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侵害
A. 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求助渠道
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求助的渠道如下:
1、可以通過協商;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等方面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准
一、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准
1、對於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準是需要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進行賠償的,其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因各地的賠償標准以及收費憑證上的價款不同,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大學生被同學殺害學校有責任嗎
1、首先,如果一個學生死在學校,學校不一定要承擔這個責任;
2、學校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與學校的疏忽、管理的失敗等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就沒有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由學校的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並由負責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和直接侵權人的直接責任;
當然,未成年學生的監護權不能轉移到學校。監護人將監護權、義務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委託他人的,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委託的推定不能以學生入學為基礎。學校負責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而不是監護。學校不履行有關義務的,應當承擔適用於其過錯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不得免除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