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知识产权下放
❶ 美国大学的专利是怎样进行转让的
美国斯坦福大学曾经做过一项调查,他们随机抽取了一群年龄、条件、学历等都大体相同的人,调查发现:27%的人没有什么目标,60%的人目标模糊,10%的人有明确目标,3%的人不仅有明确的目标
❷ 管理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欧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在高校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和许可实施日益频繁,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成为了高校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行为的关键,成为了高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各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通过对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对欧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经验的比较研究之上,提出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之道。
:二i.高等院校船识产权管理模式
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高等院校作为拥有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推广能力的技术航母.正在积极地发挥着它对技术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作用。伴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高等院校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人了空前高涨的发展时期。以专利申请量为例,截止到2008年我国高校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21 413if-,实用新型申请量为43 756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11 977件.三种专利合计申请量为178 684件.从1998年开始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就以每年不低5=20%的速度在高速增长.。而2008年我国高校三种专利的申请量为45 145件,较2007年增长了38 I%。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30 808件,较2007年增长了33 9%.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9 362件.比2007年增长了46 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4 97 5件.比2007年增长了50 7%”1。目前高校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要求高校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盘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上,由于程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纳人学校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是近几年的事情,犬部分高校仍处于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架构的创建过程中。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营理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
目前,稳国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仍然处在初级阶段,目前大约有40%的大学仍然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职机构,以挂靠式管理模式为主。形式大于内在;而在其他采用独立管理模式(包括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的大学,集中管理模式过于粗疏,执行力
不足,很难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具体落实到每个院系和科研单位,分散管理模式
又呈条块分割.1办调力差,各部门耳;{能模糊。虽然有统筹管理韧.构.但其整体没有
形成有机的管理体制。这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运作不畅。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科技主管机构往往会把知识产权管理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层面,而不能对知识产权产生、评估许可转化等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统筹考虑”1。有时这还会造成高忮知识产权流失等严重的同题。
(二)高柱知识产权管理中技术转移工作不够完善
技术转移工作已经成为国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没有以技术转移作为工作重心.而是围绕着论文数量、专利申请量、职称评定、各类奖项{果趣申请等展开工作。这导致大量技术成果通过学术论文或学术会议被公开,丧失了获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会。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也存在问题:高校的很多技术都没有体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作为技术转移的廉价附带技术转移了出去。
(三=)高校的技术成果存在问题
我国高校的技术成果存在“过高”和“过低”两个问题。“过高”可分为三个万面:一是指高校承担着很多理论性研究,形成的技术成果大多偏重理论,市场化条件差;二是指高校承担的技术研发多属于高、精、尖技术.企业的接受和转化能力不足.造成这类技术实施困难;三是指高校的不少研究项目都是综合技术.只有对市场非常熟悉的资耀技术转让人员.才能够提炼出适宜产业化的技术。所谓“过低1主要指高校的研发单位人员流动大,项目持续期短.很璀对一项技术进行持续的深入研究。正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垒球化的需要,改革目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已是当务之急。在这方面,经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横式建设的发展和宴战为我们提洪了很好的经验。
二、欧美国家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欧美各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都是以技术转移为主要内容。近年来.以技术转移为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随着技术进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管理范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欧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一般由三大部分构成,即行政决策机构、执行协调机构和校内纠纷解凌机构(详见圈一)。
r-)行政决策机摘行政决策机构主要承担制定本枝知识产权管理基本政策的职能.如哈佛大学
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第就由“啥佛大学董事会”制定并承担修改和解释的权利,加州大学则由大学董事会授权校长制定井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41。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行政决策机构是高等院校的最高投利机构。知识产权作为高等院校的无形赍产,关系到高等院校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而知识产权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复杂,包括研发需要的资金来源和组成方式,研究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符合本校的发展方向.技术转移的比例和方式.科技成果的投属问题.技术转让和许可及收益的取得和分配,知识产权是否涉殛商业秘密,以及对发明创造承担单位的奖蹴制等同题。知识产权的重要蛙和所涉政策的高度决定了只有学校最高权利机构才能散出决定。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及恪改的完善性.监督此类政策的实施,各高等院校还设立了政策监督咨询机构.这些机{勾是在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独立设立的相关委员会,监督知识产权政蕞的执行.并提供政簟的修改和补充方面的建议。例如.美国乔冶城大学由校长任命成立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技术许可的副校长、校财务主管、枝法律事务主管以及11名教师组成,定期集中召开会议,鱼责对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悟改.以及解释提供咨询和建议“1。这些机构的成立及运营确保了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政策的客观性和专业牲.井保障了高校知识产权政策的持续性发展。通过政策监督咨I旬机构,高等院校董事会可以获得具体执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了解井及时更新待解决问题的信息.因而可以做出更为积极有效的决策。
(二)执行协溯怕
执行协调机{勾主要承担贯彻实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政策的职能,由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台.所以该职能往往由独立机构承担。目前主要有三种知识产权政箢实施执行机制的组织形式。
1内设机构的组织模式内设机构组织模式包括内设统一管理模式和内设分散管理模式。
(1)内设统一管理模式。有的高等院校在枝内设置了对相关知i}{产权事务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句.例如麻管理工学院内部设置的“技术许可Z^公室1,该办公室由贫责大学实施知识产权政策职能的校长或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设专利事务处、商标事务处和著作权毕务处三个部门.其职能几乎涵盖了全校的知识产权事务。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政镀的集中藩宴.宴现政策实施的统一性;缺点是机构规模会随着所承担的管理事务增多而日益庞大,从而增加了大学的行政成本。
(2)内设分散管理模式。很多高等院校在校内设置不止一个行政机构,分别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进行管理,例如杨伯翰大学设有“技术转移办公室”,处理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转让和许可等方面的事务,还设有“著作权许可办公室”和“创作作品办公室”负责校内著作权的登记、保护与转让。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与上述统一管理模式没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容易造成各为其政的局面,这不利于工作的协调性和统—性。然而,内设机构是围绕着“技术转移”来设立的。根据美国专利法的“先发明原则”,不少大学要求校内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对学校的相应部分进行“申报”,如果学校采取的分散式管理模式,那么这类管理机关应包含申报信息管理、技术评估管理、技术许可及转让管理、收益分配的管理等相应部门,以系统管理技术转移的各个方面:发明资金来源的审核、发明内容的解释和分类、发明实验验证的判断和搜集、发明的评估、专利申请的管理、技术许可或转让管理以及技术转移收益的分配等。这}羊管理的优点在于学校可以对本校的技术成果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对技术转移的收益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和利用。针对具体实施中出现的各部门管理权限交叉环节,高校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规章,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
2.夕h设机构管理模式外设机构管理模式包括外设基金会管理模式和外设公司管理模式。
(1)外设基金会管理模式。这些基金会往往由大学校友和大学董事出资设立,实际上由大学控制和运作,大学通过它们对本校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成立于1925年的“威斯康星校友基金会”是此类基金会的代表。大学知识产权决策部门对基金会的掌控能力、基金会自身的运作能力以及基金会与大学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是这种管理模式发挥应有职能的前提。这一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利用了原有的资源,减少了大学内部行政成本,加强了管理的专业性和时效性,有禾I}于技术海眵。
(2)外设公司的管理模式。某些高校通过由高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研究开发公司对本校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剑桥大学设立的全资公司“剑桥有限公司”15】。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而存在,它在商业运作上具有先天优势,非常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3.委托外部专业公司管理模式有的高校委托社会上独立的商业公司代为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事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学院许可公司”,这是一所从事商标管理和开发的专业公司,至今已有100多所高校委托其代为管理这些大学的商标转让和许可的事务。这种模式最具优势之处在于整合了最具商业效率的社会资源,利用一个现有的商业平台进行技术转移,这远胜于各高校各自为战的局面。实际上。外设机构和委托外部专业公司管理模式都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设置在学校以外。这两种管理模式是技术转移活跃的高校的首选。以专利为例,大学通过上述的外设管理机构以对外许可的方式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市场化,美国大学专利许可的对象近70%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中有不少是基于这项专利技术而成立的新仓Ⅱ公司,一般在技术许可的过程中,大学会给被许可方3-6个月的时间便于对方进行市场可行性调查,筹集资金并寻找合作伙伴,在这段时间内,外设管理机构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市场资源为被许可方介绍风险投资,甚至介绍合作伙伴以协助完成技术转移。圈校内纠纷解决机构针对高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执行工作中必然涉及的政策解释、权属纠纷、技术转让或许可的奖励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欧美大学设立了纠纷解决机构,该彻构的组成包括两种模式。
1.兼任纠纷处理职能的机构很多高校的政策监督咨询委员会同时兼任校内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机构,如哈佛大学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同时也解决因政策解释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处理纠纷的机构本身就是制定政策的咨询建议单位,对政策的理解要优于其他棚构。
2.专设的纠纷处理机构有的高校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例如,剑桥大学由大学董事会设立“大学技术仲裁员小组”并任命一名主席,对提交的纠纷由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听证并做出裁决,不服仲裁员的仲裁时,参与方可提出上诉,由教务主任、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组成3-4人小组,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专门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也对鼓励创新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起到了保护和推动的作用。综上所述,欧美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成熟严谨,设立了完善的行政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协调机构和纠纷处理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这对管理体系松散的中国高校而言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此外,欧美高等院校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视技术转移工作,特别是内设执行机构更有利于当今技术转移活跃的高校。欧美高校知识产权市场化程度远远高于中国,其外设机构和委托外部专业公司管理模式能够增强高校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拓宽科研经费来源。
三、对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全面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尤其是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知识产权的总体状况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比较分析欧美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
加强建设。针对本文提出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在对欧美发达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目前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制
由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导致决舅誊阴构的管理过于制和经费的限制,不太可能仿效国外高校设立一整套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可能会长期存在。这就需要有一个比较“集权”的统筹部门来进行规划和协调。笔者建议,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按院系划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范围,工作人员要做到深入一线,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同时可以将某些具体工作委托给外设的专业公司进行代管,但必须签署具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将技术转移确定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工作重心
目前,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没有以技术转移作为工作重心,而是将提高专利申请量或专利授权量作为主要工作内容,这是由国家乃至高校本身的考核评价体系所决定的,在考评体系中,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是评定职称或获得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考核指标。这一考体系制约了技术转化的发展,导致在技术成果形成的早期阶段,包括项目选题、研发方向、实验阶段、技术披露和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维护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选题立项阶段偏重理论研究,较少考虑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因素;很多专利技术都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难以形成产业化政府在高校科研经费中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企事业单位的投入反而稳中有降。欧美高校的科研经费来自政府的投入不足30%,其他70%来自于企业、研究机构自身和社会民间的赠予。因此,大力提高高校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是增加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措施。
(四)建立健全高校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高校以专利技术成果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要实现尽快转移转化,首先要在体制上适应这种需要,建立健全高校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并且使这个平台与企业的研发中心接轨,使高校在研发上与企业研发建立有机联系。目前,国家在7所高校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1,这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形成了各有优势和专长的
技术转移平台,全国的高校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进行广泛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孵化活动。

❸ 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专利,这会对疫苗的生产有什么影响
这会对疫苗的生产产生积极的影响,会大大影响疫苗的产量。首先放弃知识产权的专利之后,那么生产疫苗的成本就变得更低了,本来各个国家都要向美国生产专利,然后支付专利费才可以生产。但是现在美国放弃这个权利,意味着各个国家不需要支付这笔专利费,从成本上来说就省了一大笔,也就意味着疫苗的价格会比之前低。

不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美国这次放弃知识产权,却对中国的A股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波动。和疫苗股相关的股票多只下跌,甚至有直接跌停的,整个医疗板块都在下挫。之所以会这样子,是因为美国放弃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专利是不符合商业性的,因为这完全是做好事情不符合赚钱的原则,而股票资产是一个资本的市场资本,看到这样没有办法赚钱,那么对整个市场就是一个利空的消息,利空的消息会直接反映到股价上面,所以造成A股疫苗股下跌的状况。
❹ 你如何看待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专利这件事
我认为美国放弃新冠疫苗的专利,主要是想缩小贫穷国家和富国之间的接种疫苗的差异性,因为有钱的国家接种的人数较多,但是贫穷的国家接种人数较少。所以就造成新冠肺炎感染,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但是如果某一个人都能够接种的话,那么才能有效地把相关疫情给控制住,否则真的是不断地传染。

疫苗股在收到利空消息之后会跌停的,主要原因,我认为还是4月份涨得太多了,在4月份里面疫苗股一路高涨,多地甚至涨了40%多。所以这是一次利空的,自己也是次回调。多方结合就造成了大幅度下跌或者是直接跌停的情况。其实对于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这件事情,美国他们本身内部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最终还是选择放弃不过我们也希望美国的这次决定确实能够有效地控制新冠疫情。
❺ 美国留学读知识产权法有哪些学位可以选
LLM(Latin Legum Magister)法律硕士
LLM名义上是一年制,实际上只有七八个月的学习时间,因为一般都是秋季8月开学、夏季5月毕业。
LLM的入学要求主要是托福考试,当然具体的成绩要求,因校而异;本科是法学专业或从事过相关法律工作(比如你是专利代理人,但你并非法科出身)。
LLM的具体方向或侧重点各个学校也不一样,大都是每个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来设定。
有的开设了有商法方向的,还有的开设知识产权法方向的,也有不设具体方向的LLM。
LLM的优势:
入学要求不是太高,学制相对较短,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LLM毕业后可以参加纽约州和加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LLM的劣势:
由于学制较短,所以对于美国法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
在美国找工作非常难,它不是美国的法学主流,LLM更大意义就是针对国际学生的。
申请到奖学金的可能性较小,因为LLM更大意义上是为学校赚钱的项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会不顾教学质量)。
MIP(Man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管理硕士
据我所知,开设这个专业的学校并不多。
它主要针对的是过去没有法律背景的学生或社会人员。
学制是一年, 一般也是秋季8月开学、夏季5月毕业。课程主要侧重知识产权。
入学要求主要是托福成绩。
MIP的优势:
和LLM一样,学制相对较短,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但是它有一个LLM没有的优势:因为MIP的申请人多是理工背景,所以可以毕业后参加美国patent
bar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专利代理人在美国找工作还是相对容易很多的。
MIP的劣势:
不能参加纽约州、加州或其他州的律师资格考试。(不过这里有个对在国内从事过专利代理人的利好消息:如果你没有法律本科,但你有过相关的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你可以申请LLM,毕业后既可参加patent
bar也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
这个是美国学生受法律教育的最主要形式,学制三年(有的学校现在针对外国学生也有两年制的)。
对于国际学生而言,它的入学要求相对高一些,除了托福成绩,还要有LSAT成绩(法学院入学考试成绩)。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网络或谷歌LSAT,这个要比托福难很多。
JD的优势:
对美国法的理解要深刻些,受到的训练更系统更全面。
当然,就找工作而言,几率也更大一些。
JD的劣势:
时间和经济成本太高。
按照三年算,如果你拿的不是全奖,算上生活费在内,可能在一百万人民币以上。
SJD或JS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国内的法学博士,侧重理论研究
对国际学生而言,一般入学条件是读过LLM。
学制通常是3-4年不等。
毕业后的方向一般是高校。
SJD的优势:
听说这个拿到全奖的几率比较高,但具体情况如何并不确定。
SJD的劣势:
不是每所法学院都设有这个项目。
❻ 美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一 美国政府创设的良好政策环境
1.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美国的营商便利度在189个国家中排名第四。在美国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需6个程序,从开始注册到新公司开业仅需5天,所需的费用仅占人均国民收入的1.5%,开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资金为0美元。而中国大陆的营商便利度的排名则是第96位,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排在第158位。办企业成本低、流程快,已成为美国大学生创业率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2.资金扶持渠道
在美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是多样化的,如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产业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组织机构等。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经费的最大提供者。据统计,2007年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占全部高校科研经费的62%。对大学技术转让的研究表明,大学衍生公司与专利许可的数量与科研经费的支出数额呈正相关。国家对某领域科研经费的增加,能提高学校对此领域的重视度,从而增加该领域的专利获得率,为创业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此外,早在1953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小企业法案》,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意在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在资金、技术、管理上的扶持。小企业管理局还在众多大学中设立小企业发展中心,不仅加强了学术界与小企业发展的联系,同时也为潜在的或现有的小企业提供财政、营销、生产、技术、管理上的协助,以及创业和商业培训;其帮扶主体不仅包括大学生,还包括社会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使它们能够通过创业改善生活质量。在19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并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鼓励并援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1992年又对此法案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小企业局可以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宽渠道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担保,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的3/4,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担保80%,利率不超过2.75%,担保贷款最长可至25年,平均期限为7年。除了隶属于国家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融资担保外,还设有区域、社区担保体系,政府还通过政策引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如加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并减免利息,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资本等。美国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极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创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困境,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了较为宽松的信贷环境,提高了学术创业者利用科研成果创业的积极性。
3.知识产权法案
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知识产的保护法。在1980年颁布《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机构资助而创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都归属于政府,未与联邦机构协商,任何人无权使用。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提高大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民用价值,《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允许大学或国家实验室保留由联邦政府经费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将研发成果下放给小企业;大学有权获得由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共享。这两部法案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大学管理者和教师对创业的态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促使大学衍生公司大量兴起。随后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92年的《小企业研究和开发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又对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以上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保障了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校企之间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企业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学的功能更加多样化,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4.培训指导服务
创业服务机构是创业链条的中间环节,它既可以帮助创业者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提供政策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还可以提供融资渠道、吸引风险投资、促进技术转移、进行商业培训,具有企业润滑剂的作用。美国的企业孵化器种类众多,早在1985年美国就成立了全美商业孵化器协会,为创业者提供了办公设备和空间,提供了培训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提高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转化率,实现了企业和人才的双重孵化。诸如此类的孵化机构还有大学科技园――意在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有效衔接,促进大学衍生公司的形成;技术转移办公室――帮助学术创业者进行市场调研、拟撰创业企划书、筹集风险投资、谋得创业地和必要的设备、新产品的评估等“一条龙”服务。除了实体的创业服务机构,美国还有专门的网站,提供法律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
二 我国大学生创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大学生创业兴起于1997年,但参与率一直偏低。据清华大学创业中心的一项报告显示,在发达国家中,大学生创业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20%~30%,而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比例不到1%。不仅如此,创业成功率也偏低,据2004年教育部调查97家早期学生企业,盈利的仅占17%;学生创办的公司,5年内仅有30%能够生存下去。政府如何充分发挥其驱动功能,激励大学生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已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1.政策认知度、完善度较低
与美国大学生的高创业率相比,我国的创业率实在是相差甚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的认知度较低。2015年1月,《北京市创业青年群体调查报告》显示:有22.9%的北京创业青年不了解北京的创业政策;有30.8%的创业青年称从未享受过政策。对于政府相关机构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不论制定多好的政策,不被大众所熟知,依旧是徒劳无用的,对于创业者来说,也是一种遗憾。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文虽已逐渐专业化,但是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存的法律文件中,如《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制度的供给都太过概括,大都以宏观倡导为主,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其次,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性法规严重不足,很难提供全面的保障。缺少关于科研成果价值评估的具体规定,使科研成果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2.资金扶持力度不足
在我国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亲友资金、政府融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然而,与美国政府是主要承担者的境况相比,自有资金和亲友资金成为我国大学生创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据“2015年创业邦30岁以下创业白皮书”调查显示,在我国创业启动资金有50%来自个人储蓄、14.86%来自于亲友资助,而仅有1.36%来自政府补助或创业基金,银行贷款的所占比例更甚,竟为0%(如图1所示)。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几乎没有;国家对于政府这类公益资金的管理和申请流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提供的小额贷款金额有限,并且申请手续复杂、要求高、时间长;贷款的偿还期较短,对于想贷款的学生来说无疑会形成心理压力;风险投资的获取途径少、金额少。
启动资金来源图
3.缺少风险化解、权益保护制度
大学生在创业这个群体里仍然属于弱者,面对复杂的创业环境和动荡不安的市场,由于经验少、实践能力不够成熟,往往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创业失败。我国现有的政策中,帮助大学生化解创业风险的力度太小,致使创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多数情况下都由创业者自身或其家庭共同承担。正因为我国对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权益没有做到较好的保护,缺少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缺乏完善的创业退出机制,才会使许多大学生对创业望而生畏,安分守己地选择岗位就业。而美国现如今已然建成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资本提供了若干条畅通的退出渠道,有股票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4.培训帮带服务不到位
从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来看,大多数都依托于与科技园区的合作,并非是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而设立的,而且这类孵化基地一般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并且对于已使用的孵化基地,其功能明显不足,远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美国小企业发展中心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帮助小企业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大多数小企业发展中心都坐落于大学校园中,对于大学生来说更为方便,使创业中的资金、技术、风险、法律、管理等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和解决,不仅如此,它还为预创业者发掘创业商机、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类似于这样的机构还有企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其系统的创业服务平台,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5.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的执行情况、落实水平、影响效果等也不能忽视。政策的定期检查监督,不仅能够有助于其进一步修改完善,还有利于政策的普及。在美国,政策的执行力度大、落实到位、普及度高,这也是促使许多大学生选择创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缺少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 对我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展望
1.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
提高政策的认知度,使政策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应适当拓宽传播形式。如建立一个权威的官网,提供一个专门的平台,介绍相关政策,并提供咨询问答服务,对于疑惑之处随时可为之解答;现如今人手不离电话、人人都有微信,可以借助这个便利条件,开通相关的微信公众号,使之更加贴近青年的生活,更能深入人心。同时,政府应联手大众传媒和学校,鼓励创新创业和冒险精神,对于成功典范的正面能量多加宣传,努力营造既能鼓励创业又能容忍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
2.建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来源
资金问题仍然是大学生创业的最大瓶颈。在借鉴美国融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金的设立,完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申请程序;简化相应文件的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门槛;为大学生创业开通小额担保的绿色通道,简化担保与反担保的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功能;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的偿还期限;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大学生提供资金扶持,并对这些组织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作为鼓励;健全大学生创业的贴息补息政策,对于毕业后未就业但积极参与创业培训的个人和个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创业者予以补贴。
3.加大规范力度,完善实施细则
目前为止,我国各部门,如教育部、劳动部、人力资源部等,都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但正是由于政出多门,且各自的着重点都不同,致使许多条文都有一事多译的矛盾现象出现,易混淆创业者的判断,政府应协调各部门出台一部具有整体性的权威政策“以正视听”。制定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细则,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修订我国的相关文件,完善其中较为滞后的内容。在大学校园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相关事宜,改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评估机制与奖评制度,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并完善创业的退出机制,降低大学生的创业的风险和顾虑。
4.丰富服务内容,提高孵化能力
构建国家、省、市、高校四类创业孵化基地相互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良好格局,以国家级创业基地为首,形成金字塔形的创业孵化运行模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丰富孵化基地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孵化能力,从经营培训、发掘商机、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到管理咨询、企业融资、风险投资、法律援助,为创业者提供全面的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按人口比例建立一定数量的孵化基地,保证国家各地区创业水平平衡发展。尝试构建网络平台与实体机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官方权威网站,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建立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并丰富其中的项目种类和数量,提供项目推荐、指导、评估等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经验库,对缺乏经验的大学生提供专家引导和帮带的实质性服务。
5.纳入考核体系,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的评估考核和奖励机制,对于业绩较好的企业,适当予以税费减免或经济补贴资助;对于业绩较差的企业,严格遵守市场的竞争原则,优胜劣汰;对于信誉度或名誉度较差的人想二次创业,应先做出评估,随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创业资助。把大学生创业率、政策的落实度纳入到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大力度做好政策的落实和督查工作,使政策能够真正地走到群众中去,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❼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最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

❽ 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专利,这会有何影响
一: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专利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专利,带来的影响是可以有利于增加全球新冠疫苗的产能,但同时对研制疫苗的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影响其股价。
美国拜登政府宣布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专利,并表示“新冠疫情是一场全球公卫危机,需要采取非常措施。美国政府深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但为了能结束这场疫情,应尽快普及安全有效的疫苗。美国政府也将继续加强与私营部门和所有可能伙伴的合作,扩大疫苗的制造和分销,以及努力增加生产这些疫苗所需要的原材料”。美国这一决定公布之后,立刻引起全世界范围的广泛讨论和争议,支持者认为这将增加全球新冠疫苗的产能,对全球抗疫具有重要意义;而反对者则认为放弃知识产权专利,将会严重影响疫苗研制企业应有的经济回报,市场份额也将缩小,进而影响这些企业的股价。

❾ 有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❿ 分析国防知识产权的特点,并结合实际谈一谈如何确保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
摘要 2、 权利归属的基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