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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郑州大学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名单

发布时间: 2022-08-12 02:45:35

㈠ 关于郑州大学的一些问题

没有。你不会自己去郑大官网看,郑大不是985没这个项目的。郑大有的是自费到友好学校学习,你要交两个学校的学费。还有就是郑大去不了想罗马大学这样全球百位圈的大学的,顶多去个全南,建国。

㈡ 今年郑州大学和省内18所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这样的研究生和一般的有区别吗档案和毕业证都会是哪里的

都是郑大的,只不过导师是这些学校的,基础课也是在郑大上,基本没区别。

㈢ 郑州大学与河南省18所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有没有西亚斯国际学院这18所都是哪些谢谢!!

4月8日上午,郑州大学与周口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许昌学院、南阳师范学版院、洛权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黄淮学院、平顶山学院、洛阳理工学院、新乡学院、安阳工学院、河南工程学院、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城建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郑州师范学院和河南教育学院等18所高校签约,成为郑州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没有西亚斯国际学院,真不知道母校的初衷是什么?是自己在探索,还是迫于压力?总之我觉得应该尽量向名校学习,靠拢。本身自身实力不够强大,还要挑起无用的重担子。哎

㈣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项目基本介绍


地区 受理单位名称 受理范围 北京市 清华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人员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北京非教育系统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培训处 局直属单位 新华社人事局教育处 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人事部 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大学 科学院所属各单位 中国地震局人教科技司教育培训处 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开发处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 机关、在京直属单位 文化部人事司培训处 部机关及直属艺术院团、艺术院校、北京图书馆等单位 外交部干部司培训中心 本部、外交学院、外交学会 中联部干部司教育培训处 中直机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局教育处 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科学院) 国家海洋局人事司人才培训处 国家海洋局系统正式工作人员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处 局直属单位及测绘系统各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本系统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 本系统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部 本系统 上海市 复旦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 天津市 南开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市教委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人员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非教育系统 重庆市 重庆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南大学 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西省 太原理工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山西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内蒙古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 内蒙古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非教育系统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 辽宁省非教育系统 吉林省 吉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吉林省教育厅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江苏省 南京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浙江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安徽省 安徽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 福建省 厦门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福州大学 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 福建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引智办 福建省非教育系统 江西省 南昌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江西省国际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东省 山东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 河南省 河南大学,郑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河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北省 武汉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南省 湖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湖南师范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东省 中山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广西省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西各类申请人员 四川省 四川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 云南省 云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云南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贵州省 贵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贵州省教育厅外事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办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 陕西省 西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甘肃省 兰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甘肃省教育厅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石河子大学 新疆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 新疆人社厅外专局 新疆非教育系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事处 兵团各下属单位 海南省 海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海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海南各类申请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宁夏省教育厅高教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省 青海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藏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西藏各类申请人员 美国 驻美国使馆教育处 本国(辖)区内在外自费留学人员 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 驻休斯敦总领馆教育组 驻旧金山总领馆教育组 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组 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 加拿大 驻加拿大使馆教育处 驻多伦多总领馆教育组 驻温哥华总领馆教育组 驻蒙特利尔总领馆教育组 澳大利亚 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处 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 驻墨尔本总领事馆教育组 驻布里斯班总领馆教育组 英国 驻英国使馆教育处 法国 驻法国使馆教育处 德国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 日本 驻日本使馆教育处 俄罗斯 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 泰国 驻泰国使馆教育组 新加坡 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 韩国 驻韩国使馆教育处 以色列 驻以色列使馆教育组 南非 驻南非使馆教育组 挪威 驻挪威使馆教育组 奥地利 驻奥地利使馆教育处 芬兰 驻芬兰使馆教育组 荷兰 驻荷兰使馆教育处 比利时 驻比利时使馆教育处 瑞士 驻瑞士使馆教育处 西班牙 驻西班牙使馆教育组 爱尔兰 驻爱尔兰使馆教育组 瑞典 驻瑞典使馆教育处 丹麦 驻丹麦使馆教育组 白俄罗斯 驻白俄罗斯使馆教育组 意大利 驻意大利使馆教育处 葡萄牙 驻葡萄牙使馆教育组 新西兰 驻新西兰使馆教育处 乌克兰 驻乌克兰使馆教育处 捷克 驻捷克使馆教育组 古巴 驻古巴使馆教育组 选派原则(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14年计划选派7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4500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4年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国内推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支持申请人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渠道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选拔对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三)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关标准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2014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自费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该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㈤ 郑州大学联培是什

联培生是联合培养研究生
郑州大学,联合有些企业共同培养人才,人才可以选择劳动关系放在学校。

㈥ 哪些研究生学校公派留学日本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从2007年到2011年,每年选派5000名学生,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录取申请人均应来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学科。

有几类人是不能申请本计划: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港澳台地区学生及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人员;已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受理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测绘局、中国科学院

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东北大学、东南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湖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长安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广西大学、贵州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河海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暨南大学、江南大学、南昌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苏州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音乐学院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

另外有的学校有外国交换生名额

㈦ 郑州大学公派留学条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郑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战略目标,促进学校与世界各国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研究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行前培训、学籍管理、回国报到、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与培养单位、校内导师联系,共同负责管理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期间的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四条 培养单位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组织本单位公派研究生预选工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录取人员的派出及学籍管理工作,协助导师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制定研修计划和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学习指导。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学术作风,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截止时不超过35岁。
(四)外语水平符合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的要求。
(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
(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三年级(含)以下在读博士生,硕博连读生应已取得博士学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供学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尚不满5年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六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各培养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开展公派研究生中攻读博士学位类别的校内选拔和初审工作。
(二)研究生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分配的联合培养博士生推荐名额,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公示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七条派出手续办理
(一)研究生院负责向被录取人员发放录取材料,组织行前培训,办理签证所需校内材料。
(二)公派研究生须自行办理以下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1.护照: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须到县级以上、具有涉外能力的公证处办理。
3.《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须登录中国留学网“公派留学网上签证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在线提交及打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
4.签证:可自行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
5.预订机票: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预订机票须知》。
第八条 公派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一)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在籍非在校管理,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培养年限。
(二)攻读国外学位研究生不保留学籍,出国前系在读生应及时办理退学和离校等手续,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三)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需填报《郑州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备案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回国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独立承担。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联系,派出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每学期末向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研修情况报告表》。未按照要求及时向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进展者,将视情况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使馆教育处汇报,并做出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国外导师、留学期限,中途休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等,经学校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须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后,填写《郑州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报到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四章 违约追偿
第十五条 未按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㈧ 商丘师范学院与郑州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

毕业证与学位证肯定要加盖两个学校的印章的,要不还是两校联合培养吗?现在商丘师范学院没有硕士点,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也是歧视的,报到的时候无人理睬,没有像样的研究生宿舍,随便安排到老校区最差的宿舍楼,什么设施都没有的,无论学习在新区还是老区,宿舍一律都是老区,还是条件最差的楼,更没有相应的学习与科研条件了,学校不重视,没有经费,还要郑州与商丘两地跑,新区与老区之间来回跑,全国高校也没这样培养研究生的,跑能否顺利毕业都是问题,既然考研就要考个像样的,以免后悔莫及。

㈨ 郑州大学与商丘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怎么样有没有在读的或者知道情况的本人打算报考这样的研究生

这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好与不好取决于联合培养单位的态度,郑大、河南农大对这样的研究生与本校学生基本都是一样的,好一点的学校都不会歧视学生的,不然有损他们学校的声誉。只是联合培养单位有的十分重视,有的则不然。商丘师范学院目前很歧视这样的研究生,待遇之差不可想象,有学长报到的时候学校二十多天了都没安排住宿,且无论学习在新校区还是老校区,住宿全部安排到老校区条件最差的宿舍楼,照这样其他条件就不用说了,自己想想吧。文科方向女同学们更不要想报考这样的研究生了(住宿都在老区,以理科为主),每天新区老区之间往返,辛苦不说,安全问题家里也不放心。的高考失利就不说了,研究生再读这个这样的岂不悲催?千万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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