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老師殺害19歲女大學生
『壹』 大學老師殺害19歲女學生案的案件經過如何
2019年4月初,郭某牛和受害人涵涵成為情人,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9年6月30日分手。6月29日,涵涵因遭到郭某牛毆打報警,在派出所,兩人簽署民事調解書,和平分手。但是,此後郭某牛依然不斷騷擾和威脅涵涵。
2019年9月19日下午,在安徽工程大學校門外,尾隨涵涵近一個小時後,郭某牛拿出匕首走向涵涵。當時,涵涵欲乘坐計程車離開以擺脫糾纏,見郭某牛追來,便向馬路對面跑,郭某牛追至馬路中間,持匕首向涵涵連刺數十刀。
案發後,涵涵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受害人系他人持銳器刺戳全身多處致左頸總靜脈破裂,肺、肝、腎等多臟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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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老師殺害19歲女學生案在安徽蕪湖開庭
10月30日上午9點30分,「安徽工程大學老師郭某牛殺害19歲女學生一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因此案涉及到個人隱私,對外不公開開庭。
受害方代理律師樊顒告訴記者,他昨天和受害人父母已經趕到了蕪湖。受害人的父親說,「他禽獸不如,我女兒才19歲,她有什麼過錯,自古殺人償命,我們希望法院判他死刑,立即執行。」
2019年2月,安徽工程大學33歲的教師郭某牛與該校19歲學生涵涵結識,同年4月初,兩人相戀。在一起的兩個多月,涵涵一提分手,郭某牛就會對她進行威脅:「你分手,我就不讓你拿到畢業證,考試肯定讓你掛科。」
受害方提供的一張QQ聊天截圖顯示,郭某牛對涵涵說:「我給其他人最多七十多分,給了你九十多分,這樣你就能拉開與其他人的距離。如果不出意外肯定能拿獎學金。」
此案引起眾多媒體的關注,他們和市民一樣守候在法院外。來自安徽工程大學的一位學生說,郭某牛曾是他選修課老師,郭某牛常說自己有女人緣,但沒想到會干出這種事。
律師說,他希望法院彰顯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貳』 蕪湖市安師大皖江學院美術系是個坑,今年畢業生都被坑的很慘,聽說裡面有好多不良的老師欺負女學生,還
不是欺負,老師們直接勾搭。從上到下,無一不是喲。
『叄』 蕪湖女大學生墜亡 「兇手」是誰
法的精神
金澤剛專欄
當女大學生、酒醉、開房與死亡等字眼聯系在一起時,一定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發生在跨年狂歡後的蕪湖女大學生墜亡案就是如此。盡管此事已漸平息,但依然值得思考。
據警方透露:2015年12月31日下午,死者陳某通過Q Q要求季某和吳某一同前往酒吧。酒後,3人一同進入某賓館6樓的一個房間。季某和死者陳某睡在一張床上,吳某睡在另一張床上。3人相繼入睡,直到次日凌晨5點左右,睡在靠窗位置的吳某被驚醒,吳某表示等他坐起來時,發現陳某在窗簾後面的窗檯上面,伸手准備去拉的時候,陳某從樓上墜下。陳某是高墜?自殺?還是謀殺?眾多疑問接踵而來。1月5日上午,警方經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死者的死亡屬於醉酒下墜樓,屬意外事件。經檢測,死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52毫克,屬於重度醉酒。
有意思的是,蕪湖警方發布的調查結果,還稱「陳某某當日無性行為發生」。有人質疑為何女生墜亡後,兩名男生全身僅著內褲跑出房間?對此,警方進一步介紹:結合對吳某、季某兩人的詢問,以及對他們同學的調查,吳某和季某平時在睡覺前就有光身睡覺的習慣,當晚他們都是脫光上身,只穿內褲睡覺的。所以事發後兩人情急之下,只穿著內褲光著上身跑出事發房間。
警方做出這樣的解釋看起來似乎有點「跑調」,理由顯然是因為涉性的問題往往過於敏感,必須及時澄清,以排除男女在一起是否有性犯罪的普遍性聯想。但「當日無性行為發生」的結論不知道是如何得出來的,警方又是如何界定「性行為」的呢?如今,性行為的含義十分廣泛,早已不限於狹義上的男女完成性交關系。再說,如果雙方真曾卿卿我我(未發生性關系),甚至於男方想與對方發生性關系而未成,這又如何查清?這與女方的死亡又有什麼關系?警方以吳某和季某平時「有光身睡覺的習慣」來解釋當晚他們都是脫光上身,只穿內褲睡覺,這也明顯缺乏邏輯上的嚴謹性。
所以,警方的調查和解釋,應該力圖圍繞案情,以事實和法律說話,避免分散注意力,過於關注案外人之所想。不管他人懷疑什麼,警方自己把案子辦扎實就可,不是別人問什麼都得予以回應的,否則,就可能畫蛇添足。好在經過律師介入調查,蕪湖警方的工作態度和結論終究得到了死者家屬的認可。據媒體報道,1月9日凌晨,有微博網友以家屬口吻認同了警方對該事件所作的結論,並向相關人員致謝。
不過,盡管如此,在認可警方「意外事件」的結論後,此類事件是否存在民事賠償問題依然具有示範意義。報道說,事件後續工作中涉及的民事賠償,蕪湖警方將協助死者家屬與校方、賓館及另兩名當事人進行調解,盡可能提供一切幫助。但死者在醉酒狀態下意外墜樓,其他人有責嗎?
必須強調,針對有人死亡的「意外事件」在刑法中有專門含義,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或者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結合此次女生墜樓事件,警方認定為意外事件的結論無疑應該得到尊重。但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只能排除刑事責任,並不能一並適用於民事賠償中。如果出事賓館沒有嚴格遵守入住登記的規定(居住人都應該登記身份證明),或者賓館房間的窗戶不符合安全標准,都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季某和吳某先與陳某一同喝酒,後與完全醉酒後的陳某同住一房,對陳某的人身安全是否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他們承擔責任的基礎。事實上,一同喝酒者對其中有人因醉酒而死亡承擔責任的案例早已不鮮見。至於學校,因陳某等人均已成年,且擅自在校外住宿,發生了死亡結果,一般無需擔責。
最後,此次事件由陳某相約引起,陳某對自己的死亡當然要負主要責任。陳某為跨年狂歡而付出了死亡代價,令人痛心,亦發人深省。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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