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專科須經什麼同意
Ⅰ 動手術簽字需要哪些人簽
1、需要家屬或者關系人簽字。比如父母,子女,女婿,愛人等直系親屬。
2、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3、對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相關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醫療機構怠於實施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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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術前注意事項
1、術前為什麼要簽麻醉同意書
由於個體差異及合並疾病的不同,每個人對麻醉的耐受和反應都不一樣,麻醉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意外和並發症。任何麻醉都伴隨著一定的風險,作為患者及家人,有必要也有權利充分了解麻醉存在的風險。
2、配合麻醉和手術
要樹立信心,相信醫生,全身放鬆,消除緊張情緒。
要嚴格按照醫生的囑咐進行准備,對醫生要講實話,尤其是全身麻醉手術前,是否吃了東西,是否發熱,女性是否月經來潮,都應先告訴醫生,讓醫生考慮是否暫停手術,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不同的手術,不同的麻醉,所採取的體位不同。手術時體位應充分暴露手術區域,方便手術者操作,當醫生和護士擺好體位後,不能隨意移動或改變,如有不適或疼痛,可告訴醫生,亂動會影響手術操作。
手術當日必須有家屬陪同。
Ⅱ 確有醫術專長患者證明怎樣做
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具體主要分為兩部分——醫術淵源相關證明材料、醫術實踐證明材料。
01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證明您師從哪一流派、哪位中醫,醫術來源的古籍、著作、論文、科研成果或專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證書等(非遺傳承人)。
舉例說明:如果您是專長考核針灸,那麼老師的證明、或者醫術來源的證明都要准備;而且在綜述中,論述您的臨床診療過程,針法師從何處,穴位配合的原理,施針的位置與深淺、注意事項等都要做詳細論述。
而青海省的細則更是明確提出:專長人員提交反映所從事專長疾病診療過程的醫案每年12份。師承人員要提交與其專長密切相關的中醫專科經典醫著古籍等學習心得每年1篇,體現師承指導老師學術特長和經驗的跟師筆記每年10篇、臨床實踐記錄每年10篇等。
02中醫醫術實踐的相關證明材料
其一,您可以准備您長期實踐所在區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證明。
其二,或者您也可以准備您在臨床實踐所在街道、村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此為國家衛計委《15號令》規定,另外各省細則要求的患者數略有不同,請您務必逐條仔細閱讀本省細則。
03我自己寫怕出問題能找人代寫嗎
首先,請您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不要相信某些廣告說的,專長人員填寫材料難、報名難,要依賴專人來代寫代辦!如果真的行醫多年、臨床經驗豐富、醫術確實有效、有患者基礎的話,經過了培訓學習之後,是完全有能力自己准備材料、自己寫綜述、自己報名的。
唯一存在的問題,可能就在於中醫理論基礎薄弱,以及對於考核規范不了解,中域中醫確有專長/專長醫師培訓課程中,可輔助指導填寫或修改專長醫師報名材料,進行一對一指導。在專長申報方向規劃,醫術淵源綜述,病案例填寫等各類材料填寫上,也會進行單獨培訓服務!
04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能全國通用嗎?
「我在A省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可以到B省注冊行醫嗎?」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醫(專長)醫師在其考核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中醫(專長)醫師跨省執業的,須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同意並注冊。
也就是說,這個資格證是不能全國通用的,如果要去外省注冊,必須得到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同意才可以,而這里需要走什麼程序,是考核還是簡單注冊,就看當地的具體政策了。
所以,對於很多不正規培訓機構宣稱的「全國通用」,大家千萬不要相信。
05什麼是醫術淵源?
《辦法》中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需要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條件。那麼,究竟什麼是醫術淵源?
說白了,就是你的醫術是怎麼來的。家傳的,跟別人學的,自己學的........這些都沒問題,據實填寫就可以,注意應該是系統認真的學過。
有人又問了,參加了某個師承和確有專長的培訓班後,我學會了用某種方法治某種疾病,可以嗎?
答案是不可以,參加這種培訓班不作為「醫術淵源」的依據,這也是大多數省份的共識。
Ⅲ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內容是什麼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 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葯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怦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O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葯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准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Ⅳ 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須經監護人同意的情形是( )。
【答案】E
【答案解析】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Ⅳ 十四條醫療核心制度
有2個14條你看是哪一個。
醫療核心制度14項:
一、護理質量管理制度 二、病房管理制度 三、搶救工作制度 四、分級護理制度 五、護理交接班制度 六、查對制度 七、手術查對制度 八、供應室查對制度 九、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十、護理會診制度 十一、病房一般消毒隔離管理制度 十二、護理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護理差錯、事故報告制度 十四、術前患者訪視制度
十四條醫療核心制度:
一、首科首診負責制度
1、門診或急診病人掛號就診時,首科首診醫師應抱著高度的責任心為病人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
2、首診醫師應認真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和寫好病歷。
3、若非本專科的病人由首診醫師負責請相應專業醫師會診。
4、危重病人或行動不方便的病人應由首診醫師負責請相關會診醫師到現場會診,全過程負責直至確定診斷方向和收治科室。
5、若遇暫不能明確主要診斷的病人,應由首診醫師所在科室負責病人的暫時處置,待明確診斷後再轉入相關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
二、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1、醫生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按臨床用血要求,嚴格掌握輸血指證,決定患者輸成分血或全血。
2、醫生與受血者(或被委託人/監護人)簽訂「輸血治療同意書」詳細說明輸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級輸血風險(可能發生反應和感染經血傳播疾病)。
3、醫生認真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按規定逐級審簽,並進行常規輸血前檢查,包括:谷丙轉氨酶、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抗體、艾滋病抗體、梅毒抗體。
4、臨床科室將血標本、「臨床輸血申請單」、「輸血檢驗單」一並送至血庫。
5、由血庫(檢驗科醫生)填寫的「輸血交叉配血試驗報告單」,在發血時,交領血者帶回臨床科室。
6、血液出庫時,領血者核對無誤並簽字。
7、臨床科室領回血液後,二名醫務人員核對並在「輸血交叉配血試驗報告單」反面簽名確認。
8、輸血進行中醫護人員要認真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若發生輸血反應,應及時採取限制措施,視病情逐級匯報。輸血完畢後詳細填寫「輸血不良反應回報單」,「輸血不良反應回報單」留存血庫。
9、「輸血治療同意書」、「輸血檢驗單」、「輸血交叉配血試驗報告單」由臨床科室保存在病歷中;「臨床輸血申請單」、「輸血不良反應回報單」、「血液入、出庫核查登記」由血庫保存,有關輸血資料要備查20年。
三、手術分級管理及審批制度
為了確保手術安全和手術質量,預防醫療事故發生,加強各級醫院和醫師的手術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結合醫院分級管理和基本現代化醫院的要求,參照有關資料,制定本規定。
(一)手術分類
主要根據手術過程的負責性和對手術技術的要求,把手術分為:
1、甲類手術:手術過程復雜,手術技術難度大的各種手術。
2、乙類手術:手術過程較復雜,手術技術有一定難度的各種重大手術。
3、丙類手術:手術過程不復雜,手術技術難度不大的各種中等手術。
4、丁類手術:手術過程簡單,手術技術難度低的普通常見小手術。
註:微創(腔內)手術根據其技術的負責性分別列入各類手術中。
(二)手術醫師分級
根據其取得的衛生技術資格及其相應受聘職務,規定手術醫師的分級。所有手術醫師均應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1、 住院醫師
(1)低年資住院醫師:從事住院醫師工作3年以內,或碩士生畢業,從事住院醫師2年以內者。
(2)高年資住院醫師:從事住院醫師工作3年以上,或碩士生畢業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從事住院醫師2年以上者。
2、主治醫師
(1)低年資主治醫師:擔任主治醫師3年以內,或臨床博士生畢業2年以內者。
(2)高年資主治醫師:擔任主治醫師3年以上,或臨床博士生畢業2年以上者。
3、副主任醫師
(1)低年資副主任醫師:擔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內,或博士後從事臨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資副主任醫師:擔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上者。
4、主任醫師
(三)各級醫師手術范圍
1、低年資住院醫師 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逐步開展並熟練掌握丁類手術。
2、高年資住院醫師 在熟練掌握丁類手術的基礎上,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逐步開展丙類手術。
3、低年資主治醫師 熟練掌握丙類手術,並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逐步開展乙類手術。
4、高年資主治醫師 掌握乙類手術,有條件者可以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適當開展一些甲類手術。
5、低年資副主任醫師 熟練掌握乙類手術,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逐步開展甲類手術。
6、高年資副主任醫師 在主任醫師指導下,開展甲類手術,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完成部分甲類手術、新開展的手術和科研項目手術。
7、主任醫師 熟練完成甲類手術,特別是完成新開展的手術或引進的新手術,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項目手術。
(四)手術審批許可權
手術審批許可權是指對各類手術的審批許可權,是控制手術質量的關鍵。
1、正常手術
(1)甲類手術:由科主任審批,高年資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簽發手術通知單,報醫務處(科)備案。特殊病例手術須填寫「手術審批單」,科主任根據科內討論情況,簽署意見後報醫務處(科),由業務副院長審批。
(2)乙類手術:由科主任審批,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簽發手術通知單,報醫務處(科)備案。
(3)丙類手術:由科主任審批,高年資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簽發手術通知單。
(4)丁類手術:由主治醫師審批,並簽發手術通知單。
(5)開展重大的新手術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術項目,需經衛生廳指定的學術團體論證,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評審後方能在醫院實施。對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會環境的項目還需按規定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復。
2、特殊手術
凡屬下列之一的可視作特殊手術:
(1)被手術者系外賓、華僑、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術者系特殊保健對象如高級幹部、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及民主黨派負責人。
(3)各種原因導致毀容或致殘的。
(4)可能引起司法糾紛的。
(5)同一病人24小時內需再次手術的。
(6)高風險手術。
(7)外院醫師來院參加手術者。異地行醫必須按《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執行。
(8)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術,須經科內討論,科主任簽字報醫務處(科)審核,由業務院長或院長審批,由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簽發手術通知單。執業醫師在異單位、異地行醫手術,需按《執業醫師法》的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籍醫師的執業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此外,在急診或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生命,經治醫師應當機立斷,爭分奪秒積極搶救,並及時向上級醫師和總值班匯報,不得延誤搶救時機。
四、術前病例討論制度
對重大、疑難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由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師、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制訂處手術方案、術後觀察事項、護理要求。討論情況記入病例。一般手術也要進行相應討論。
五、病歷書寫制度
(一)病歷記錄應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准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倒填、剪貼。醫師應簽全名。
(二)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無正式譯名的病名,以及葯名等可以例外。診斷、手術應按照疾病和手術分類名稱填寫。
(三)門診病歷的書寫要求:
1.要簡明扼要。病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由掛號室填寫。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診斷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需記載於病歷上,由醫師書寫簽字。
2.間隔時間過久或與前次不同病種的復診病員。一般都應與初診病員同樣寫上檢查所見和診斷,並應寫明「初診」字樣。
3.每次診察,均應填寫日期,急診病歷應加填時間。
4.請求他科會診,應將請求會診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寫清楚。
5.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應在請求會診的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並簽字。
6.門診病員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簽寫住院證,並在病歷上寫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診斷。
7.門診醫師對轉診病員應負責填寫轉診病歷摘要。
(四)住院病歷的書寫要求:
1.新入院病員必須填寫一份完整病歷,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聯系方式、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經史、生育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小結、初步診斷、治療處理意見……等,由醫師書寫簽字。
2.書寫時力求詳盡、整齊、准確,要求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急診應即刻檢查填寫。
3.病歷由實習醫師負責填寫,經住院醫師審查簽字,並做必要的補充修改,住院醫師另寫住院記錄(入院志)。如無實習醫師時則由住院醫師填寫病歷。主治醫師應審查修正並簽字。
4.再次入院者應寫再次入院病歷。
5.病員入院後,必須於24小時內進行擬診分析,提出診療措施,並記於病程記錄內。
6.病程記錄(病程日誌)包括病情變化、檢查所見、鑒別診斷、上級醫師對病情的分析及診療意見、治療過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處理時要記明施行方法和時間。病程記錄一般應每天記錄一次,重危病員和驟然惡化病員應隨時記錄。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負責記載,主治醫師應有計劃地進行檢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見並簽字。
7.科內或全院性會診及疑難病症的討論,應做詳細記錄。請他科醫師會診由會診醫師填寫記錄並簽字。
8.凡移交病員均需由交班醫師作出交班小結填入病程記錄內。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入病程記錄內。
9.凡決定轉診、轉科或轉院的病員,經治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診、轉科、或轉院記錄,主治醫師審查簽字。轉院記錄最後由科主任審查簽字。
10.各種檢查回報單應按順序粘貼。
11.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當日完成。出院記錄內容包括病歷摘要及各項檢查要點、住院期間的病情轉變及治療過程、效果、出院時情況、出院後處理方針和隨診計劃,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死亡記錄除病歷摘要、治療經過外,應記載搶救措施、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員應有詳細的病理解剖記錄及病理診斷。死亡病歷討論也應做詳細記錄。
六、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護士長和有關人員參加。科主任、主任醫師(含副主任醫師)查房每周1—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進行。住院醫師對所管病員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2.對危重病員,住院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並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科主任、主任醫師臨時檢查病員。
3.查房前醫護人員要做好准備工作,如病歷、X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用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要自上而下逐級嚴格要求,認真負責。經治的住院醫師要報告簡要病歷、當前病情並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主任或主治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和病情分析,並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護士長組織護理人員每周進行一次護理查房,主要檢查護理質量,研究解決疑難問題,結合實際教學。
5.查房的內容:
①科主任、主任醫師查房,要解決疑難病例;審查對新入院、重危病員的診斷、治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醫囑、病歷、護理質量;聽取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
②主治醫生查房,要求對所管病人分組進行系統查房。尤其對新入院、重危、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好的病員進行重點檢查與討論;聽取醫師和護士的反映;傾聽病員的陳述;檢查病歷並糾正其中錯誤的記錄;了解病員病情變化並徵求對飲食、生活的意見;檢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決定出、轉院問題。
③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重點巡視重危、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後的病員,同時巡視一般病員;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檢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並開寫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檢查病員飲食情況;主動徵求病員對醫療、護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見。
七、開展新技術、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
一、本單位沒有開展,申請者沒有操作經驗的新技術、新方法,而該技術、方法有直接導致病人死亡和致殘的可能,須經病人、家屬同意並履行簽字手續並向醫務科提出書面申請,醫務科會同科教科組織有關專家及相關科室進行相關論證,提出意見,報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開展。實施過程前申請者應將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向病人及其家屬說明清楚,實施過程中,要隨時向醫務科匯報,以便採取各種防範措施。
二、本單位沒有開展,申請者有操作經驗的新技術、新方法,而該技術、方法有直接導致病人死亡和致殘的可能;需向醫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經醫務科長批准,經病人及其家屬同意並履行簽字手續後方可開展。
三、新技術、方法完成3例後需向醫務科提交總結報告,醫務科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報批。
八、查對制度
一、醫囑查對制度
(1)轉抄醫囑必須寫明原醫囑及轉抄醫囑日期、時間及簽名。轉抄醫囑後,須查對無誤後方可執行,並做到每班查對。護士長每周參加總查對2次。
(2)臨時即刻執行醫囑,需經二人查對無誤,方可執行。並記錄執行時間,執行者簽名。
(3)搶救病人時,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述一遍,然後執行。並督促醫師及時補開。
二、服葯、注射、輸液查對制度
(1) 服葯、注射、輸液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後查 七對:對床號、姓名和服用葯的葯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
(2)備葯前要檢查質量,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
(3)擺葯後必須經第二人核對後方可執行。
(4)給葯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葯時要經過反復核對;用葯後葯保留安瓿,以便必要時查對。給多種葯物時,葯注意有無配伍禁忌。
(5)發葯、注射時,病人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清,方可執行。
三、輸血查對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效期,血液有無凝塊和溶血,血袋有無漏氣、裂痕。
(2)查輸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號與血袋上標簽是否相符,交叉配血試驗有無凝聚反應。
(3)病人床號、姓名、住院號、血型、血袋號及申請輸血量。
(4)輸血前需經兩人查對,無誤後方可輸入
(5)輸血完畢後,短期保留血袋,以備必要時檢查。
四、手術病人查對制度
(1)術前准備及接病人時,應查對病人床號、姓名、性別、年齡、診斷、手術部位、名稱、術前用葯。葯物過敏試驗結果,按要求擺好體位。
(2)查無菌包內滅菌指示劑是否達到要求,手術器械是否齊全。
九、會診制度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一般急會診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單,上級醫師簽字同意,並在會診單上註明「急」子,應邀科室醫師應在一小時內到達;病情特別緊急科先用電話聯系,後補會診單,或在會診單上註明「特急」字樣,應邀科室醫師必須立即前往(20分鍾內到達),不得延誤。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要有人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應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准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十、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死後一周內召開,特殊病例應及時討論。屍檢病例,待病理報告發出後討論,但不遲於兩周。討論由科主任,醫護和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務科派人參加。討論情況記入病歷。
十一、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凡科內遇疑難病例,入院三天未明確診斷、治療三天效果不佳、病情嚴重及院內感染者均需討論,討論會由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本科或邀請他科有關人員參加,認真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修訂治療方案。
十二、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危重病人搶救工作由主治醫師、科主任和護士長組織,並電話或書面向醫務科報告。必要時院領導參加指揮。所有參加搶救人員要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分工協作,積極搶救病人。
二、搶救工作中遇到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問題時,應及時請示和邀請有關科室會診予以解決。
三、醫生護士要密切配合,口頭醫囑護士應復述一遍,核對無誤後方可執行。
四、做好搶救記錄,要求准確、清晰、扼要、完整、,並准確記錄執行時間。
五、新入院或病情突變的危重病人,應及時通知醫務科或總值班,填寫病情危重通知單一式三份,分別交病人家屬、醫務科和貼在病歷上,病情穩定後,轉帖到病歷首頁的後面,搶救結果及時通知醫務科。
十三、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醫師值班與交接班:
1.在非辦公時間及假日設有值班醫師,單獨值班。
2.值班醫師每日下班前在科室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應巡視病室,了解危重病員情況,並做好床前交接。接班者未到時,交班者不得離開崗位。
3.值班醫師在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簿,並做好交班工作。值班醫師對重危病員應作好病程記錄和醫療措施記錄,並扼要記入值班日誌。
4.值班醫師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臨時情況的處理;對急診入院病員及時檢查填寫病歷,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置。
5.值班醫師遇有疑難問題時,應請經治醫師或上級醫師處理。
6.值班醫師夜間必須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離開。護理人員邀請時應立即前往視診。如有事離開時,必須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
7.每日晨會,值班醫師將病員情況重點向主治醫師或主任醫師報告,並向經治醫師交清危重病員情況及尚待處理的工作。
(二)護士值班與交接班:
1.本科室實行24小時三班輪值。
2.值班人員應嚴格遵照醫囑和服從護士長安排,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保證各項治療護理工作準確、及時進行。未經護士長同意,護士不得擅自調換班次。
3.嚴格按照分級護理要求巡視病人,發現病情變化在職責范圍內給予處置,並向值班醫師反映。遇重大問題及時向護士長和總值班匯報。
4.每班必須按時交接班,接班者必須提前15分鍾到科室與溫度交班報告,交接物品。接班者未到時,交班者不得離開崗位。
5.值班者必須在交班前完成各項記錄及本班各項工作,處理好用過的物品。如遇特殊情況未完成工作,必須詳細向下一班交代,並與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離開。
6.每晨集體交接班,由夜班護士宣讀夜班交班報告,護士長交待有關事宜及進行簡單工作講評,時間不宜超過15分鍾。會後由護士長帶領日夜班護士共同查看病房,檢查病人病情及病房管理情況。
7.中午班口頭及床邊交接。其他各班均要求書面、口頭、床邊交接。
8.書面交接班按《江蘇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書寫。口頭及床邊交接內容包括本版醫囑執行情況,各種處置完成情況,昏迷、癱瘓、一級護理等危重病人有無褥瘡及基礎護理完成情況,各種導管固定和引流情況。
9.各班對常備、貴重、毒、麻、限、劇葯及搶救物品、器材、儀器等數量、效能當面交接,接班時發現問題由交班者負責,接班後如因交接不清,發生差錯事故或物品遺失,應由接班者負責。
十四、分級護理制度
一. 住院患者由醫師根據病情決定護理登記並下達醫囑,分為Ⅰ、Ⅱ、Ⅲ級護理及特別護理四種。護理人員要在患者床頭牌內加放護理等級標識。
二. 特別護理
1.病情依據
(1)病情危重、隨時需要搶救和監護的患者
(2)病情復雜的大手術或新開展的大手術,如臟器移植等
(3)各種嚴重外商、大面積燒傷
2.護理要求
(1)設專人護理,嚴密觀察病情,備齊急救葯品、器材,隨時准備搶救
(2)制定護理計劃,設特別護理記錄單。根據病情隨時嚴密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變化,並記錄出入量
(3)認真、細致低做好各項基礎護理,嚴防並發症,確保患者安全。
三. 一級護理
1.病情依據
(1)重病、病危、各種大手術後及需要絕對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種內出血或外傷、高燒、昏迷、肝腎功能衰竭、休克及極度虛弱者
(3)癱瘓、驚厥、子癇,早產嬰、癌症治療期
2.護理要求
(1)絕對卧床休息,解決生活的各種要求
(2)注意細想情緒變化,做好思想工作,給予周密細致的護理
(3)嚴密觀察病情,每15—30分鍾巡視一次,定時測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根據病情制定護理計劃,觀察用葯後的反應及效果,做好各項護理記錄
(4)加強基礎護理,定時做好口腔護理、皮膚護理,防止發生合並症
(5)加強營養,鼓勵患者進食,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空氣新鮮,防止交叉感染
四. 二級護理
1.病情依據
(1)病重期急性症狀小時,特殊復雜手術及大手術後病情穩定,行骨牽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體弱或慢性病不宜過多活動者
(3)一般手術後或輕型先兆癲癇者
2.護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據患者情況,可在床上做輕度活動
(2)注意觀察病情變化,進行特殊治療和用葯後反應及效果,每1—2小時巡視1次
(3)做好基礎護理,協助翻身,加強口腔、皮膚護理,防止發生合並症
(4)給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顧。如洗臉、摖身、送飯、遞送便器等
五. 三級護理
1.病情依據
(1)輕症、一般慢性病、手術前檢查准備階段、正常產婦等
(2)各種疾病術後恢復期或即將出院的患者
(3)可以下床活動,生活可以自理
2.護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動,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測量體溫、脈搏、呼吸兩次,掌握患者的生活、思想情況
(3)督促患者遵守院規,保證休息,注意飲食,每日兩次巡視
(4)對產婦進行婦幼衛生保健咨詢指導
(5)進行衛生科學普及宣教工作,提高患者自我保健水平
Ⅵ 患者知情同意權三要素
法律分析:病情了解權;治療措施的知悉權;醫療費用知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Ⅶ 住院如何轉科
患者轉科交接時嚴格執行身份識別制度和流程。尤其急診、病房、手術室、ICU、NICU之間的轉接。具體如圖所示:
轉科交接制度:
1、凡因病情需要轉科的住院患者須經轉入科室進行會診,由轉入科室進行評估,經同意後方可進行轉科。轉出科室與接收科室需提前聯系好床位,進行轉科交接手續,待手續完成後進行轉科。
2、轉入科室對轉科患者應優先安排床位,根據患者實際情況安排病房。
3、如系危重患者,轉入科室應按急診要求盡快解決床位,如尚未辦理轉科手續,待病人轉入後的兩小時內補辦轉科手續。轉科過程中,必須由轉出科室醫護人員護送至轉入科室,並與接受科室的主管醫師做好床邊交接工作。
轉入科室及時診治或搶救,轉入科室及轉出科室必須按時做好交接班記錄,醫囑及病程及時有所體現。轉入科室及時診治或搶救,轉入科室及轉出科室必須按時做好交接班記錄,醫囑及病程及時有所體現。
4、患者轉科前轉出科室經主管醫師下達轉科醫囑,完成轉科記錄。護士將本科室相關賬目結算完畢後(轉科前醫囑全部停止)。電腦發送轉科信息,同時電話通知轉入科室轉備接收,二級護理以下的患者由護士攜帶全部病歷資料護送患者到轉入科室。
一級護理以上的患者須經派醫師和護士隨同前往,並做好交接工作。
5、轉入科室應按照轉入患者接收,及時開出醫囑。
6、終末消毒痛出院患者。
Ⅷ 必須由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的情況是
除緊急情況外,其他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都應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