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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

发布时间: 2021-01-23 12:26:56

① 清华大学的易延友是什么背景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② 易延友怎么当上清华法学教授

今天,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舆论鼎沸。易延友于是修正了说法: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教授的表现相当轻狂,前后两句话有区别吗?没有任何区别。这令人想起了一则掌故:美国讽刺小说家马克吐温有次撰文大骂政客:美国国会议员有一半是婊子养的,国会议员恼羞成怒,纷纷要求马克吐温道歉,马克吐温很爽快地道了歉:美国国会议员有一半不是婊子养的。
作为法学院的教授,我们不能说易教授不懂强奸的定义,他确实一直都在使用强奸一词,但是,令人都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是,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易教授不是根据强奸的数量、情节来区分危害性,而是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地位来区分危害性。如果易教授认为强奸2个人比强奸1个人的危害性大,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确的,但是,易教授却说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根据身份和地位来区别强奸的危害性,这就实在令人费解和难以接受。
--要知道,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社会危害性,危害性小,量刑也会小。从这个角度而言,易教授确实是在替李天一及其律师开脱。我由此产生了疑惑:易教授是不是认识两位打算替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甚至,他们经常在一起喝酒、打牌?但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再护友心切,也不能发表此等没头没脑的言论啊。
强奸的危害性大小和身份挂钩,显然是国际一流的法学研究成果,似乎别的国家没有这种理论,否则易教授早就引经据典了,所以,这堪称是易教授全球独步的理论。如果按照易教授这种强奸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身份的法学理论,那么,强奸公务员的老婆或女儿比强奸农民工的老婆或女儿危害性大,强奸处级干部的老婆或女儿比强奸科级干部的老婆或子女的危害性大,强奸大学本科生比强奸专科生的危害性大
如果我们进一步深究,易教授是不是在变相强调,如果谁真的按捺不住,想强奸了,就请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因为危害小,因此风险就小,量刑肯定也比强奸良家妇女低。
按照易教授的理论,我们也很容易推导出:法律是根据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来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的,在强奸面前,法律优先保护良家妇女,道理很简单,因为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大。

③ 清华大学易延友

易延友 1973年生

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6-1999,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2002,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
1999-200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博士

还是比较年轻的老师,有冲劲。
请看清华大学官方链接:
http://www.tsinghua.e.cn/publish/law/3563/2010/20101220195201791121787/20101220195201791121787_.html
网络:
http://ke..com/view/1001350.htm

下面引自清华大学官方介绍
学术成果
(一)著作
1.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学阶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诉讼法精义》(法学名师讲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美国海马出版社,2012年。
4. 《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
8.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二)论文
1. 《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及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 《State Ideology Transition and Procere Model Transformation: China’s Criminal Procere Law and Its Revisions》,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2.
3.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4. 《论最佳证据规则》,《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5. 《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中心展开》,《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6. 《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7. 《对抗式刑事诉讼的形成与特色——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对抗制改革》,《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8. 《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以黄碟案为中心的法理透视》,《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权规则:美国的制度与实践》,《证据科学》,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6. 《传闻法则:历史、原理与发展趋势》,《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证据法上的专家证言制度及其挑战》,《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其基本原理》,《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20.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21. 《权衡原则是怎样把人权消灭掉的——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例》,《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 《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23. 《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25. 《陪审团在衰退吗?——当代英美陪审团发展趋势解读》,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26. 《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论辩诉交易应当缓行》,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评》,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29. 《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哲学基础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三)随笔
1. 《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理论与实践支撑》,《检察日报》,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审团的恢复及对中国的启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与资源让学者们马失前蹄》,《法制日报》,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乱与司法能动主义无关》,《法制日报》,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决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国法律》,《法制日报》,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辩论程序理应推广和完善》,《法制日报》,2009年6月。
7. 《我国暂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法制日报》,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 《律师应当为何而战》,《中国律师》,2008年。
10.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检察日报》,2006年5月18日。
11. 《法院判案何须请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 《人民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有据——评法官谋杀院长案》,搜狐评论,2003年10月13日。
13. 《我们能被关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 《“可不知论”与“不可不知论”》,《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 《法院如何给说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 《法官应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 《毒树之根岂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④ 清华大学的易延友老师

刚写了一个“好”论文: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⑤ 华威大学的著名校友

瓦莱瑞 阿莫斯 (Valerie Amos) - 原英国上议院领袖,现联合国副秘书长。
大卫 戴维斯 - 原英国影子内阁大臣,下议院参议员。
Mahmoud Mohieldin - 原埃及投资部长、世界银行常务董事。
雅库布 戈翁 - 原尼日利亚联邦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
Kim Howells - 原英国外交部长。
Spencer Dale - 现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since 2008)
Sidney Y.Tang -亚洲投资银行会AIBC2015年代表(香港),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谢菲尔德卓越成就奖获得者
乔治 赛托蒂(George Saitoti) - 原世界银行和IMF执行主席(1990-1991)、肯尼亚副总统。
斯汀 - 警察乐队(The Police)主唱(肄业)
保罗·安德森 - 生化危机系列电影导演。
乔纳森·科埃-英国作家
陶杰-香港作家
钟宜霖-旅英移民作家
魏绮珊、李臻-香港著名新闻主播
陈婉娴-香港立法会议员,劳工课程
李国宝-香港立法会议员、原东亚银行CEO(荣誉博士)
冯嘉奇-前香港足球代表队队长,英格兰超级足球联赛伯明翰足球会财务总监,工商管理硕士。
吴育仁-台湾立法委员
席光-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李天一案危害论创始人。

⑥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教授已沦落之此了

后易教授将后一句话更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笔者对此好奇,不禁网络了一下易延友的资料。资料显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对此,笔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并且有过留洋背景的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何以说出如此荒谬的话?之所以说易教授的观点是荒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认为,强调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其错在于在个案中刑法上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没有同意,可能性大与有没有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可能性大是根据人们经验常识的一种推断,是通常情况下根据经验常识推断出的一种假想结论,而非是证据证明的结论。在个案中,无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被害人或者没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结论,也是定案的依据,而不能依据经验常识,不顾个案的证据情况,而认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从而不构成强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应该比常人更应该知道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抛开证据不谈,而以经验常识来引导人们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从而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观点,不知是何居心。我们不妨以恶意来推断,这所谓的易教授或者是学艺不精、沽名钓誉,或者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疯了,想出了这么一个办法,让国人痛骂。第二、易教授的第二个观点儿“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谬。这个观点的立论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从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结论。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宪法原则。纵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备基本的人权,她的性的自由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在一个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强奸,这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的罪行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就连我们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话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出如此逆天挑战大家的法律常识与良知底线的话呢?令人费解。易教授的此种观点只有在等级社会才能成立,比如,在我们的封建社会,同样的行为不同的人实施或者实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国有“刑不上大夫”之说,故易教授关于“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说明,我们现在的新中国仍然是等级社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等屁民愚笨,还要易教授明示。根据易教授观点,有网友得出这样的结论,“抢劫一个富人比抢劫一个穷人的危害更小;谋杀一个流浪汉或老人比谋杀一个上班族或年轻人危害更小。”有人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这些人正在颠覆中国法治的进程。我们不禁要问,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的法学教授已沦落之此了吗?

⑦ 清华大学易延友

你要干什么。。骂他的人多的是,药师有他手机号不打爆了

⑧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的老师都有哪些

张建伟
易延友

⑨ 陈满案,蒙冤23年,什么概念

您好!陈满蒙冤23年,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说明求得司法公正是何其难啊!
下面是陈满案全记录
1992年12月25日
海口市上坡下村 109 号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陈满被当地警方锁定为凶手,随后被羁押。
1994年11月22日
历经一、二审,陈满被判死缓,服刑至今。
23年间
陈满父母陈元成、王众一夫妇和家人,开始了“陈满无罪”的申诉路。
2015年2月22日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和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琼向最高检察院递交了陈满冤案申诉状。
2015年2月16日
易延友收到最高检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最高检决定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进行再审。
今日
陈满案再审在海口开庭。
12月28日,海口美兰监狱,大哥陈忆夫妇和陈满交流将近半个小时。走出监狱,陈忆说,和10年前来看陈满时相比,弟弟老了黑了瘦了,但这次精神状态要好很多。
陈满案再审时间临近,长年关注并为陈满奔波的多位律师,相继赶到海口。律师群中,有一审和二审辩护律师曹铮,还有曾在监狱与陈满面对面一整天的律师陈建刚,以及再审出庭律师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和川籍律师王万琼。“我们希望亲眼见证陈满回家,因为这是我国法治进程,最值得记录的时刻。”曹铮说。
12月28日晚,华西都市报记者还辗转与办理陈满案的警方——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区分局(原振东区分局)政治部负责人取得联系。在电话里,这位负责人表示,因年代久远,当年承办该案主要民警,已陆续退休。而他本人,于2003年进入分局工作,对陈满案完全没有听说过,所以不知情,故不便作任何评说。
陈满一审律师
写了77次申诉材料,几乎全部石沉大海。“我开始灰心了。毕竟,时间越久,翻案的机会就越渺茫
A 再审前一天大哥:“为弟弟腾出了向阳的屋子”
12月28日,陈满案再审的前一天,海口下着小雨,有点凉。
美兰监狱,陈满的大哥陈忆搀扶着爱人李宇琪来到这里。
他们带着从老家四川绵竹给陈满买的一身新衣服,专程给弟弟送来。
夹克、粉色衬衣、西裤还有皮鞋,大嫂李宇琪说,这样的着装显得正式。“衬衣选择粉红色,是想象征有好兆头。”
“衣服没有让送,但破例让我们跟陈满见了面。”陈忆说,陈满显得很平静,可能是在监狱里呆久了,整个人都麻木了,“弟弟老了黑了瘦了,但能感到他精神还不错。”
会面中,陈满问大嫂侄儿的情况,当得知侄儿已经结婚后,他点了点头。
陈忆说,家里三兄弟只有他有一个儿子,两个弟弟都没有结婚生子,“二弟(陈满)跟我们的最后一张合影时,我们儿子还抱在手里,如今都27岁了,都结婚了。”说到这里,陈忆很是感慨。
虽然衣服没有送到陈满的手里,但是陈忆夫妇依然感到很高兴,“提前和陈满见了面,说上了话。”
由于亲属会面不能谈案情,三人就聊了一会儿家常。陈满问陈忆住哪里,安全不,也问了老家爸爸妈妈的情况,“虽然前不久才打了电话给父母,但他还是很惦记。”陈忆说。
此前,母亲王众一说,她们老两口身体不行了,不能去看儿子出庭了,“我们去了怕回不来了。”
王众一说,家里就全权让老大陈忆和大儿媳去,“我倒是想他们两个人去能三个人回来。”
“从10点半开始会见,只聊了半个小时。”陈忆说,他和弟弟差不多有10年没有见面了,半个小时的时间,感觉还有好多的话没有说,“期待他明天就能出来和我们团聚,一家人坐在一起慢慢聊。”
陈忆说,爸爸妈妈为了迎接弟弟回家,还专门腌制了两块腊肉,弹了两床新棉絮,和一套新的床上用品,还把他以前住的那间向阳的屋子腾出来,准备给弟弟住。“希望他回家后忘掉监狱,忘掉那些阴暗的东西,忘掉过去的痛苦生活,每天睁开眼睛就能看到阳光。”
律师:“如出狱会寻求合理的赔偿”
28日下午3点,陈满案再审辩护律师易延友和王万琼来到美兰监狱会见陈满,做开庭前的最后沟通,告诉他庭审的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项。
会面从下午三点持续到五点,王万琼律师向华西都市报记者介绍了会面的一些情况,她说,“除了告诉他流程,更重要的是给他梳理一下当年的证人证言,还有就是帮他回忆当年的一些庭审情况,毕竟过了这么多年了。”
由于时间有限,王万琼只给陈满梳理了十多个证人证言,“太多他也记不住。”
陈满案再审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对于本案则表示,“我认为陈满是无罪的,最高检也做了史无前例的无罪抗诉,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让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
而就陈满案后续的赔偿问题,易延友说,等陈满出狱后再说,“坐了20多年的牢,加上一些别的原因,对陈满的身体、精神和心理都造成了损害,会为他寻求一个合理的赔偿。”
同学同事来了,希望能接陈满回家
陈满当年在绵竹县(今绵竹市)工商局的同事姚军也一直关注着陈满案的再审,当得知29日再审的消息后,也从老家赶了过来。
据陈满大哥陈忆介绍,陈满和姚军两人曾一起下海,后来姚军又回到绵竹。
陈满的高中同学王代斌也来了,“他们是来接陈满回家的。”陈忆说。
据陈忆介绍,他们三兄弟当年读书都非常刻苦的,成绩也都很好,可惜的是陈满因为感冒发烧,高考考砸了。
后来,陈满通过招干考进了绵竹县工商局。“那个年代,一个家庭里有两个大学生还有干部,是相当可以的了。”陈忆说,没想到弟弟辞职闯海南才4年时间,就出了事情。
28日晚上7点,陈忆接到了母亲王众一从绵竹老家打来的电话,电话中陈忆给母亲描述了当天和弟弟会见的情况,“母亲很高兴,说看到了媒体的报道。”陈忆安慰母亲好好吃饭好好睡觉,等待庭审的到来,“我会第一时间给你打电话报告结果,报告好消息。”
B 为他辩护的律师们发黄卷宗曝光公安副局长手写“认定理由”
曹铮,今年75岁。1994年5月16日,当陈满父亲陈元成在海口找到他时,他在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任刑辩主任。
12月28日下午,坐在海口某宾馆茶室里,曹铮从行李箱里,掏出一大叠材料。“这些都是我为陈满作一、二审无罪辩护的卷宗材料,我全部保存着。尽管我没成功,不过,这些都是见证。”
“陈满父亲对他儿子的爱,我永生难忘。”曹铮说。当然,对在监狱见到陈满的那一幕,曹铮更是记忆犹新。曹铮说,当时陈满已被羁押一年多时间了。“整个人精神状态极差。一个劲地说:他是被冤枉的,他没干过……”
据曹铮介绍,他在一审和二审庭上,均替陈满作的是无罪辩护。并当庭质证“物证去了哪儿”、“警方调查人证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等多项理由。不过,他等来的还是死缓判决。
收到海南省终审裁定后,曹铮显得格外沮丧。他不死心,便继续替陈满父母改写申诉材料,多达77次。不过,几乎全部石沉大海。“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开始灰心了。毕竟,时间越久,翻案的机会就越渺茫。”
时隔20多年,曹铮留存的卷宗已全部泛黄。不过,纸上字迹依旧清晰。其中,包含一份落款为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某副局长的手写材料,题为《关于侦破“12.25”案件的有关情况》。
这份手写材料共计6页,全系手写。材料最后一段这样写道:“这次审讯进行了五个晚上,在整个审讯中,我们始终坚持专人审讯,不诱供,不逼供。采取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都让陈满自圆其说的方法进行审讯。正是通过反反复复的审讯,陈满在几次交代中把整个案发现场的细节全部自己讲出来。如果不是他作的案,是不可能对现场情况及案情如此了解,所以我们认定陈满作的案。”
前几天,正在新疆办案的曹铮,从同行获知最高院对陈满案启动再审程序。“我当时非常兴奋。因为,我终于看到了陈满无罪回家的希望。”于是,他立即订了一张从乌鲁木齐直飞海口的机票,经过6个小时的飞行,他抵达海口,希望能坐在旁听席上,见证陈满回家。
律师监狱笔录 “他比我大10岁,看上去老20岁”
陈满被判入狱后,一直在海口美兰监狱服刑。尽管其间有多位律师和家人前往探视,不过,探视时间都较为仓促。时至2013年,北京律师陈建刚开始介入陈满案。
当年10月9日,陈建刚来到美兰监狱,获准会见已51岁的陈满。“那次的会见时间,长达一整天。”
陈建刚进入监狱,陈满正在一个工作间劳作。当狱警轻声叫喊陈满时,陈满驼着背,用鼻子“嗯”了一声。而与陈建刚交流时,陈满眼睛一直朝下,无论陈建刚怎么说,陈满一副浑浑噩噩的样子,似乎说的事与自己无关一样。时至下午,两人的会见被安排至一间办公室里。可能是之前麻木有所缓解,继续交流半个小时后,陈满突然嚎啕大哭起来,一个劲地哭喊说:“我没干过,我说什么啊……”
离开监狱,陈建刚将这一幕作为会见笔记,记录下来。“一个意气风发的青年,历经这样的遭遇,完全变成了麻木的老头。我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陈建刚说,于是,他与同事亲手起草了再审申诉书。
和陈建刚记录陈满“完全苍老”的,还有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
易延友在监狱会见陈满,是在2013年12月底。易延友在笔记里这样写道:“我详细地把自己心中疑问,向面前比我只大10岁,但看上去却比我老20岁的陈满一一道出。坦率地说,陈满对有些问题的回答让我很失望。比如说对于他口供中的那些细节问题,陈满的回答是:这些事情我都说不清楚,他们把我搞成这个样子,不去查清楚事实,我又怎么能说清楚呢?曾经一度,陈满还显得很激动,认为我不理解他,认为整个社会都辜负了他。在他这样激动的时候,我也没有试图去阻止他或者打断他,因为我希望能够通过这些问题看清楚一个真实的陈满。经过反复的发问,我大体上明白:陈满这个人基本上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对于为何没有上诉这个问题,陈满倒是说得很清楚:一审判决之后他没有拿到判决书;他一直等着二审律师去见他并帮助他上诉,但是律师一直没有等到,所以耽误了。
寻找23年前案发地上坡下村109号已难觅痕迹
12月28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陈满案案发地——海口市美兰区上坡下村。不过,当年警方记录的案发地——上坡下村109号早已难觅痕迹。
一位在这里居住长达30年的老人回忆说,当年,上坡下村一带的确发生了一起杀人放火案。不过,时间已过去很久很久了,具体什么事,谁干的,他早就遗忘了。而且,早在多年前,具体案发地——上坡下村109号已被拆除了。
“109号消失,或许让我们遗忘得更快吧!”这位老人说,不过,当时抓捕凶手的宁屯大厦还在,距离案发地,步行要花好几分钟呢。随后,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宁屯大厦,这栋当年陈满带着工人装修的大厦,如今和周围高楼相比,已变成一栋十分破旧的楼了。
当年办案民警已陆续退休
作为当年主办陈满案的警方,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对最高检抗诉和最高院启动再审陈满案又有何态度?
据华西都市报了解,随着地名变更,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已更名美兰分局。12月28日,华西都市报辗转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政治部胡主任取得联系。胡主任表示,该局尚不知道陈满案已进入再审程序。当华西都市报记者提出希望与当时办案民警取得联系时,胡主任回应说,由于时间久远,当年的办案民警已陆续退休。他于2003年才调入分局工作,对陈满案不甚知情,所以不便作任何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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