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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本科法學專業論文題目

發布時間: 2023-03-12 19:57:13

1. 跪求一份2015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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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電大的學生在寫作法學專業 畢業 論文的時候,必須重視論文的題目的重要,題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題目有助於提高一篇法學專業論文的質量。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一:民法
1、論民法的私法性質

2、論民法的權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為的轉換

4、強制性規定對民事行為的效力影響

5、法律行為的形式及其對效力的影響

6、論不法給付

7、論胎兒的利益保護

8、論亡者的利益保護

9、新型生殖技術對民法的挑戰

10、論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業單位法人化問題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質的 反思

14、法人與具體行為人的責任關系分析

15、論兩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異同

16、論表見代理

17、論訴訟時效

18、論保證期間的性質和應用

19、試論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體系

20違反合同民事責任與侵權民事責任比較研究

21、論債與民事責任

22、市場經濟體制下所有權制度的完善

2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若干問題探討

24、試論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25、我國民法典的結構體系探討

26、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27、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28、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29、我國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

30、試論我國物權制度的體系與特色

31、合同擔保制度

32、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比較研究

33、我國人格權的民法保護與法律思考

34、試論善意取得

35、試論我國公民隱私權的民法保護

36、試論特許 經營合同

37、融資 租賃合同 研究

38、抗辯權制度研究

39、人身損害賠償研究

40、精神損害賠償研究

41、退夥中的合夥人權益保護

42、、名譽權問題研究

43、、抵押權問題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問題研究

45、風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二:刑法
1、社會危害性的刑法學地位解析

2、刑事違法性根據研究

3、犯罪主體的消極身份研究

4、不作為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研究

5、刑事犯與法定犯之比較研究

6、認識因素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7、犯罪客體的理論價值研析

8、犯罪情節論衡

9、特別自首與人權保障

10、法規競合研究

11、經濟犯罪的成因及預防

12、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困境及改進

13、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14、金融詐騙罪論綱

15、論非法經營罪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三:民事訴訟法
1. 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 試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3. 民事證據制度的理論與實踐

4. 關於民事訴訟主體制度的探究

5. 試論我國民事上訴制度

6. 試論我國民事再審制度

9. 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10.論民事訴訟的管轄制度

11.怎樣認識民事強制執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徵及其運用

15.對訴訟第三人問題研究

17.送達制度研究

18.簡易程序問題研究

19、訴調解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研究

21、關於公益訴訟相關問題的研究

22、試論民事訴訟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審判監督程序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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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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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人家是怎麼規劃論文整體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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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後,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後,還要經過一定的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後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佔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佔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於對資料作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於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後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捨。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後,必然會有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 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廣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並不等於有言必錄,有文必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第二步,是將閱讀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分成: 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 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 對同一問題幾種不同觀點的資料; 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4.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哦,更多內容請瀏覽(www.oh100.com/bylw)。

題目: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目 錄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1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2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2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2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3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3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4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5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6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結束語………………………………………………………………13

參考文獻 ………………………………………………………………15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內容摘要】 本文著重論述我國實施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上存在的種種具體問題和弊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針對我國緩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和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范完善的建議,有效地抑制對緩刑的濫用,使緩刑的意義充分發揮出來。

【關鍵詞】 緩刑制度 現狀 適用條件 適用程序 考察監督

近年來,我國推行刑事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為在判刑的同時暫不執行刑罰的緩刑,無疑成為我國現行刑罰制度的寵兒。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推動我們刑罰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著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為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xx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為8%, xx年則為15%,xx年為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屬於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後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群眾認同度高,占緩刑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並決定著是否去適用緩刑。

4、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後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xx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於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相信以後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著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什麼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程序公正是做到實體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意向,而且還能保障法律的准確適用。我國雖然有一些司法解釋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有所提及,但我國緩刑制度上沒有設置程序性規范,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1、缺少透明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緩刑,須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評議,討論犯罪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隨後才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但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決定過程是秘密進行的,而且,誰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是如何預測的,這點使人難以信服,同時使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於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監督。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審判權的一個方面。但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若則必然導致貪腐。檢察機關雖然可提起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比較模糊,極少就那種可與不可適用緩刑的案件提起抗訴,故這種抗訴權對緩刑的適用並不是有效監督。

3、缺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判適用緩刑前缺少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監督權,只是單純的就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判緩刑,對一些無經濟來源閑散人員、平時表現不夠好的被告人也判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於對緩刑犯的監管改造。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

對緩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規定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這種考察和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

1、監督考察的組織不健全。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際上,由於公安機關的人員不足,工作任務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緩刑考察機構,對緩刑考察無暇顧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職能對緩刑犯進行走訪考察。另外,緩刑犯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力量薄弱,它們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使得緩刑考察幾乎成為空白地帶。

2、交付監管脫節。法院在緩刑判決後,只送達執行通知書給公安機關,而不負責將執行落實到位;有的作出判決後,讓緩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判決生效後遲遲不交付監管文書送達執行機關;還有的緩刑犯有意或無意不去報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緩刑犯事實上的脫管。由於監管手續未能很好的銜接,在實踐中基層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時掌握本轄區緩刑犯的情況,影響了監管和考察工作的開展。

3、現行的考察方法不適應新形勢。現在流動人員犯罪日漸突出,原來以戶籍、糧籍、工作單位為手段的社會控制機制已經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緩刑犯管理、考察、幫教等職能。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1、緩刑適用條件要詳細、明確、具體。緩刑適用條件,即具備哪些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這在判處刑罰時對是否適用緩刑起著決定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情節是指在犯罪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對他人的攻擊性,以及由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和損失,因而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實際情況。如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深而且造成了較大的客觀危害,仍然對其適用緩刑,則可能喪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考察犯罪情節的主要內容是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基於這一標准,成為對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時的考察對象有:(1)能夠理解和寬容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如,因經濟困難而盜竊的犯罪人主觀惡性要小於出於貪圖享樂和斂財為動機的犯罪人。對於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但對後者考慮適用緩刑時,則須慎重考慮適用緩刑可能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2)過失犯罪。過失犯其實其主觀上並不想犯罪,其並不支持危害結果的出現。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對其實際執行刑罰,其也不會再去實施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同樣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3)因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而造成的犯罪。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構成犯罪的,其行為人本身主觀惡性較小,適用緩刑一般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雖然是在故意心態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他在犯罪過程中,心態已經發生轉變。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不嚴重,同樣可以考慮去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所表現出來的對自己行為的主觀心態的外在反映。犯罪行為是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行為人對這些事實持何種態度,這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依據。只有犯罪行為人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並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願望和表現,才能夠說明犯罪行為人已經從中汲取了教訓。悔罪可以表現為以下幾類:(1)以積極的行為減少因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積極進行協助搶救、退贓、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積極賠償等等;(2)願意接受處理、積極配合偵查工作。這包括主動投案自首、揭發同案犯、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還應考慮到若對其適用緩刑,將來是否會危害社會。社會危害性是判定罪與非罪的標准,將影響到犯罪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和刑罰執行方式,對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預測結果關繫到緩刑的適用。所以,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緩刑預測制度,內容應包括:(1)犯罪歷史。(2)個人經歷。(3)生活環境。(4)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過得到緩刑機會來痛改前非,這種犯罪人一般都會十分珍惜緩刑這樣的機會,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改過自新,努力去證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對這類犯罪人適用緩刑能取得較好的效果。(5)一貫品行。(6)犯罪人身體和精神條件。像患病或殘疾而喪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慮適用緩刑。相反,那些心理變態、情緒難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癮癖的犯罪人,則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緒的驅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癮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規定應當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國刑法應當作出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以便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時做到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改為「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詳細表述如下:「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危及社會秩序的,應當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誠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危及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5)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6)喪失危害社會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及其他病殘者。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累犯;(2)緩刑或假釋期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3)同時犯數罪的;(4)慣犯、教唆犯及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屢教不改者;(5)犯罪性質嚴重或影響極為惡劣的。(6)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3、支持、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標准,實際上是由法官根據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作出宣告緩刑的法官,極有可能要面對被判處緩刑的人以後再次犯罪,若因此就歸咎於法官的判斷失誤,就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對犯罪人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緩刑功能的發揮。因此,鑒於這方面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應當支持、鼓勵法官有足夠的事實依據令其相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銷緩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斷失誤的責任。另一方面還應規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人進行審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情況下宣告緩刑,致使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危害社會的,就應當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職守或者濫用權力的責任。這樣可以監督法官濫用緩刑,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法官依法大膽地去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於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1、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准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2、採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

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增設緩刑聽證制度。經開庭審理後,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因為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了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願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對緩刑聽證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參加人員。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案件的公訴人、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有關人員。上述人員除公訴人外,並非法定參加人,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與聽證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會應當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並非其法定義務。筆者認為,聽證人員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參加,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案件的關鍵人員能夠到場即可,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單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到庭時可以徵求其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的人員,如果不能到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意見。聽證方式可以靈活掌握。但聽證人員必須是與被告人「相關」的人。

(2)聽證內容。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能否得到切實履行等進行核實,並確認對犯罪分子緩刑考察期間的監督責任能否落實。

(3)聽證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適用緩刑;其次,由各方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並可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開;再次,由被告人作陳述,表明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和在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如何去落實等。

(4)聽證結束。聽證後,合議庭應根據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判決。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為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監督考察組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並通過立法加以規定。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並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另外,還定期向法院提交緩刑犯的考察報告。

2、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盡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核范圍。

3、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為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復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後完成執行交付手續。另外,應制定製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4、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群眾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並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5、建立考察聯動機制。對經過批准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另外,採取戶籍網路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路,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四、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後,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范緩刑適用程序,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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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跪求各位大神,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這個論文,按照這個要求,我能幫你寫一份的

6. 法學相關專業的論文題目與選題方向

要想寫出一篇優秀的 畢業 論文,少不了論文擁有一個新穎的題目,論文題目足夠有吸引力能夠順利答辯評審老師。那麼關於法學相關專業的論文題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給大家帶來2021法學相關專業的論文題目與選題方向,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刑法論文題目選題參考

1、刑事立法應力戒情緒

2、論中國貪污受賄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廢止

3、中立的幫助行為

4、網路空間中犯罪幫助行為的制裁體系與完善思路

5、累犯從嚴量刑適用實證研究

6、罪數論與競合論探究

7、我國反恐刑事立法的檢討與完善

8、論《刑法》第383條之修正

9、竊取網路虛擬財產行為定性探究

10、言論自由與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間

12、論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13、也談《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修改

14、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刑法教義學的闡釋

1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訂:以律師為視角的評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視野評判

18、從業禁止制度的定位與資格限制、剝奪制度的體系化

19、貪污賄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標准體系化評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類型化研究

21、論警察防衛行為正當性的判斷

22、旅遊型海島的犯罪現象:鼓浪嶼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條競合關系下的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

24、共謀射程理論與共犯關系脫離的認定

25、犯罪的定義對犯罪構成邊界之限制

26、違法相對性理論的崩潰

27、論共犯關系脫離的具體認定與法律責任

28、P2P網貸與金融刑法危機及其應對

29、自首與立功競合時該如何認定問題研究

30、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

31、外來人口、戶籍制度與刑事犯罪

32、犯罪競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斷

33、當代中國「校園暴力」的法律缺位與應對

34、刑法總則的修改與檢討

35、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研究

36、義務犯理論的 反思 與批判

37、結果的推遲發生與既遂結論的質疑

38、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規制:理念檢視與路徑轉換

39、克服正當防衛判斷中的「道德潔癖」

40、不作為因果關系的理論流變與研究進路

41、行賄受賄懲治模式的博弈分析與實踐檢驗

42、論我國想像競合的規則及其限制

43、客觀歸責論再批判與我國刑法過失論的完善

44、論刑法中的精神病辯護規則

45、刑法職業禁止令的性質及司法適用探析

46、傳統與現代:死刑改革與公眾「人道」觀念的轉變

47、新刑法工具主義批判與矯正

48、酌定量刑情節法定化的路徑選擇及評析

49、論間接結果及其擴張刑罰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論視角下嫖宿幼女罪廢除之分析

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1、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2、論法治中國的科學含義

3、法治社會建設論綱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義

5、加快法治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6、中國語境中的法律實踐概念

7、軟法研究的多維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設及其評估機制探析

9、法律人思維的二元論兼與蘇力商榷

10、論法律視域下社會公權力的內涵、構成及價值

11、法教義學的應用

12、論國家治理現代化框架下的財政基礎理論建設

13、「善治」視野中的國家治理能力及其現代化

14、論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15、全面推進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法學解讀

16、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系論綱

17、依法治國與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18、全球治理視野下的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

19、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理論問題

20、論協商民主在憲法體制與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作用

21、法治評估及其中國應用

22、共和國法治認識的邏輯展開

23、我國上位法與下位法內容相關性實證分析

24、媒體負面報道、訴訟風險與審計費用

25、當代中國法治實踐中的「法民關系」

26、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流變

27、社科法學及其功用

28、法學研究進路的分化與合作--基於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考察

29、論中國法治評估的轉型

30、「失敗者正義」原則與弱者權益保護

31、邏輯與修辭:一對法學研究範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33、社科法學的傳統與挑戰

34、建構法治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工程

35、全球化時代比較法的優勢與缺陷

36、「法治中國」建設的問題與出路

37、論社會權的經濟發展價值

38、法治精神的屬性、內涵與弘揚

39、法律人思維中的規范隱退

40、法學研究及其 思維方式 的思想變革

41、當代中國法治話語體系的構建

42、新中國法學發展規律考

43、立法與改革:以法律修改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議對當下中國法律教育改革的啟示

45、法律程序為什麼重要?反思現代社會中程序與法治的關系

46、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思想維度

47、法律世界觀紊亂時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為中心

48、中國法治評估進路之選擇

49、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綱領--對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認知與解讀

50、對「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詮釋

電子商務法論文題目

1、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專題研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內核

2、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構建研究

3、 電子商務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4、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

5、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7、 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

8、 關於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設想

9、 中日韓電子商務法律環境比較及啟示

10、 借鑒美國立法 經驗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11、 電子商務法律環境的構建

12、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貨治理在電商時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應對

14、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接軌與中國特色

15、 出口導向下跨境電商的法律風險防範

16、 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權利警告的規制

17、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徑

18、 第三方跨境電子支付服務法律體系及監管問題研究

19、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法的互動關系研究

20、 電子商務平台性質與法律責任

21、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的構建

22、 淺議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

23、 電子商務法律救助體系構建研究

24、 網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25、 淺析網路消費者權益之法律保護

26、 論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法律的沖突與協調

27、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

28、 中國電子商務糾紛在線治理研究

29、 消費者網購現狀與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

30、 中國電子商務信用法律體系的完善

31、 網路團購的法律關系及規范化建議

32、 電子商務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

33、 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

34、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求償權的法律保護

35、 網路購物維權的困境及法律救濟

36、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評析

37、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構建及應對方略

38、 GATS中的電子商務法律規則研究

39、 醫葯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探究

40、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分析

41、 法律視角下電子商務退貨運費險費率問題

42、 淺析電子商務領域犯罪及其對策研究

43、 電子商務中信用炒作行為的法律規制研究

44、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45、 法律視野中的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國電子商務法治時代來臨

47、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48、 現行電子商務法規機制研究

49、 大學生網購糾紛及對策研究--以在杭高校為例

50、 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問題

51、 淺析電子商務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52、 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53、 法律視角下網路團購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54、 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問題研究

56、 國際經貿電子商務對中醫葯貿易實務的影響及相關問題研究

57、 論我國農產品電子商務法律保護的路徑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糾紛

59、 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法律機制分析

60、 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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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據了解,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有多,這里學術堂特意整理了二十個好寫的題目供大家參考:

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發展透視

論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與難題

論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徵困境及其消解

黔東南苗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探討

信息自由與學術自由沖突

淺談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路徑

日本修訂紡織品兩項法規

國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啟示

羅馬法監護監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啟示

從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的角度分析廣場舞事件

基於字義的法律解釋之界限

和諧社會視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融入政治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之關鍵--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

民國時期雲南貨幣法律制度嬗變

"互聯網+"時代中的法學成人教育模式轉變

莫高窟藝術文化反映的儒家化法律現象

論我國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從《法律與宗教》談法律信仰

日本海洋立法對我國海洋法治建設的啟示

物化的法治文化研究--以法院建築為例的研究綜述

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模式改革的法律思考

"法不責眾"的博弈心理與法治對策

8. 有關刑法畢業論文題目

確定題目時應注意用詞恰當,使用正確的專業術語,並盡可能流暢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華麗的詞藻,避免錯別字、俚語和已淘汰的術語。下面是我帶來的有關刑法畢業論文題目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有關刑法畢業論文題目(一)
1. 論想像竟合犯——兼與法條竟合犯相區別

2. 再論牽連犯

3. 我國刑法溯及力若干問題研究

4. 完善我國刑法空間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淺析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為研究

7. 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性

8. "重大"道德義務應當成為不作為犯罪作為義務的來源

9. “見死不救”行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關系研究——兼評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

11. 論不作為犯罪中的先行行為

12. 先行行為可以為犯罪行為

13. 法益狀態說——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別標准新探

14. 論作為犯罪客體的法益及其理論問題

15. 針對網路犯罪之認定探討——兼評刑罰相應立法的完善

16. 網路中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及其刑法保護

17. 計算機犯罪之犯罪客體再研討

18. 論我國網路犯罪的界定:兼論我國網路犯罪的立法現狀

19. 論計算機網路犯罪
有關刑法畢業論文題目(二)
1. 關於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佔不法原因受託之物的行為定性

3. 支付11萬,勸退競標者 五人圍標串標獲刑

4. 累犯從嚴量刑適用實證研究

5. 解構與續造:民事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研究

6. 騙子也玩大數據 你遭遇信息詐騙了嗎

7. 從一起案例看職務侵佔罪的構成

8. 簡議虐童行為的刑法規制

9. 刑法中從業禁止的具體適用

10. 刑法報應主義之正當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與構成身份新論

12. 論脅從犯不是法定的獨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間論

14. 試論網路共同犯罪

15. 關於網路空間中刑事管轄權的思考

16. 論“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國刑法中無限防衛權的再思考

18. 我國刑法未設立無限防衛:對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定性

19. 論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獸葯違法行為判定條件及處罰規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鏈式作業”
有關刑法畢業論文題目(三)
1. 中立的幫助行為

2. 竊取網路虛擬財產行為定性探究

3. 關注海南首例污染環境罪

4. 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政治影響、政治空間與防範

5. 破壞性不當注冊行為及其刑法應對--以互聯網信息商務平台的經營模式為例

6. 合肥求職女連喝四場酒身亡 老闆被批捕

7. 無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廣州設立食品相關犯罪偵查支隊

9. 被索財未獲不正當利益的定性

10. 網銷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的形態認定

11. 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竊電的行為定性

12. 私分國有資產並侵吞其收益的行為定性

13.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刑民界分的規范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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