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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报销时间

发布时间: 2021-03-01 04:39:17

① 北京林业大学怎么样啊

北京林业大学(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简称”北林“,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1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北京高科大学联盟成员,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商务部援外学历项目奖学金、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北京市“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以及亚太森林组织奖学金项目院校,丝绸之路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成员院校,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可自行审定教授任职资格的高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一级学科内可自主设置博士、硕士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高校,设有研究生院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具备本科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学校以生物学、生态学为基础,以林学、风景园林学、林业工程、农林经济管理为特色,农、理、工、管、经、文、法、哲、教、艺等多门类协调发展。
北京林业大学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农业科林学目。1952年,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与河北农学院森林系合并,成立北京林学院。1956年,北京农业大学造园系和清华大学建筑系部分并入学校。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林业大学。

② 关于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医疗报销,是不是除北三医院外其他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也可以报销啊

你们应该走的公费医疗吧? 应该要校医院开转诊的证明吧。最好问下校医院。

③ 北京林业大学哪些专业最值得读

本人作为非园林专来业的但自是北京林业大学的一份子,如果问我哪个专业最值得读,那我以在读的经验给你说一下自己的体会!

先来看一下2017年学科评估的结果。

这两个学院在北林基本上也是最大的学院,有着非常强的科研能力和非常雄厚的师资平台。如果说你想从事这方面的内容,倘若你能得到这两个专业的各位院士,教授他们的指导,那将是一件超级棒的事情!

当然,专业并没有什么值不值得读这一说。既然存在即是合理,只不过北林是以这两个专业为核心,你想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可以作为首选。如果你喜欢其他的专业,刚刚又喜欢这个学校那就另说咯!

谢谢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④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的见刊周期大约多长时间

一般在一年,排版排满了,除非你加塞,有机会的话。

⑤ 北京林业大学财务处日常报销,原单据被删除了怎么恢复

财务处的日常报销是要凭原始发票的,怎么可能凭网上的单据报销呢,所以这个问题不存在。

⑥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医保怎样异地报销

你好,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医保属于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医保类,
报销比例:
1、一个结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属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2、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3、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⑦ 北京林业大学的日程时间表

啊?不太懂什么意思..根据我的理解告诉你吧..

早上上课是8:00-8:50,9:00-9:50第一大节课
10:10-11:45第二大节(二教)
10:10-12:00第二大节(一教)
因为要错开来食堂才不会太挤……不过还是好挤。。

下午是1:30-3:20第三大节
3:40-5:30第四大节

晚上是7:00-8:50

没有早自习没有晚自习没有早锻炼..于是会非常非常懒散,嘿嘿

⑧ 北京林业大学 怎么办理降级或休学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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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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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2年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暑假将款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并且每学期在本院进行学籍注册注一(包括电子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未请假或到校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本院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节 选 课
第十三条 选课原则
1.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二,根据每学期的课程表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
2.选课时所有课程不能发生冲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修课程注三。
3.下列原因引起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可以办理部分时间的免听,但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不得免听。
(1)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多的课程,学分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记载;
(2)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
(3)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每学期只能选择一门。
第十四条 必修课
1.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2.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选读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档次(学时)更高一些的同类课程,或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
学生还可以跨院选读其它专业的必修课。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该课作全校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十五条 选修课的选择
1.选修课分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选修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应在四年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2.选修课采用试听制度,可以试听一周。学生试听后,不满意的课程可以在第一次上课的本周内退选。公共选修课可以补选,专业选修课不可以补选,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后,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若有变动,请参看教务处相关规定。
3.学院路高校共同体注四的跨校学习课程视为我校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其中开设的部分艺术类课程可以替代我校艺术类课程,请参看教务处相关规定。
4.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50人、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20人(单班专业10人)方可开课。不能开课的课程视为未选。
5.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行网上中签选课制度,具体运作办法以每学期教务处公布的详细选课办法为准。学生应按教务处安排的选课时间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专业选修课不实行中签选课制度,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只要达到开课的人数即视为选中。
6.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7.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处认定下发的为准,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六条 课程一经选定,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不按期办理退、改选手续或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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