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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俭学时间不超过

发布时间: 2021-02-12 23:02:18

大学生可以勤工俭学吗

只要认真学习,利用好时间应该可以。

㈡ 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大学生必须做勤工俭学吗

法律上没有规定,
大学生必须做勤工俭学,
这是大学生自己的意愿和选择

㈢ 大学期间勤工俭学算浪费时间吗如何勤工俭学

我个人认为大学期间勤工俭学并不算浪费时间,因为不管你每月的生活费够不够用,勤工俭学带来的不止工资,而是工作时获取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

大学期间勤工俭学可以说是当代大学生都需要经历的一个社会实践课程。在大学生就业越来越难的今天,一份成功的勤工俭学经历是毕业以后个人简介里的亮点,勤工俭学时获得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能够让你在面试时更加出彩,让你从数千人的招聘会中脱颖而出,获得宝贵的面试机会。

在个人和家庭经济能力较差的情况下,个人建议选择比较正规且有良好晋升通道的公司进行兼职,毕业之后前往该公司应聘成功的机会也大的多。这一类的兼职在网络上不太容易找到,但是在一两个月之内总会找到合适的。期间可以继续做服务员等不耽搁学业的兼职。

在寻找兼职时,除了考虑自我提升和未来的人生道路方面,还需要考虑兼职的工作是否正规,工作结束后能否拿到公司所承诺的薪资等问题。

总结一下,大学期间兼职是提升个人能力的一个机遇。但是选择兼职时需要以学业为主,谨防上当受骗,防止人财两空。

㈣ 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

大学生勤工俭学,利弊兼有,但利大于弊。
从弊端看,勤工俭学肯定会挤占大学生版的一定学习权时间,而大学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识。
但从有利方面看,大学生勤工俭学可以接触社会,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有助于所学知识向能力转化。同时,勤工俭学,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为父母分忧解难。

㈤ 大学生勤工俭学是不是错的

也不能说错吧,是会浪费一些时间,但大学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尝试的过程,做做回兼职,靠自己的能力赚一些答钱也没有什么不好的。
但是在勤工俭学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一下父母,毕竟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够全心全意地投入学习,所以一定要安排好时间,不要对自己正常的学习有太多影响。

㈥ 家教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一个主要途径,从事家教工作的大学生与聘请家教的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是( )。

家教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一个主要途径,从事家教工作的大学生与聘请家教的学生家版长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权雇佣关系 )。

民事雇佣关系,作用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区分民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只要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工均是劳动关系,除此之外是民事雇佣关系。实践中的小时工形式多样,个体工商户招收的小时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用工形式,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达成的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是如果是个人或者家庭雇佣的月嫂或者钟点工打扫卫生,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综上所述:

从事家教工作的大学生与聘请家教的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是民事雇佣关系。

㈦ 勤工俭学一般一周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7)大学生勤工俭学时间不超过扩展阅读:

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

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㈧ 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非全日工

不是

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勤工助学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打工可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临时用工协议,有效地保护大学生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择业的毕业生而言,更应该提高警惕,防范求职陷阱。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文简称《意见》 )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导致了勤工俭学现象虽然随处可见,但其法律性质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

(8)大学生勤工俭学时间不超过扩展阅读

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的立法建议

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关于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法院往往对类似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这不仅影响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导致实践中此类问题处理上的混乱局面,也不利于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社会恶性事件。

因此,建议有关立法机关修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并且明确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并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为相关的司法裁判提供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防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的出现。

其次,行政法领域要明确教育部门的责任,将教育部门确定为解决相关纠纷的责任主体,以改变受害大学生投诉无门的现状。再次,在民法领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确定标准,明确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标准,以方便受害大学生主张民事权益。

面对实践中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事件多发频发的现状,如何保障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知识和才干,成为于国家于人民有益的栋梁之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命题,为此,仅仅靠笔者的浅薄思考远不能够,还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和法学大家参与其中。

㈨ 如何辩论大学生勤工俭学弊大于利帮帮忙,谢谢

1、学生以学习为主,应利用一切时间读书,为将来走向社会多积累一些知内识。理工专业的学容生可读一些管理、心理学、写作、哲学的书籍;文史类的可了解一些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这些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2、成绩是学生敬业的标志,成绩不好说明学生敬业精神不够,敬业精神不够,很难在社会站住脚,也不被各单位看好。
3、勤工俭学分散了学生的学习精力不说,必将混扰学生的正业--学习。学习、工作不可能都全心投入,只能两头应付,使学生未出校门,就已养成不敬业的习惯,如何应对未来。
4、勤工俭学不同于社会调研,也不同于社会公益活动。勤工俭学从事的工作多数是简单的劳动,积攒的这点劳动实践经验,对走向社会没什么用途,除了挣点钱,就是浪费时间。
结论:学生勤工俭学就是不务正业。

㈩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行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面对高校越来越高的消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已成风气。这既是自我独立的探索 也是减轻家里负担的做法。这种现象是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可的。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受教育消费者 , 在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学生就会处于不利地位,而且用人单位也会利用这种方式欺骗学生的劳动力。这样的案例在身边可以随手拈来。例如前不久的 “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话题。身边同学也常出现做家教拿不到钱,做兼职被莫名扣工资等等。那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劳动法中 劳动法的适用主体:劳动法的适用主体是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是本法的适用主体。而做兼职的大学生显然不在其中,这样一来我们就相当吃亏了。 首先,学生社会经历不足,没有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就不能有效的保障搞活自己的权利,其次,单位与学生不签定合同,单位就可以找许多的理由辞出学生的工作,这样学生就免费为单位服了务 , 如果学生要主张自己的权利 ,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 这对学生来说就非常困难 , 况且学生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 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对于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的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这样的情况给相当多的学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现在我们看下专家方面的说法: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是劳动部在 1995 年 309 号文件提出来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大量大学生到麦当劳或者肯德基打工的情况,而现在大学生主要是通过打工增加自己的收入,所以勤工俭学和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大学生打工已经不是完全一个领域的事了。

正是因为这样,前劳动部 2003 年又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这个文件明确提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在该规定中,它只是提“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这个劳动者是学生打工,还是指在职人员兼职,还是指下岗工人,它并没有进行区分,就是说凡是在这个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这都算做《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适用范围。 2003 年我们可以看到劳动部在这个问题上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化,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只看一个法规,要把他们联系起来去理解。

然对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作出的分析中,学生勤工俭学是纳入劳动发保护的范围,但是就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旦出现纠纷对我们大学生就相当不利。所以我同意部分人提议的,把保护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律保护。

根据释 (1)>>( 法释 [2001]30 号第 19 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的 "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赏在接受高中及以教育 ,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也就是说上大学的费用不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 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意愿 . 因为在学大学生绝大多数已满十八周岁 , 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能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 , 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 一般情况下应以自己劳动收入了维持生活 , 当父母不为子女提供生活来源时 , 那么大学生的费用就只能靠所谓的勤工俭学来维持 , 如果这时学生的权利还得不到保障还行吗 ? 因此 , 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 国家应加大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和民办高校的宏观调控 , 尽量降低高校收费标准 , 以保障大部份成年学生通过勤工俭学 , 助学金等来完成高等教育 . 这也是把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又一个有力依据 .

把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第一 , 举证责任倒置 , 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法释 [2001]33 号 ) 第六条 :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 , 用人单位作为开除 , 除名 , 解除劳动合同 , 减少劳动报酬 , 计算劳动这工作年限等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有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这样就减轻了学生的负担 . 第二 , 劳动法规比一般的合同法保护的内容规范更具体更广泛更有利于劳动这的权利 . 比如 ,<< 违反 < 劳动法 >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样就有效的保护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适应了社会的需要,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 , 所以把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面对越来越高的高校消费,勤工俭学已成为大学生维持学业的一个普遍途径,国家应该对这一部分学生的劳动给予法律保护,把大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让更多的学生更好地完成他们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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