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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大学教授

发布时间: 2021-01-14 18:20:30

⑴ 学术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按照此理论你如何看待大学中存在的强制大学老师参加外聘专家的讲座的行为

参加讲座是提高学术修养的途径。
这是好事,但是不应该强制执行。

⑵ 大学老师在学生不在寝室的情况下,翻看学生衣柜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

你们交了住宿费,领了宿舍钥匙了,对吧?即然这样,就相当于在你和你们学校内之容间达成了一个租房合同,在你在校期间,宿舍就成为了你们这一屋学生的私有住所,从原则上说,包括学校老师领导在内,没有经过你们的批准,是没有权利踏入你们宿舍的,只有宿舍管理和检查人员,在检查的时候,才有权利检查卫生和安全隐患之类的,但他们也仅限于开门检查房间。在你们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没有权利翻看你们的衣柜

⑶ 如果大学专业老师要求我们学生卖东西,必须达到多少单,达不到就挂学生科,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权益

这个行为肯定不合理,在校大学生学业成绩一般以书面考核为准。第一次听说卖东西达到多少合格,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联名向校领导反应这个问题!

⑷ 西安音乐学院女大学自杀,生前疑似被领导骚扰,家长有何反应

西安音乐学院女大学自杀,疑似被领导骚扰,生前留下了一封遗书,透露了许多细节:

每一所学校都应该要紧抓实的师风师德建设,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校才会有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对于师德失范的教师应该要一律踢出教师队伍,净化教育环境。

最后,女大学生如果遭遇大学教授或老师的骚扰,一定不能够忍气吞声,不要害怕,要及时向家长反映真实的情况,要懂得勇敢站出来,进行相关的曝光,这样才能够避免更多的学生遭到伤害,也能够把行为举止不当的大学教授或老师绳之于法。

对此,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欢迎发表观点和看法。

⑸ 西南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首先推荐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老师刘宇,男,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大马院副教授。大一的时候上过他的哲学导论、西方政治思想史,开始第一学期才接触哲学觉得很深奥,听不太懂,但是刘宇老师他讲的特别生动形象,但又不失理念的定义,直到第二学期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我再一次意识到他的讲课水平,以及对哲学深入研究的深度,他说他每天都要至少阅读5小时以上,很享受看书的思辨过程,与人论争探讨问题是一件很值得享受追求的事情。从这些不难看出他的专业素养,讲课非常有韵味,有自己的逻辑思考,引导学生一步一步的理解探究解读相关问题,让人听了之后会有深深的思考。


⑹ 在高校实施聘任制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1.北京大学的激进改革
2003年5月12日,《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北京大学各院系。6月16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首先,力争打破大学教师的铁饭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新聘教师在讲师岗位上最多工作6年,理工医科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工作9年,人文社科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工作12年。讲师和副教授若在两次晋升为副教授和教授的机会中不能成功,学校将不再与其续约。其次,力争解决学术近亲繁殖问题,让人才流动起来,提升学科竞争力。提出各单位院系原则上不直接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讲师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空缺通过外部招聘和内部晋升两种方式实现,择优聘任。
透过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北京大学力争强化自身体制优势,从而在新一轮高校竞争中抢占先机的意向十分明显。作为国内最早开始人事制度突破性改革的高校,北京大学面对的困难和争议要比后来者大得多。正如北京大学校方的看法:“渐进式的改革更容易取得成功。不能奢望通过一次改革就解决高校人事体制中的所有问题。重要的是,我们认清了差距,明确了方向,并且迈出了第一步。”
2.中山大学的温和方案
北京大学人事改革方案引起轩然大波之时,中山大学的教师聘任制改革已悄然开始实施。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院系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师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限聘任”两种,只有教授和部分副教授可获得“终身职位”;3年为一个考核期,对每个教师进行考核;各院系制定本院系的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其中包括有关工作量的规定等。中山大学明确表示,将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整个方案实施启动分三个阶段,教师系列启动,先对校内现有教师进行考核及原职位聘任,再根据规程的要求与程序公开招聘所需岗位;然后是管理干部系列和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医疗系列通过调研和规划,然后按新规程实施。
同样是打破高校教师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北京大学与中山大学一北一南两种改革,被外界赋予了“激进”与“温和”、“暴风骤雨”与“和风细雨”的比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任剑涛教授指出,现阶段北京大学的教师编制处于满额甚至超额状态,中山大学的大多数学院还处于缺编状态,所以北京大学改革又叫“减员改革”,而中山大学改革可以说是“增员改革”,相对来说,中山大学遇到的阻力就比较小。
3.华中科技大学的渐进改革
华中科技大学的改革介于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改革之间,它于2004年开始实施聘任制工作。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院系学习、讨论和准备阶段;然后是全面启动并完成各项聘任工作阶段。为了积极推进、稳妥实施教师聘任制,在符合教师聘任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首次聘任主要是建立制度,进入体系。在推进教师聘任制度中,要求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教师聘任制实施中的条款规定:一是学术评价中关于统计学术成果时间界定问题。2004年和2005年的教师聘任,申请高一级教师岗位人员的学术成果仍按任现职以来的统计,2006年后的聘任则是按最近5年来的成果统计。二是首次教师聘任中,虽然学校暂不与受聘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对于在华中科技大学工作已满25年或在校连续工作满1O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教师,学校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留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三是在9月底至10月底的准备阶段中,院系要全面考虑,提出准确的编制及岗位数量,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用好人力资源。

二、我国教师聘任制产生的背景分析

1.历史背景
我国的教师任用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教师的录用、任命和调配等管理工作都是通过计划与行政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这种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教师任用制度,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是相适应的,曾经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这种制度的弊端已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用工形式僵化。现行的固定用工形式削减了学校用人的自主权和教师选择学校的权利,忽略了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工作缺乏严格的岗位职责,因而出现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第二,流动渠道不畅。单纯的行政手段使得人才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状况严重,想进的进不来,想出的出不去。现行教师的来源单一,社会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很难进人教师队伍,而不适合教师工作的人又出不去。人员结构性的超缺编严重,造成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的局面。第三,竞争意识缺乏。以前过于集中和统一的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性和自主性,使教师形成了一种长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的不正确的“安全感”,不能主动适应岗位变化的要求。人岗不符现象严重,出现了有人不适其岗、有岗不得其人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学校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和发挥。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和适合学校自身发展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切实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必须推行教师聘任制。
2.法律背景
建国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虽然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类型,但教师不是学校的职工,而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干部”的职业身份,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管理系列。在任用方式上,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对教师实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人事制度。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基本上是由代表国家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计划和指标,通过行政形式,建立和变更的。学校只是作为国家职权的执行机构存在,并不是用人主体。教师的这种身份和任用方式,使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维系,使教师与学校几乎不存在任何实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用人制度固有的问题开始日益显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最终目标是改变用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取消事业单 位的行政级别,相应地取消事业人员的行政级别或按行政级别确定其待遇的做法,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人事任用制度。

三、教师聘任制的实践与争议

1.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1993年,《教师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5年,《教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99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至此,高校教师聘任制步入法制轨道。
2.1999年以来,很多高校纷纷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聘任制,但效果并不理想,现实的聘任制与应然的教师聘任制有相当大的出入,并未达到实施聘任制的初衷。甚至出现了借聘任制的“择优聘用”之名,行“拉关系,走后门”之实的现象。这样不但没起到激励优秀的作用,还会打击勤奋优秀者,当然也就形成不了聘任制所期待的“能者上,庸者下”的“优胜劣汰”局面,更没有完全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激励机制,未能体现聘任制的“平等、自愿、市场化与合同化”理念。实践中的聘任制仍具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即学校和教师之间仍处于命令与执行、决策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的行政法律关系。
3.教师聘任制推行以后,引起很多争议。有学者对北京大学改革提出两点疑虑:首先,北京大学的人事改革只有教学科研动,而党政管理却不动。当然,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主体,改革起来也比党政后勤管理容易得多。但是,党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如果不跟上,就会引起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内心的不平和极大的不满。制度上的不公平,就很难平衡出全局的公正性,何况同在一所校园中,这种不满一旦被蓄积,其反弹程度也就难以预料。其次,由谁来评价?评估主体不克服教授资格审议中现有的一些弊端,就会有损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由于北京大学教学人事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精神是“不升即离”,这方面就显得更为突出。现在的教授资格审议有弊端,打招呼、讲人情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个评审教授有时能接到为某人说情的条子或电话多达十几个。还有资格的衡量问题,现在许多高校和地方在评审时把物质生产引进到精神领域,把市场经济法则引入到学术评议上,对教师的考核像对计件工,将论文、科研成果、教学等都折算成分值,但毕竟知识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

四、关于教师聘任制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由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与教师权利、义务规定的不对等,以及高等学校同时拥有管理者与聘任者的双重身份,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的不平等。因此,只有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明确教师聘任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教师聘任制的依法实施。
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克服当前高校教师聘任制存在问题的必由之路。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现行教育法在对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进行规范的过程之中,依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管理论”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将教育法理解为管理法而不是维权法;更多地是从提高管理效率的理念出发,而不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视角设置法律条款。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高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聘任教师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法定权利。为了防止高校在实施这一权利的过程之中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对高校聘任权依法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从现行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途径。为了有效实施对高校权力的监督,防止高等学校滥用权力应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及其他职工的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防止高校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益。
2.建立公正合理的流动机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可以逐步建立多元的教师聘用体系,可以有终身聘用、长期聘用以及短期聘用,甚至有兼职的教师或课程教师。教师聘任制为优秀教师进入名校、好校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薄弱学校处于难以进一步发展的窘迫状况,使我国的教育公平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体制,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虽然是一个经济发达国家,但并不是日本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都相等。也就是说日本同样存在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日本各个地区每个学校的办学条件却几乎处于同一水平。惟一可能有变化的师资水平也通过法律规定力求持平,日本法律规定了每个教师在一个学校执教的最长年限。但我们借鉴这一做法,必须要有社会大环境的支持。首先,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教育经费的大投入。其次,有关部门一定要放长眼光,熟悉人口资料。根据稳定的人口数量来决定后备教师的储存量,并力求达到年龄上的优化组合,避免出现断层。第三,教师待遇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标准,不再拘泥于《教师法》中关于教师工资待遇不高于又不低于公务员的表述。把教师工资水平提高到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适当高度,在全社会形成羡慕教师职业的氛围。第四,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淡化户口意识,解除教师的人身束缚,从而使教师选择就业时不受地域差异的影响,合理流动。
3.增加教育经费的投人。教育经费不足是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这也是目前教师聘任制开展面对的一大难题。伴随着高等学校的一系列改革而推出的教师聘任制,在具体操作时必须慎重。因为中国毕竟习惯了几十年的教育“包办”制,人们的心理和外部条件准备不足。比如鼓励企业赞助高校的相关政策,学校内部以及学校之间的淘汰机制等,都需要有关方面认真地逐一建立。否则,教育改革的成果不能确保,教师聘任制也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教育法》确定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以及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的重要准则。1998年8月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6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府对教育投入的方针政策固定下来,不仅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而且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⑺ 大学生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依法维权

来到复大学,就如同一只脚已经踏入社会制,虽然大学尚且是校园,但是人情世故等依然需要考虑。这不是肮脏复杂或者迂腐势力;毕竟大学生活是为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做准备的!所以必须学会理智成熟的去处理问题! 自然 ,在大学里有很多不公平的事情,要看是哪方面的事情,从而下手去解决它!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只是关于后勤例如宿舍啊食堂啊校园环境等的问题 ,您可以给学校的学生会或者辅导员委婉的反应!如果是关于奖学金等,就不要莽撞行事,那会给老师乃至同学留下很恶劣的印象,大学这样不公的事情很多的!还是尝试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以后再得也不迟。

⑻ 大学生有那些合法权利被学校侵犯

大学生的权利及保护现状

一、大学生应该有那些权利?
大学生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具体说来,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影响到校内各种主体关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建起“一律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这种绝对的行政服从关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
有人认为是司法关系、合同关系,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关系。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从学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关系;从学校的角度看,则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均来源于公法,其行为都受公法调整,这就要求双方要正确理解权利义务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才能在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和谐状态。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没有厘清,源于学校内部关系不受司法干预。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考试作弊诉学校案明确了学校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受司法监督。不受监督的规定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这几年来,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纠分时有发生[2],其实,这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也是学校管理观念滞后的一个表现。毫无疑问,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种说教式的“政治工作”。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依然强调意志统一和绝对的服从,这种管理思想,在学生自费入学、自主择业前提下,显然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
囿于传统的“从严管理”惯性,大部分高校很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比如学校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校纪校规,总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对法治原则的遵从不足,甚至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使得高校学生工作成了法治轨道以外的一个孤岛。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学生的权利多一点,学校的义务也就多一点,反之亦然。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毫无疑问,无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身份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学生始终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
从上世纪90年代末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以来,学校收取费用,并为此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已经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这样一来,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能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应该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相关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纪校规。
三、大学生权利的保护现状:
中国目前对学生权利保护意识强烈的属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提出依法治校的口号,并针对学生出版了《大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一书。据悉,这本由吉大团委组织编写的学生读物,尚为国内第一部研究大学生权利的专著。书中不仅详尽论述了大学生享有的各项权利,还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讲解了学生该如何有效维权。“大学生具有生活方式选择权,例如结婚权利、恋爱权利、拒绝寝室被随意搜查检查权利、学习方式选择权”。这本权利读本似乎与3月份出台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谋而合。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毫无疑问,无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身份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学生始终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在吉林大学,我们也看到了可喜的一面,比如说吉林大学校务委员会的成员,除校领导、资深学者外,还吸收了学生,学生代表可以直接通过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建议。而全校20名校部机关党风建设监督员中,也有3位是学生。毫无疑问,“学生要当家,学校要守法”,这正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新《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定》明确了对学生处分的界限,特别提出学校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而且,新《规定》区别于旧《规定》的一个重要之处是,贯彻程序正当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规则,防止学校恣意专断地滥用学生管理权。新《规定》增设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规定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无救济就无管理”的法治思想。新《规定》把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要求学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价值在于保持一种外部压力,促使学校作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审查性,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新《规定》在落实学籍管理权方面实行了5个取消:取消对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时间要求;取消对具体校务管理的要求;取消对学生学习活动统一时间的限制;取消国家对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因学业成绩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方面的规定;取消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限的规定;取消“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的规定。这些方面均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还权于校,切实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奠定了科学的基础。新《规定》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可以开除学籍的规定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予以开除学籍。在新《规定》中,关于大学生的婚姻问题只字未提。新《规定》也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校结婚后怀孕。
四、校园听证制度对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从我国目前对大学生权利保护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许多方面仍需完善。听证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大学生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校园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学法治的重要方面。建立了听证制度将为大学生权利诉求提供一个可行而有效的保护。设立听证程序,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法定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如果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那就应当接受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提出异议。因此,通过设立听证程序,使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运用要求听证的权利,向行政机关陈述或申辩自已可以从轻、减轻甚至不能处罚的理由,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

一、什么是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如前所述,对学生的管理得许多方面(包括对学生的管理)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是可行的。二、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
1、适用范围:
本人认为,大学校园听证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内部处罚方面的听证制度:对于考试作弊或成绩评定等方面不服学校处理的;对于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的处罚不服的;对于学校给与记过等处分不服的;等等学生均有权提请公开听证。(2)、学校在内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全体学生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听证。如在招生的过程中被认为显失公平定的;学费杂费等费用的收取被学生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合理的;食堂管理和收费以及饭菜价格被认为不合理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评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费及管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等方面学生均有权提请公开听证。(3)、学校基础建设重大项目等关系到学生利益一系列环节也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要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
总之,由于学校的这些行政行为关系到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教育权、获取公正评价权等等很法律保护的权利。通过听证程序来规范学校的行政行为,可以确保学生权利有效合理的予以保护。我们不仅要仿效吉林大学让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而且还应当建立有效的听证制度,真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具体程序:
学校应当设立听证监督委员会,由学校的知名教授担任委员,发挥教授治校的作用,监督学校规范听证,切实保护学生权利。如上所述,学生对学校内部处罚不服的以及对学校收费管理等方面认为不公平的均有权向申诉和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诉和听证。对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委员会应当组织学校具体部门依法举行听证。而对于学校在重大项目建设方面,应当在决策之前就召开听证会面向学校师生,公开征求意见并作出规范操作的报告,已示廉洁公正。具体如下:
对于学生因不服学校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听证程序:(1)、学校在处罚学生时应当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权利,受处罚的当事人(学生)如要求听证的,应当被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2)、学校内部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在我国,可以充当委托代理人的有:取得律师营业执照的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它公民。(6)、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本案的调查人员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的违法的实事、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然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视具体情况结束听证程序。(7)、行政机关应当对整个听证过程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给受处罚的当事人审核无误签字或者盖章。(8)、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第38条之规定作出决定。
对学校收费管理等方面认为不公平的以及学校在重大项目建设决策等方面的听证程序参照价格听证程序,由听证监督委员会主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校学生均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可选出学生代表参与;(2)、学校内部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3)、听证应当由由听证监督委员会主持。(4)、学校内部具体行政机关应当向学生解释收费等管理依据,(5)、学生应当推举代表提出异议,(6)、学校行政机关应当对整个听证过程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给学生代表核对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注释:
[1]、《中国大学生正逐渐沦为"弱势群体" 》 自中国新闻网 2004年09月27日
[2]、如:一、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年初,田永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二、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因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而将这所著名学府推上了被告席。三、重庆大学学生董佐在2004年5月23日毕业前一个月的英语补考中,叫同寝室同学廖某代考,结果被发现,学校随即勒令其退学并发给他肄业证书。董佐向学校申诉无果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大学颁发结业证书、撤销行政处分。董佐一审胜诉。四、2004年因为雇佣“枪手”代考英语四级,四川理工学院5名大学生受到学校勒令退学处罚。申诉无望后,5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学校处罚决定。法院认定,学校处理程序违法,判令学校重新处理。五、河南郑州大学学生董斐因补考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为追讨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董斐将母校告上法庭。2005年3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郑州大学对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参考资料:
1、《中国大学生正逐渐沦为"弱势群体"》自中国新闻网
2、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特征—法理学的视角》原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刊
4、劳凯生:《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5、[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第3版,承绪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6、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
7、《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2004年4月版
8、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⑼ 大学老师私闯民宅,暴力侵犯,持刀威胁,该如何定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老师也不能例外。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⑽ 大学女生被教授骚扰

下一步他当然得寸进尺

无论是你对他什么态度,都要把握好尺度。
毕竟他掌握着你的命运。
我倒建议你因势利导,理智成熟地利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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