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新规
① 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会对大学生产生什么影响
最近大学生们最关注的事情就是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我自己已经看过了,觉得真的很不错,甚至可以说是一部十分好的规定。相信每一个大学会因此感到满足,因为现在大学里面很多的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面得到完全的解决,所以说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事情。
中国的教育体制是一个不断改革的教育体制,我国这些年已经陆陆续续出台不少关于教育方面的政策,这对于中国教育来说是一件非常不错的事情,现在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的意义更加重大,可以使大学生在学校里面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学习也会更加的安稳起来。
这次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先可以改变以往大学生的创业问题,因为以前在上大学的时候,我自己就遇到想出去创业,可以因为没有学校的支持,自己如果一旦出去创业,学习方面肯定会出现问题,但是现在不同了,创业之后可以很好的保证大学生的学习,使大学生没有后顾之忧。
以往大学生如果收到不公平的待遇,没有一个很好的处理机制,但是现在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面已经做出明确的指示,以后大学在学校期间的权利会得到很大的保护,不会在出现学校权利集中,学生只能认命的现象,这对于大学生来说有了一个话语权,会使大学生的学习环境得到改善。
中国这次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说在源头上防止一切不公平的现象,特别的对于现在大学生受到处罚没有办法进行申诉,做出重大改变,杜绝学生的处理办法只能学校进行,这些政策对于大学生的学校生活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大学校园里面会更加的自由和民主,大学生施展拳脚的空间会越大。
② 教育部规定大学生必须实习多长时间
一、实习与就业
有调查显示,近70%的毕业生感觉择业时最缺乏的是实践经验。为增加工作经验,学生利用在学校的学习时间到校外打工实践。实习劳动既产生于学生的自我寻找,也产生于学校与用人单位协议后的安排。学生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的同时,还产生了《劳动法》上难于解决的问题。
(一)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由于《劳动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只有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实习劳动中产生的争议难以解决。
劳动法律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我国,作为劳动者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习生如果小于这个年龄下限,显然不能成为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而在校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双方通常都不可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而对于用人单位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同时也是自身考察人才的一个过程,它们往往还要向实习大学生或者实习大学生所在的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这样的情形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相去甚远。
在校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呢?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聘用(劳动)合同,而这种形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反倒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
(二)责任归属——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
任何劳动都伴随着劳动风险。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些情况中最常见的是实习生在实习中身体健康受损和实习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实习条件或待遇两种情况。在校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时由谁负责、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个问题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体健康受损。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单位实习过程中的。如果是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③ 大学生购买火车学生票有什么规定
大学生购买火车学生票规定了当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学生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卧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3)大学生新规扩展阅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七条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三十条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④ 清华大学新规反映了大学生什么问题
近日,清华大学推来出新规:从2017级开始,自清华大学学生必须通过入学后的游泳测试或参加游泳课的学习并达到要求,否则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特殊情况除外)。
规定一出,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清华大学这不仅延续了90多年前的老校规,而且游泳锻炼效果好,同时也是一种危急生存技能,是重视体育、强身健体的好办法; 也有人认为运动项目应该多样化,此规定强制“学生会游泳”过于苛刻,可能会扼杀人才。
以前我们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在我们还强调己所欲,慎施于人。人的精力有限,人的能力有差异,人的爱好有不同,因而人学什么,不学什么,什么学到什么程度大多不可拿“有效果”“有用”来强制。葛剑雄现在还不用手机,他落后吗?南方学生不学游泳也不错,北方学生生来怕水学也不易;少年未学,成年方学,是古人所说的时过而难成。李白斗酒诗百篇,可以要求有病的杜甫也必须做“饮者”吗?宋徽宗喜欢绘画可以要求朝臣也必须绘画吗?他艺而失位,艺而衰国的经历不值得警惕吗?老实说,我也反对现在全国一窝蜂的发展足球,这不是足球的盛事,更不是国家的长远之计。相反,整治足球中的假、黑倒是必须的、急迫的,这至少让足球会少些病,不会速亡
⑤ 法律规定大学生怎样才能毕业
很遗憾的告诉你,目前还没有关于大学生如何实习的法律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学生内必须容遵守学校的统一实习规定,实习也是类似于一门必修的课程,所以,学校是有权要求学生到哪个单位实习的,否则,学校可以以此为借口不予认定你的实习报告。
当然,有些比较人性化的学校是随学生的要求安排实习,学生可以自己找实习单位,也可以由学校代为安排实习单位,这也算是特殊的国情所致吧,所以,才会出现了你所说的这种廉价劳动力的尴尬局面的出现,这还是个法律空白,完全由学校说了算,归入学校的教学内容之列。
⑥ 大学生假期有没有法律规定
翻阅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两部重要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学校放假的规定,同时也没专有在国家属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中查到。这就是说,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寒暑假完全是按照惯例操作的,自主权完全握在学校手中,学校放假多长时间、具体怎么放假,均由学校自己说了算,学生完全是被动的,特别是高等院校更是如此。按照惯例,学校每年的放假时间是80至90天,分为寒假和暑假两个假期,每个假期的长短由学校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决定,比如东北寒冷地区寒假稍长些,南方温热地区则暑假较长些。
⑦ 在校大学生当兵政策
复原后可以继续回学校学习的。服役期间的有关就学政策: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安排他们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2008年入学的学生入伍后,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2、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
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退役后的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7)大学生新规扩展阅读
条件要求:
男兵征集对象:
初中毕业的,年龄为18至20周岁; 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龄为17至21周岁; 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 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 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
女兵征集对象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当年度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年龄为17至19岁;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岁。
⑧ 高校学生管理出新规,大学生多了哪些福利和禁区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中国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包括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允许跨校修读课程、严查新生入学资格等等,这份新规给大学生发放诸多新“福利”的同时,也划定了“禁区”。
新规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除了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代表外,新规增加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此外,新规还新增学生处分应当设置期限并到期应予解除的内容,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