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侵害
A.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求助渠道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求助的渠道如下:
1、可以通过协商;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申请劳动仲裁等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赔偿标准
一、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赔偿标准
1、对于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赔偿标准是需要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各地的赔偿标准以及收费凭证上的价款不同,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大学生被同学杀害学校有责任吗
1、首先,如果一个学生死在学校,学校不一定要承担这个责任;
2、学校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疏忽、管理的失败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由学校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并由负责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和直接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当然,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不能转移到学校。监护人将监护权、义务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的,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委托的推定不能以学生入学为基础。学校负责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学校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适用于其过错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不得免除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