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挪用
⑴ 在国内学术造假的教授后来怎么样了
学术造假一直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在过去的几年里,一些学者通过伪造学术论文登上高位,被媒体曝光或被大众曝光,甚至被一些新的查重技术直接发现。中国学术界的学术造假率仍然很高。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大学为处理这种学术不端现象所采取的措施。
打击学术欺诈也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国,对学术造假最严厉的惩罚是开除公职。与虚假文件获得的巨大名利相比,风险非常小。邻国韩国,在“克隆之父”黄禹锡伪造事件后,不仅首尔大学撤销了教授职位;韩国检察官还调查了黄禹锡及其研究团队,发现他欺诈性地挪用了“政府研究基金”,并对他提起诉讼。相比之下,中国法律在打击学术造假方面明显滞后,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⑵ 中国工程院撤销李宁院士称号,背后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
1月11日,中国工程院官网发布了撤销李宁院士称号的决定,此消息一出,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为何李宁会被撤销院士称号?根据官方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宣判结果可以看出,李宁因利用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实验室主任、国家多项课题负责人等职务的便利,贪污科研经费高达3400多万元。法院判李宁因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年,给予相应的罚款,中国工程院也决定撤销其院士的称号。
⑶ 大学教授允许开公司吗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开公司的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务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等。并未规定大学老师不能开公司,所以大学老师开公司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⑷ 大学教授可以在外面开公司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开公司的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务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等。并未规定大学老师不能开公司,所以大学老师开公司属于合法行为。
大学老师不一定可以开公司,具体原因如下:法律方面,通常情况下,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中规定不允许大学教师创办注册公司,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大学老师是可以开公司的。学校方面只要不影响在学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大学老师的其他社会活动,比如开办公司,学校就不会干预,所以此时大学老师可以开办公司。但有时由于社会舆论和教师师德问题,学校会限制在校大学老师开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从我国明文规定的不允许设立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们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都可以看出,大学老师开公司是合法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个问题没有从法律上设置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许多学校都有自己的内部规定,而且不同的高校,其规定也有不同。作为在职教职员工,学校的规定未必就比法律规定缺少约束力,所以,要与校方协商,如果校方同意,大学生开公司也是可以行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⑸ 教授涉贪污罪被诉是真的吗
2017年11月份,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付林被羁押期间,其妻子曲女士收到清华大学发给丈夫的《聘用合同延期协议书》以及相关合同,由于协议书需要付林本人签字,曲女士目前已向法院申请将协议书转交给正在看守所的付林。
付林领军的回收“废热”进行供热技术曾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017年5月,其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公诉至海淀法院,目前案件尚未开庭。日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朱颖心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对付林按在职教师对待,随时等他续签合同。而对于案件何时开庭以及付林是否在看守所可以接到相关协议等问题,截至昨晚,海淀法院未就此案作出回应。
教授被羁押 家属收到“聘书”
付林的辩护律师周泽认为,清华大学的《聘用合同延期协议书》,涉及付林的合法权利,而且不涉及案件保密之类的问题,作为辩护人,可以带给付林签字。但看守所要求让法院带去给付林签,法院则表示让清华大学与法院联系,目前这件事应该还在处理过程中,“从司法为民的理念出发,法院应该支持、配合清华大学的工作”。
■ 案情
付林被控两宗罪 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
2017年5月,海淀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付林提起公诉。
据指控,付林于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负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利用电厂循环水余热的供热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的职务便利,在课题研究实践过程中,通过指使他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要求课题试验单位购买样机设备等手段,将由清华大学使用北京市财政科研拨款327万元委托加工的七台课题试验样机中的五台,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环能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瑞通公司)名义,出售给课题试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富龙热力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富龙公司),使环能瑞通公司获利380万元。
案发前,环能瑞通公司以样机设备回收为名,向清华大学退还105万余元,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万元。
此外,付林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能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所与山西双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公司)签订、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双良公司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到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清泰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泰盟公司),其中439万元被华清泰盟公司用于经营。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付林辩护律师周泽告诉新京报记者,将在开庭前继续为付林申请取保候审,在开庭后对该案进行无罪辩护。
周泽表示,关于贪污罪的指控,检察院错误地将清华大学应该拨付给课题参与单位用于样机试制、试验的课题经费当成了清华大学应该保有的资金,并错误地将清华大学拨付课题经费给课题参与单位试制的试验用样机,当成了清华大学的固定资产;在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方面,检察机关错误地将双良公司根据三方协议应付给华清泰盟公司的钱款,误认为是双良公司根据其与清华能源所的一份作废合同应付清华能源所的合同款。
关于付林是否可以在被羁押期间签署协议,以及该案何时开庭两个问题,新京报记者向海淀法院发送了采访函,截至昨晚,法院未作回应。
■ 链接
曾发明废热回收技术解决“气荒”
从一份2014年6月30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建议》中,新京报记者发现,并非院士身份的付林,与其他多名院士联名完成了《关于全面推广工业废(余)热采暖,大幅缓解北方地区冬季雾霾问题的建议》(简称《建议》)。其中指出,“目前解决供热污染问题的主要途径是‘煤改气’,但因冬季气源普遍短缺和价格昂贵,使得天然气和供热很难推广,并且天然气同样大量排放氮氧化物形成PM2.5”。该《建议》同时提出,利用工业废热是一种更加经济和可行的供热途径。
“我国工业废热资源潜力巨大。火力发电燃煤只有40%左右变为电,其余全部变为废热排放掉了……”付林的师弟兼同事、清华同衡规划院下属能源所总工程师张世钢介绍说,从2006年开始,付林领军的团队经过多年研究,发明了“基于吸收式换热的集中供热技术”,可使热电厂等热源的产热效率提高40%,热网输送能力提高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