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本科法學專業練習題
『壹』 在哪裡可以找到電大法學本科形考答案
網路好像應該可以吧
『貳』 求電大法學本科學位英語的考試題型、復習資料,以及一些注意事項
電大法學本科學位英語的考試題型、復習資料使用北京的考試試題,因此和北京的考試題型完全一致。
多做題,多理解答題方法和技巧,多聽課。特別是歷年真題,現在的試題出題還是相當有規律的,同時北京的試題考試重點每年都相當固定。
『叄』 求2011年電大法學專業學士學位英語練習題庫
我也考這個。考了好幾次了。很難的,不沒什麼固定的題
『肆』 請問哪兒有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貴州電大遵義分校 07春法學(本科) 作業及答案
| 開放教育體驗區 | 學生在線學習入口 | 教師教學平台入口 | English | 中央電大培養出首批殘疾人畢業生 彰顯「教育公平」理念 中央電大殘疾人教育學院報道 2007年11月27日,中央電大殘疾人教育學院暨深圳學習中心2007秋畢業典禮在深圳電大舉行。中央電大殘疾人教育學院常務副院長、深圳電大副校長胡新生為畢業生代表頒發了證書。 學校概況 學校簡介 學校領導 機構設置 歷史沿革 電大系統 系統簡介 省級電大 電大分校和教學點 校務公開 重要文件 發展規劃 統計信息 評比獎勵 招生專欄 招生簡章 專業介紹 招生咨詢 入學測試 學生服務 入學指南 學生手冊 在線學習 常見問題 畢業證書查詢 教務管理 教務動態 規章制度 教務論壇 考試信息 規章制度 動態 考試安排 考試平台 BBS 教學部門 文法學院 經濟管理學院 工學院 外語學院 農林醫葯學院(一村一) 教育學院 繼續教育學院 中國電視師范學院 中國燎原廣播電視學校(三農) 中央廣播電視中等專科學校 直屬學院 西藏學院 八一學院 總參學院 殘疾人教育學院(陽光學習) 課程資源 課程資源平台 課程資源標准 課程資源共建共享 課程資源動態 科學研究 遠教研究 學科研究 科研管理 科研論壇 教學評估 教學評估研究 技術和工具 總結性評估 校園文化 優秀畢業生 團委工作 學生會 校友錄 飛躍時空-電大人 對外合作 對外漢語教學(網站) 英語通網站 合作項目 專用網站 中央電大遠程教育出版集團 中國遠程教育研究網 數字圖書館 開放電子公務 中央電大時訊 奧鵬遠程教育中心 中國遠程教育 網路服務 平台支持 共享軟體 中央電大將於2008年初召開全國電大英語教學工... 12-11 中央電大將於12月底召開全國廣播電視大學開放... 11-30 中央電大與北京交通大學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學... 11-26 中央電大將召開文法類課程教學工作研討暨部分... 11-22 中央電大將召開全國電大工科教學改革暨教學研... 11-21 中央電大將召開全國廣播電視大學教師教育教學... 11-21 《求是》:電大助力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 12-17 電大系統喜獲中國教育技術協會2007年年會多項... 12-17 2007年全國電大系統建設研討會:系統建設是電... 12-17 教育部通知對現代遠程教育試點普通高校和中央... 12-17 學習港和中國網路教育網與弘成教育無任何隸屬... 12-15 新疆電大首屆少數民族雙語開放教育本科生迎來... 12-10 深化電大教學改革,提升綜合辦學實力——訪中... 12-10 孔令軍:網上教學活動應以素質教育為取向進行... 12-03 中央電大召開全校大會傳達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 10-29 十七大代表、中央電大校長葛道凱作客中國網... 10-19 三名電大學子當選十七大代表... 10-15 中央電大首次利用遠程監控系統對全國電大期末... 10-10
『伍』 求電大法學09秋社交禮儀概論綜合測試題
社交禮儀概論綜合測試題
一、判斷題(每題1分,共15分)
1.若被介紹者雙方地位、身份之間存在明顯差異,那麼身份地位為尊者的一方應當先被介紹給另一方。( )
2.年長者與年幼者握手,應由年長者首先伸出手來。( )
3.在各種社交場合,涉及對方年齡、健康、經歷等話題應忌談。( )
4.在社交活動中,對異性朋友,若關系極為親密,則可以不稱其姓,直呼其名。( )
5.托請他人代交的信件,其信封也應盡量封閉。( )
6.通話雙方誰先打電話誰先終止通話,是電話禮儀的慣例之一。( )
7.中國人贊賞的荷花可以用來送給日本友人。( )
8.假如雙方無時間約定,通常一次一般性的拜訪應以一小時為限。初次拜會時,則不宜長於半個小時。( )
9.在待客時,所謂上座通常指賓主並排就座時的左座。( )
10.宴請中,當兩桌橫排時,其桌次應為:以右為上,以左為下,即「以右為尊」。( )
11.喝湯時,注意不要發出很大的聲響,當湯快喝完時,為了表示對湯的美味的贊賞,要把 湯碗端起來一飲而盡。( )
12.西餐中,飲不同的酒水須用不同的專用酒杯,取用橫排在自己面前的酒杯時可依次由外向內側進行,亦可「緊跟」女主人的選擇。( )
13.陪同客人進入有人管理的電梯,應主動後進後出。( )
14.多人一起漫步,一般以左為尊,以外側為尊。( )
15.送別客人時,當對方所乘的交通工具尚未開動或離去時,不能先行離開。( )
二、簡答題(每題8分,共40分)
1.舉例說明稱呼的禁忌有哪些?
2.怎樣確定介紹他人時的順序?
3.怎樣維護自己的「電話形象」?
4.拜訪為何必須有約在先?
5.舉例解釋什麼是交際距離與禮儀距離。
三、案例分析題(每題15分,共45分)
1. 綜合如下兩個場景回答問題:
場景一:一位旅美華人在家鄉舉辦了一次酒會,宴請當地幾個房地產界的商人,希望借宴會增進彼此間的了解,尋找合適的合作夥伴。鄭先生是本地房地產大戶,聲名遠揚,是旅美華人最為看好的合作對象。但遺憾的是,旅美華人與鄭先生握手時,握到了一隻潮濕柔軟的、被動無力的手,這只死魚一般的手與它的主人的灑脫熱情的外表極端不相稱。握手以後,旅美華人對鄭先生心生巨大的失望和厭惡。最終,這次合作機會被另一位實力稍遜的地產商獲得。鄭先生在房地產界大大丟了面子,事後卻百思不得其解。
場景二:陳剛去某貿易公司應聘,招聘主管是個女士。因為事先看過陳剛的簡歷,女主管覺得陳剛很有實力,認為他是個人才。面試進行得很順利,陳剛給女主管留下了很好的印象。面試結束時,女主管熱情地伸出右手,說:「小夥子,表現不錯!」陳剛趕忙伸手相握,他手心朝下,像鐵鉗一般握住女主管的手。女主管面露微妙的驚異之色。她想:這個小夥子太傲了。陳剛就這樣被女主管從新員工名單中劃掉了。
請問:(1)場景一中的鄭先生和場景二中的陳先生為何最終都失敗了?
(2)在社交場合中,規范的握手方式及注意的問題是怎樣的?
2.在一次宴會上,教授的學生和教授(攜帶教授夫人)在一起吃飯。教授的中國台灣學生是一家公司的老總。他來做東請教授和和教授的其他學生。做東的學生坐在教授的對面,其他的學生隨便坐。在吃飯的過程中,有一位同學突然站起來出去了,沒有人問他到底去干什麼去了,大家繼續原來的關於中國大陸與中國台灣局勢的話題。
請問:(1)從以上描述看,此次宴會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禮儀規范?
(2)宴請時,位次排列的規則是怎樣的?
3.某公司的王先生年輕肯干,點子又多,很快引起了總經理的注意並擬提拔為營銷部經理。為了慎重起見,決定再進行一次考查,恰巧總經理要去省城參加一個商品交易會,需要帶兩名助手,總經理一是選擇了公關部杜經理,一是選擇了王先生。王先生自然同樣看重這次機會,也想尋機好好表現一下。出發前,由於司機小王乘火車先行到省安排一些事務,尚未回來,所以,他們臨時改為搭乘董事長駕駛的轎車一同前往。上車時,王先生很麻利地打開了前車門,坐在駕車的董事長旁邊的位置上,董事長看了他一眼,但王先生並沒有在意。
車上路後,董事長駕車很少說話,總經理好像也沒有興致,似在閉目養神。為活躍氣氛,王先生尋一個話題:「董事長駕車的技術不錯,有機會也教教我們,如果都自己會開車,辦事效率肯定會更高。」董事長專注地開車,不置可否,其他人均無應和,王先生感到沒趣,便也不再說話。一路上,除董事長向總經理詢問了幾件事,總經理簡單地作回答後,車內再也無人說話。到達省城後,王先生悄悄問杜經理:董事長和總經理好像都有點不太高興?杜經理告訴他原委,他才恍後大悟,「噢,原來如此。」 會後從省城返回,車子改由司機小王駕駛,杜經理由於還有些事要處理,需在省城多住一天,同車返回的還是四人。這次不能再犯類似的錯誤了,王先生想。於是,他打開前車門,請總經理上車,總理堅持要與董事長一起坐在後排,王先生誠懇地說:「總經理您如果不坐前面,就是不肯原諒來的時候我的失禮之處。」並堅持讓總經理坐在前排才肯上車。回到公司,同事們知道王先生這次是同董事長、總經理一道出差,猜測著肯定提拔他,都紛紛向他祝賀,然而,提拔之事卻一直沒有人提及。
請結合所學知識分析,王先生為何錯過了晉升的機會?
社交禮儀概論綜合測試題一、判斷題(每題1分,共15分) 1.若被介紹者雙方地位、身份之間存在明顯差異,那麼身份地位為尊者的一方應當先被介紹給另一方。( × ) 2.年長者與年幼者握手,應由年長者首先伸出手來。( √ ) 3.在各種社交場合,涉及對方年齡、健康、經歷等話題應忌談。( √ ) 4.在社交活動中,對異性朋友,若關系極為親密,則可以不稱其姓,直呼其名。( √ ) 5.托請他人代交的信件,其信封也應盡量封閉。( ×) 6.通話雙方誰先打電話誰先終止通話,是電話禮儀的
『陸』 (電大法學本科論述題)如何理解犯罪學的概念
長期以來,人們對「犯罪」一詞都是從法學意義上來理解的,尤其是在刑法學界,這種理解幾乎是沒有疑義的。但是在犯罪學研究中,卻產生了諸多困惑與分歧。有的學者基本附議刑法學的犯罪概念;有的則認為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固然構成了犯罪學犯罪概念的基礎。但它又不完全符合犯罪學理論的要求,於是就產生了廣義的犯罪概念和狹義的犯罪概念二元論。廣義的犯罪概念適用於犯罪學,狹義的犯罪概念適用於刑法學。結果導致了理論研究的混亂與實用主義傾向的出現。因此,無論從理論意義上還是從應用價值上,都有必要對法學上的犯罪概念作一些深入的探討,以使人們對其全面、正確的理解。
一、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在表述上的科學性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原本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只是在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對它的理解過程中,都產生了各自不全面的主張,從而導致分歧。也就是說,在理解上都帶有門戶之見,不夠精確、科學,這可從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對它的釋義中反映出來。
法學的釋義是: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在刑法學的教學中,教師們在講解這一概念時,一般都指出構成這一概念的三個基本特徵,以揭示它的本質和含義。指出社會危害性是它的本質特徵,觸犯刑法是它的發表法律論文特徵,應當受到刑罰處罰是它的可罰性或稱可責性特徵。這樣理解並沒有什麼錯誤,但是在展開論述時,由於理解上的膚淺,便產生了疏漏,誤導了授課的對象,特別是對後兩個特徵的解釋疏漏更為明顯。首先,對於觸犯刑法這一特徵的解釋,只是強調觸犯刑事法規,沒有揭示觸犯刑事法規背後的深層次涵義。其實觸犯刑法是指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如社會成員的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財產所有權等關系。侵害這些社會關系才是觸犯刑法的實質。
觸犯刑法這一概念要素,實際上是將社會危害性這一概念要素限定在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的范圍之內,因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復雜,又廣泛,它不限於觸犯刑法一種。同時危害還有程度輕重不同的差別,程度輕的不一定構成犯罪,如隨地吐痰等就是。其次,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這一特徵的解釋,只強調了刑罰處罰的該當性,而忽視了免責性。尤其是把「應當」 解釋為「必須」。
教師往往強調在法律上「應當」二字必須作為「必須」理解,其實仔細思考,這樣的理解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因為從詞義上「應當」二字具有彈性,而「必須」二字則無彈性。立法之所以採用』 「應當」而不採用 「必須」一詞,筆者認為是因為「應當」具有一定的彈性允許法官在斷案時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免責的靈活判決,正因為如此,在審判中才有免於處罰的決定。否則,用「必須」 就不能做免於處罰或免於起訴處理。司法實踐的這種「靈活性」既有利於區分犯罪人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和危害後果的輕重程度,又有利於犯罪人的悔悟和悔改。因此,法律條文中和法學定義上不使用「必須」而使用「應當」是極為科學准確的。
二、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在學理上的科學性法學上的犯罪概念,不僅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就是在學理上也同樣具有嚴密的科學性。這主要體現在它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的普遍適用上。以往,在大學的課堂上和普法宣傳中,教師和普法宣傳人員在講解和宣傳法律知識時,一般都機械地講,未滿 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意識不清、沒有控制能力時,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不是犯罪。這種理解是不恰當、不科學的,導致了學理上解釋的矛盾。首先,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並不是不構成犯罪,只是在追究刑事責任上同年滿14 周歲以上的人有所區別。
年滿14周歲以上的人實施犯罪, 按照刑法規定應當由本人負刑事責任,而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雖然不要本人負刑事責任,但卻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表明這個年齡段的人實施了上述行為責任發生了轉移,並說明他們的這些行為是犯罪。否則,不應當使責任轉移從而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可見,法學上的犯罪概念並沒有否定未滿14年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是犯罪。況且,在學理上又有將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完全刑事責任期、相對刑事責任期和完全無刑事責任期」的明確劃分,使之與刑法中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了幾種重罪要負刑事責任,其他不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等規定相對應。
學理上的這種劃分是科學的,它也有助於人們對犯罪概念的正確理解。其次,關於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 法學界認為,只要行為人由於疾病發作,導致意志不清,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就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學理上,這種行為同過失犯罪相比,二者都缺乏犯意,而行為事實和危害後果也都基本相同,所以不認為是犯罪也與理不合。但是,在教學和普法宣傳中,人們往往只強調刑事責任,並將其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所以將未滿14周歲的人和失去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幾乎都不認為是犯罪。這種片面的理解對未滿14 周歲的未成年人產生了誤導,使一些人認為自己只要未滿 14周歲就可以為所欲為。如某地公安機關在破獲一起盜竊案時抓獲一名12歲的兒童,在對其盤問時,他在交代了多次作案事實後,就對公安人員說:「叔叔,我都交代了,我還沒有滿14周歲呢,沒事了吧,我可以走了嗎?」這一滑稽現象不能不使我們反思。
在法學教學和法律宣傳中,應當怎樣杜絕片面性的講解和強調不該強調的觀念。而對過失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在都無犯意狀態下犯罪認定上有所不相同,也顯失公平。
三、法學中對犯罪構成和責任能力的論述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法學理論中犯罪構成要素是「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的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罪犯的主觀動機和犯意; 犯罪客體是指罪犯的行為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以及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等事實。其中關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強調了犯罪動機和犯意,對於故意犯罪強調犯罪動機和犯意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對於過失犯罪強調犯罪動機和犯意卻顯得軟弱無力和牽強附會了,因為過失犯罪缺乏犯罪動機和犯意,顯然犯罪構成中的這一要素存在理論上的不嚴密和漏洞,用它來解釋過失犯罪不能自圓其說。因此,這一要素需要完善,應突顯疏忽大意與應當預見到而未預見到的意識特徵,並將其納入到犯罪構成主觀方面要素之中。
對於法學論文發表中關於行為主體責任能力理論同刑事制裁相適應的關系已經比較清楚,但是使之與犯罪構成緊密掛鉤, 能否作為構成犯罪必備的條件,學術界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特別是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分歧較大。在刑法學界一般認為: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有責任能力才能定罪,無責任能力不能定罪;而在犯罪學界則認為:責任能力不應當成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了刑法的行為就應構成犯罪。至於責任能力那隻是作為司法機關實不實施刑事制裁的一個衡量標准和根據而已。按照犯罪學界的這種觀點, 法學的犯罪概念同犯罪構成理論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時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就完全適用了。
對他們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卻需要採取其他措施,如少教、隔離等。事實上這些措施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但刑法學界卻將這些制裁排除在責任之外,固然,它們不屬於刑事責任,但它們畢竟還是一種責任,在學理上應當明確,否則既與法理不合,又與事實不符。因此,犯罪學界的主張是科學的、合理的。犯罪學界的主張在實踐上既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預防,在理論上又有利於對他們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理,同時,也符合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
『柒』 急求2011年新疆電大學歷教育法學專業畢業作業答案(2011年6月的)
那是隨機出的。每個地方不一樣。不可能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