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名单
1. 杨昌鸣的本人简介
杨昌鸣教授出生于1957年6月,1982年毕业于天津大学建筑系建筑学专业,1984年在天津大学建筑系获得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90年在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获得博士学位;1992年6月晋升为副教授,1993年被批准增列为硕士生导师,1996年破格晋升为教授,1999年被批准增列为博士生导师。1997年至2005年任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2005年6月任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党总支书记、总建筑师。2007年受聘为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聘教授。
杨昌鸣教授分别持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国家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资格证书。2002年被天津市人民政府聘为规划委员会委员。杨昌鸣教授同时担任的学术兼职还有: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史学分会理事及学术委员、天津市建筑学会建筑历史与理论学术委员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教育建筑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委会委员、《建筑学报》特约组稿人等。
杨昌鸣教授先后主持或参加过多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曾分别获得教育部、建设部及天津市优秀工程设计奖多项,并先后主持或参加过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等院校博士学科点专项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同时,作为建筑与历史理论方面的专家,杨昌鸣教授还分别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等院校博士学科点专项基金项目研究工作以及若干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城市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或修复工作。

2. 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学术民主、体现民主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推进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规模原则上根据学院机构和教工规模确定(暂定七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也可成立有期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五)担任委员时的年龄一般比本人的退休年龄小4周岁。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各系级基层单位的教职工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三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人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予以补充。
第四章 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校、院等相关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院长或副院长有关学院学术工作的报告。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委员会负责完成本条所列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校、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个别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发布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有义务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院学术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编辑。

3. 摄影家王晓岩的主要作品有哪些
王晓岩,男,汉族。1972年生于陕西,1994年毕业于天津工艺美术学院。现任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客座教授、影像中心主任;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间美术遗产保护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传承人口述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中国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先后拍摄有《记忆天津》 、《古木神韵》 、《绵山神佛造像上品》 、《中国大同雕塑全集》 、《鬼斧神工》等20余部大型图书,并应邀和参加了多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图片拍摄。有多幅作品被国内外博物馆收藏。2005年来先后参加了两岸三地摄影家《山东一日》 、《吉林一日》 、《云南一日》 、《澳门一日》 、《新疆一日》 、《湘西一日》 及世界华人摄影联盟的《印象悉尼》 、《印象台湾》 、《印象伦敦》 、《印象三亚》等大型摄影采访活动。近年来在国内外发表了大量的中国传统文化专题作品,先后在北京、天津、悉尼和平遥国际摄影节举办摄影作品展,2008年获中国青年年度摄影家称号。
4. 姚建铨的人物简介
姚建铨 1939年1月29日生于上海,原籍无锡石塘湾陡门桥。1986年10月入会,研究生。现任天津大学精仪学院教授,中科院院士,中国光学学会理事、中国光学学会激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激光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大学现代光学仪器研究所副所长,同时任美国光学学会及SPIE会员、南加州大学激光中心客座高级研究员等职。是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民进中央委员,第九、第十届民进中央常务委员,天津市第十届政协副主席,民进第十届天津市委主委。1965年7月毕业于天津大学精仪系,获硕士学位,留校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系主任、所长。从事激光与非线性光学频率变换技术研究,发展了高功率倍频激光的理论。他发明的双轴晶体的最佳相位匹配的精确计算理论,被国际学术界称为“姚技术”、“姚方法”,并被国际学术界广泛应用。在新型激光器及应用技术方面,他成功研制了高效固体激光器、可调谐激光器、高效倍频系列激光器等,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多年来,姚教授发表论文380余篇,在国际会议和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先后完成研究项目50余项,成为中外知名的激光与非线性光学专家。他先后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4次,中科院特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第36届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尤里卡博览会金奖个人获一级骑士勋章,获专利5项。代表专著《非线形光学频率变换及激光调谐技术》。先后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天津市特等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62年9月天津大学精仪系毕业后留校所工作,1979年至1988年间历任天津大学激光教研室主任、现代光学仪器研究所副所长、光电子中心副主任、激光与光电子研究所所长,1998年任天津大学精密仪器学院名誉院长。1984年被特批为教授、博士生导师,1997年被批准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现任中国光学学会激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学会光电子分会理事、华中理工大学“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和南开大学“光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开放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1988年获国家发明二等奖;1993年获中科院特等奖;1996年获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1997年获尤里卡国际博览会金奖和个人一级骑士勋章。姚建铨院士是我国激光与光电子领域的权威之一,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为我国激光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5. 请问为什么天津大学校长,单平被罢免了谢谢
职务犯罪了吧。报道说是犯了严重错误。
单平同志在担任天津大学校长期间,存在严重失职错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以为戒。
刘胜玉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警钟长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高尚的政治品格,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作出表率。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模范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和正常运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德惠、俞海潮、王述祖、张元龙出席会议。
单平简历:
单平,男,汉族,1946年5月生,辽宁鞍山人,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天津大学机械系焊接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
1963.09—1968.12 天津大学机械系焊接专业学习;
1968.12—1970.03 天津市塘沽盐场六分场劳动锻炼;
1970.03—1978.09 天津铁厂修建部工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78.09—1981.03 天津大学机械系焊接专业攻读工学硕士研究生;
1981.03—1988.04 天津大学机械系教师(其间:1982.05—1985.05在天津大学机械系焊接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1988.04—1992.09 天津大学机械系副主任、副教授、教授
(其间:1989.09—1990.09在英国克兰菲尔德工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1992.09—1993.02 天津大学副教务长;
1993.02—1994.09 天津大学教务长;
1994.09—1997.01 天津大学副校长,国家教委高等工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其间:1995.06—1996.06在美国宾州州立大学进修高教管理);
1997.01—1997.06 天津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国家教委高等工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主任;
1997.06—2000.02 天津大学校长、党委常委;
2000年2月任天津大学校长(副部长级)、党委常委。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1991年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委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
1993年国务院批准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教师风采
天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机械工程系主任。
兼任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中国振动工程学会高级会员、中国内燃机学会高级会员、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基础技术学会委员会委员、中国民航航空地面特种设备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 曾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特等奖、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 著有《汽车发动机构造》、《内燃机制造工艺学》专著。 承担科研项目35项,发表国内外论文11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17项、软件著作权1项。 天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信息工程系主任(2015年3月退休)。
曾任天津大学自动化学院院长。 天津市劳动模范、教学楷模、国家精品课“电路”负责人,教育部电子与电气学科教指委委员、基础课程分委会原副主任; 现任天大电力电子所所长,中国电路与系统学会副主任,国际杂志(美.四区.SCI)《Journal of Circuits Systems and Computers》编委等。 天津大学博士、教授。现为中国电子学会电路与系统委员会委员,天津理工大学副校长,天津大学仁爱学院信息工程系主任。
曾任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院长,天津大学教务处处长,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 天津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主任。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理工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计算机学会高级会员, 天津市教学楷模,天津市优秀教师,天津大学教学名师。曾任教育部软件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计算机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等。 天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建筑系主任。
曾任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中国建筑协会理事、天津市政协常委。 天津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管理系主任。
原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会理事,天津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业工程领域原协作组副组长,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工程管理领域原协作组副组长,英国皇家建造师协会CIOB资深会员建造师。 天津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社会科学与外国语系主任。
曾任天津大学社会科学与外国语学院院长。曾任教育部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市哲学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天津市“两课”教指委副主任委员。现任天津市教委督学。 天津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建筑工程系主任。
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结构与抗震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建筑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天津大学教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化工系主任。
曾任天津大学化工系教学副主任。兼任天津市化工过程及设备技术研究会理事长,全国化工高教协会常务理事。 曾获得天津市高校教学楷模、宝钢优秀教师奖、天津市优秀教学成果奖、 天津大学教学成果优秀奖、先进个人、教学效果优秀等二十余项奖励。 天津大学研究员,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艺术系主任。
毕业于天津大学,曾在多个不同单位和岗位做教师或管理工作,曾任天津大学自动化学院副院长、天津大学中视影视学院书记兼院长,天津大学软件学院党委书记,受学校委派创建了天津大学“表演专业”、“动画专业”,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现任天津市动画学会(法人)秘书长。

7. 郑刚的学术任职
(1)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主任;
(2)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地下工程研究所所长;
(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副理事长
(4)中国建筑学会地基基础分会副理事长
(5)中国建筑业协会深基础施工分会副理事长
(6)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基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7)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软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8)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环境岩土工程分会常务理事
(9)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工程保险与风险研究会常务理事
(10)中国水利学会岩土力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11)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地基处理学术委员会委员
(12)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分会桩基学术委员会委员
(13)天津市建筑学会地基基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4)国际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学会软土地下工程技术委员会(TC204)委员
(15)《岩土工程学报》编委
(16)《土木工程学报》编委
(17)《建筑结构学报》编委
(18)《地基处理》编委
(19)国际期刊 Cogent Engineering-Civi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编委

8. 钟登华的人物简介
钟登华,男,水利水电工程专家。1963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梅林镇桃源村,中共党员。选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1985年毕业于江西工业大学(现南昌大学)获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硕士学位,1992年在天津大学获博士学位。曾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德国基尔大学作访问学者。1994 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9年12月2日,当选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1988年至今在天津大学工作,现任天津大学副校长、天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工程系统分析与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年11月9日,教育部任命钟登华为天津大学常务副校长(正局级)。
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工作。承担并完成10余项国家重大工程的科技攻关或技术开发任务。围绕重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针对工程进度问题,系统地发展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仿真与实时控制分析理论及技术,建立了混凝土坝施工全过程仿真的随机数学模型,提出了混凝土坝施工进度动态调整与实时控制分析方法。针对工程地质问题,探索并发展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精细建模与分析理论及技术,建立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三维统一建模的数学模型,提出了基于三维统一模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三维分析方法。针对工程质量问题,建立了心墙堆石坝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数学模型,发展了心墙堆石坝施工质量实时监控与数字大坝系统理论及技术。研究成果先后在我国30多项水利水电工程中得到推广应用,在提高工程设计水平与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省工程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省部级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著作5部。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第八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和第七届“光华工程科技奖青年奖”。

9. 天津大学章程的章程内容
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1951年9月,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名天津大学。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址是。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TruthfromFacts)。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中心,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综合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崇尚科学,矢志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文化育人,持续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学校弘扬“日新又新”的人文精神,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引领社会风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学业水平,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践行,勤奋学习,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弘扬校誉,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师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激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的基本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为人师表,恪守忠诚不倦、业务精湛、挚爱学生、率先垂范的师德规范;
(三)教师应以兴学强国为己任,主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进行学术研究,为科教兴国和文化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四)履行岗位职责;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获得名誉学衔、荣誉学衔的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校友既是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又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者、学校服务社会的中介者、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持者、学校声誉的传播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二条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学校为校友发展、建功立业、报效国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凝聚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助力学校发展。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协、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务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特别重大的事项,可提请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特别重大的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列席人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新闻发言人、监察室主任,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信息公开,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师生需求,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设机构。其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学校决策,为师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以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学校以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尚的学术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长是当然委员,校长可提名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具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规划;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六)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和议事规则;
(八)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评定引进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审核批准名誉教授;
(十)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研究处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节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讨论决定校内分配实施方案、聘任考核办法等直接涉及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等直接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学校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多元文化交融互动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学生奖惩办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前款职权。
第四节咨询监督组织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
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情况报告,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校友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
学校可根据学科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六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坚持教授治学,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结合实际形成系统完整的学术组织体系,就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发挥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第六十四条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二级核算、二级管理”或“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十四条学校重视外部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适应、服务、引领社会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拓展经费来源,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事业发展。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也可共同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十七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主体上部为篆书“北洋”,底部为数字“1895”。盾形外侧为“TIANJINUNIVERSITY(PEIYANGUNIVERSITY)”和“天津大学”均匀排列。校徽边沿为51个齿状修饰。
第八十条学校校色为“北洋蓝”。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北洋蓝”色。中间上为白色校徽,下为白色“天津大学”及“TianjinUniversity”字样。
第八十二条学校沿用1935年9月23日确立的校歌,词作者廖辅叔、曲作者萧友梅。歌词内容为:“花堤蔼蔼,北运滔滔,巍巍学府北洋高。悠长称历史,建设为同胞。不从纸上逞空谈,要实地把中华改造。穷学理,振科工,重实验,薄雕虫。望前驱之英华卓荦,应后起之努力追踪;念过去之艰难缔造,愿一心一德共扬校誉于无穷。”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上位法变更而对章程进行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10. 刘昌俊的学术兼职
1995年起为美国化学会(ACS)会员
1999年起为美国化学会(ACS)燃料化学分会会员
2003年被选举为美国化学会燃料化学分会中国地区代表
2006年担任美国化学会燃料化学分会2010年Program Chair
2012年起为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Fellow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 FRSC)
担任中国力学会等离子体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化学会催化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化学会计算化学与应用软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化学会绿色化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担任浙江工业大学工业催化重中之重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
担任美国化学会第223次会议温室气体利用专题研讨会主席(2002年4月;美国Florida, Orlando)
担任美国化学会第225次会议等离子体与催化技术专题研讨会共同主席(2003年3月;新奥尔良)
担任美国化学会第227次会议温室气体利用专题研讨会主席(2004年3月;美国加州Anaheim)
担任美国化学会第232次会议燃料合成与加工之绿色化学专题研讨会主席(2006年9月;美国旧金山)
担任2001年北京首届国际青年催化研讨会组委会委员
担任2001年北京全国青年催化会议组委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担任2003年韩国汉城第七届国际二氧化碳利用大会组委会委员(并作邀请报告)
担任2003年全国青年催化会议组委会委员
担任2004年大连第七届国际天然气利用研讨会组委会委员
担任2004年日本第七届亚太地区等离子体科学会议组委会委员(并作邀请报告)
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第九届学科评审组成员
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第十届学科评审组成员
担任天津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
担任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委员
担任《Plasma Science & Technology》副主编、《天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委
担任ACS Symposium Series,No.852:Utilization of Greenhouse Gases编辑(美国化学会出版;牛津大学出版社发行)
担任Catalysis Today专集《Plasma Technology and Catalysis》副客座编辑
担任Catalysis Today专集《Utilization of Greenhouse Gases》客座编辑
担任Green Chemsitry专集《Green Chemistry for Fuel Synthesis and Processing》客座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