後,及時整理好內務,提前10分鍾進入教室,進行課間10分鍾活動。10晚餐: (同午餐)。11晚自習: 自習期間不得在教室打鬧、喧嘩。12就寢: 學生最晚應在熄燈前回到宿舍准備就寢,聽到熄燈鈴聲後應立即熄燈就寢。就寢後,必須保持安靜,不準點蠟、說話、抽煙、閱讀書報、收聽廣播錄音等。
❷ 大理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大連大學學生規定如下:
1、學生住宿管理是育人的重要環節,管理過程中要始終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原則。為做好學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等相關部門的文件精神,並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學校的學生宿舍以及所有入住學生宿舍的學生的管理。
3、學生宿舍管理人員對待學生要態度和藹。要善於管理,敢於管理,勤於管理。要努力提高政治覺悟和工作水平,增強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
4、為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學校要求住宿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道德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體現大學生良好的精神風貌。
❸ 大學生課堂管理規定
一、獎懲制度
第一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文體活動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學生,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文明之星」或其他單項稱號。
第二條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嘉獎、發給獎狀、證書、獎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文明之星」事跡材料載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處分有: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記大過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學⑦開除學籍。
第四條對第三條中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受其他處分一年內有顯著進步或立功者,個人申請可撤消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報市教委批准開除學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五條學生要按學校規定時間作息,上課、自習、勞動、政治學習、班團活動、集會、兩操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六條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凡需請假一節課者,必須徵得任課老師同意,班主任批准;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必須經班主任批准;請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請假原則上不超過三天(一次性)。請假必須由家長或醫院出示請假條或證明,假期完畢,按時返校,且應及時銷假。
第七條必須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或離校,否則以遲到早退論處,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時以內)折算曠課一節。
第八條全期累計曠課兩天(14節),給予警告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三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五天,給予記過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七天,給予記大過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九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給予勒令退學處分;十五天以上給予處分勒令轉學。
三、課堂制度
第九條課堂是教師授課、學生學習的主要場地,全體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課堂紀律,自覺維護課堂秩序。
第十條集中精力,認真聽課、作筆記,不得講小話,做小動作或上甲課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書籍。
第十一條按時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或缺課,否則按第七條處理,因故遲到或早退,必須徵得任課老師同意,方可走出教室,進教室必須報告。
第十二條尊敬老師,講禮貌,上下課教師進出教室,學生必須全體起立,課堂提問或作答,必須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方能起立提問或作答。
第十三條學生進入學校、教室,必須注意儀表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褲,不得抹口紅,塗指甲油和紋身,不得穿奇裝異服,不得佩戴各種「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體育課不能穿皮鞋。
❹ 求一篇大學生紀律管理制度。
轉摘的資料: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基礎文明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共同創造一個優美、安靜、舒適、文明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一代大學生,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重個人品德修養,文明學習,文明生活,做文明的大學生。
第二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
1 .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課堂認真聽講,課後認真完成作業;上午上課時間不得開展與學習無關的活動。
2 .自覺維護教學秩序,禁止在圖書館和教學大樓內舉辦舞會 ( 節假日除外 ) ;禁止穿拖鞋、褲衩、背心進入教學區;嚴禁在教學樓附近進行體育活動;嚴禁在教學大樓內滑旱冰、騎自行車和高聲喧嘩等;
3 .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嚴禁考試作弊。
第三條 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究文明禮貌、公共衛生。
1 .愛護公共財物,愛護樹木花草;
2 .男女交往,文明大方,舉止得體;
3 .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在集體活動中,不鼓倒掌,不起鬨;
4 .自覺維護環境衛生,自覺將廢棄物品投入果皮箱內,嚴禁隨地吐痰;
5 .通知、廣告、海報、標語等經批准後可在指定地點張貼;
6 .禁止雨雪天穿越足球場,禁止翻越欄桿;
7 .禁止在公共場所亂寫、亂畫、亂刻;
8 .禁止在操場等地露宿,嚴禁在教室和實驗室睡覺;
9 .嚴禁打麻將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10 ,嚴禁打架斗毆、酗酒鬧事。
第四條 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的場所,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宿舍管理規定,共同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宿舍環境。
1 .嚴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時起床,按時熄燈就寢,嚴禁夜不歸宿;
2 .午休和晚上熄燈以後,嚴禁從事任何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
3 .禁止私自拆裝宿舍設備;
4 .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員;
5 .禁止在異性宿舍長時間逗留,嚴禁留宿異性;
6 .禁止學生在宿舍內抽煙;
7 .嚴禁在宿舍點蠟、違章使用電器和各種明火爐,嚴禁生火做飯;
8 .按時打掃衛生,保持宿舍干靜整潔,爭創文明宿舍;
9 .嚴禁學生在外租房住宿。
第五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假一天之內由班政治輔導員審批,請假一天以上由系領導審批。
第六條 對違犯本規定的人員,在批評教育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
第七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❺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7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退學的本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
第六十四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