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挪用
⑴ 在國內學術造假的教授後來怎麼樣了
學術造假一直是學術界的熱門話題。在過去的幾年裡,一些學者通過偽造學術論文登上高位,被媒體曝光或被大眾曝光,甚至被一些新的查重技術直接發現。中國學術界的學術造假率仍然很高。我們也可以看到一些大學為處理這種學術不端現象所採取的措施。
打擊學術欺詐也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國,對學術造假最嚴厲的懲罰是開除公職。與虛假文件獲得的巨大名利相比,風險非常小。鄰國韓國,在「克隆之父」黃禹錫偽造事件後,不僅首爾大學撤銷了教授職位;韓國檢察官還調查了黃禹錫及其研究團隊,發現他欺詐性地挪用了「政府研究基金」,並對他提起訴訟。相比之下,中國法律在打擊學術造假方面明顯滯後,無法追究學術造假者的刑事責任。
⑵ 中國工程院撤銷李寧院士稱號,背後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麼
1月11日,中國工程院官網發布了撤銷李寧院士稱號的決定,此消息一出,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為何李寧會被撤銷院士稱號?根據官方消息,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宣判結果可以看出,李寧因利用其中國農業大學教授、實驗室主任、國家多項課題負責人等職務的便利,貪污科研經費高達3400多萬元。法院判李寧因貪污罪處有期徒刑十年,給予相應的罰款,中國工程院也決定撤銷其院士的稱號。
⑶ 大學教授允許開公司嗎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開公司的人員包括無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務員、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等。並未規定大學老師不能開公司,所以大學老師開公司屬於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⑷ 大學教授可以在外面開公司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開公司的人員包括無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務員、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等。並未規定大學老師不能開公司,所以大學老師開公司屬於合法行為。
大學老師不一定可以開公司,具體原因如下:法律方面,通常情況下,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中規定不允許大學教師創辦注冊公司,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大學老師是可以開公司的。學校方面只要不影響在學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學任務,大學老師的其他社會活動,比如開辦公司,學校就不會干預,所以此時大學老師可以開辦公司。但有時由於社會輿論和教師師德問題,學校會限制在校大學老師開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從我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們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都可以看出,大學老師開公司是合法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這個問題沒有從法律上設置禁止性的規定,但是許多學校都有自己的內部規定,而且不同的高校,其規定也有不同。作為在職教職員工,學校的規定未必就比法律規定缺少約束力,所以,要與校方協商,如果校方同意,大學生開公司也是可以行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⑸ 教授涉貪污罪被訴是真的嗎
2017年11月份,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付林被羈押期間,其妻子曲女士收到清華大學發給丈夫的《聘用合同延期協議書》以及相關合同,由於協議書需要付林本人簽字,曲女士目前已向法院申請將協議書轉交給正在看守所的付林。
付林領軍的回收「廢熱」進行供熱技術曾經獲得「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2017年5月,其因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公訴至海淀法院,目前案件尚未開庭。日前,清華大學建築學院副院長朱穎心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對付林按在職教師對待,隨時等他續簽合同。而對於案件何時開庭以及付林是否在看守所可以接到相關協議等問題,截至昨晚,海淀法院未就此案作出回應。
教授被羈押 家屬收到「聘書」
付林的辯護律師周澤認為,清華大學的《聘用合同延期協議書》,涉及付林的合法權利,而且不涉及案件保密之類的問題,作為辯護人,可以帶給付林簽字。但看守所要求讓法院帶去給付林簽,法院則表示讓清華大學與法院聯系,目前這件事應該還在處理過程中,「從司法為民的理念出發,法院應該支持、配合清華大學的工作」。
■ 案情
付林被控兩宗罪 律師稱將做無罪辯護
2017年5月,海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對付林提起公訴。
據指控,付林於2008年至2010年間,利用擔任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負責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利用電廠循環水余熱的供熱技術研究與應用示範》課題的職務便利,在課題研究實踐過程中,通過指使他人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要求課題試驗單位購買樣機設備等手段,將由清華大學使用北京市財政科研撥款327萬元委託加工的七台課題試驗樣機中的五台,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環能瑞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能瑞通公司)名義,出售給課題試驗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富龍熱力公司(以下簡稱赤峰富龍公司),使環能瑞通公司獲利380萬元。
案發前,環能瑞通公司以樣機設備回收為名,向清華大學退還105萬余元,造成科研經費損失220萬元。
此外,付林於2011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現更名為北京清華同衡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能源規劃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能源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能源所與山西雙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山西雙良再生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良公司)簽訂、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過程中,指令雙良公司將應付能源所的600萬元支付到其妻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華清泰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清泰盟公司),其中439萬元被華清泰盟公司用於經營。案發前已全部歸還。
付林辯護律師周澤告訴新京報記者,將在開庭前繼續為付林申請取保候審,在開庭後對該案進行無罪辯護。
周澤表示,關於貪污罪的指控,檢察院錯誤地將清華大學應該撥付給課題參與單位用於樣機試制、試驗的課題經費當成了清華大學應該保有的資金,並錯誤地將清華大學撥付課題經費給課題參與單位試制的試驗用樣機,當成了清華大學的固定資產;在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方面,檢察機關錯誤地將雙良公司根據三方協議應付給華清泰盟公司的錢款,誤認為是雙良公司根據其與清華能源所的一份作廢合同應付清華能源所的合同款。
關於付林是否可以在被羈押期間簽署協議,以及該案何時開庭兩個問題,新京報記者向海淀法院發送了采訪函,截至昨晚,法院未作回應。
■ 鏈接
曾發明廢熱回收技術解決「氣荒」
從一份2014年6月30日《中國工程院院士建議》中,新京報記者發現,並非院士身份的付林,與其他多名院士聯名完成了《關於全面推廣工業廢(余)熱採暖,大幅緩解北方地區冬季霧霾問題的建議》(簡稱《建議》)。其中指出,「目前解決供熱污染問題的主要途徑是『煤改氣』,但因冬季氣源普遍短缺和價格昂貴,使得天然氣和供熱很難推廣,並且天然氣同樣大量排放氮氧化物形成PM2.5」。該《建議》同時提出,利用工業廢熱是一種更加經濟和可行的供熱途徑。
「我國工業廢熱資源潛力巨大。火力發電燃煤只有40%左右變為電,其餘全部變為廢熱排放掉了……」付林的師弟兼同事、清華同衡規劃院下屬能源所總工程師張世鋼介紹說,從2006年開始,付林領軍的團隊經過多年研究,發明了「基於吸收式換熱的集中供熱技術」,可使熱電廠等熱源的產熱效率提高40%,熱網輸送能力提高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