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老师杀害19岁女大学生
『壹』 大学老师杀害19岁女学生案的案件经过如何
2019年4月初,郭某牛和受害人涵涵成为情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6月30日分手。6月29日,涵涵因遭到郭某牛殴打报警,在派出所,两人签署民事调解书,和平分手。但是,此后郭某牛依然不断骚扰和威胁涵涵。
2019年9月19日下午,在安徽工程大学校门外,尾随涵涵近一个小时后,郭某牛拿出匕首走向涵涵。当时,涵涵欲乘坐出租车离开以摆脱纠缠,见郭某牛追来,便向马路对面跑,郭某牛追至马路中间,持匕首向涵涵连刺数十刀。
案发后,涵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受害人系他人持锐器刺戳全身多处致左颈总静脉破裂,肺、肝、肾等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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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老师杀害19岁女学生案在安徽芜湖开庭
10月30日上午9点30分,“安徽工程大学老师郭某牛杀害19岁女学生一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此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对外不公开开庭。
受害方代理律师樊颙告诉记者,他昨天和受害人父母已经赶到了芜湖。受害人的父亲说,“他禽兽不如,我女儿才19岁,她有什么过错,自古杀人偿命,我们希望法院判他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2月,安徽工程大学33岁的教师郭某牛与该校19岁学生涵涵结识,同年4月初,两人相恋。在一起的两个多月,涵涵一提分手,郭某牛就会对她进行威胁:“你分手,我就不让你拿到毕业证,考试肯定让你挂科。”
受害方提供的一张QQ聊天截图显示,郭某牛对涵涵说:“我给其他人最多七十多分,给了你九十多分,这样你就能拉开与其他人的距离。如果不出意外肯定能拿奖学金。”
此案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他们和市民一样守候在法院外。来自安徽工程大学的一位学生说,郭某牛曾是他选修课老师,郭某牛常说自己有女人缘,但没想到会干出这种事。
律师说,他希望法院彰显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贰』 芜湖市安师大皖江学院美术系是个坑,今年毕业生都被坑的很惨,听说里面有好多不良的老师欺负女学生,还
不是欺负,老师们直接勾搭。从上到下,无一不是哟。
『叁』 芜湖女大学生坠亡 “凶手”是谁
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当女大学生、酒醉、开房与死亡等字眼联系在一起时,一定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发生在跨年狂欢后的芜湖女大学生坠亡案就是如此。尽管此事已渐平息,但依然值得思考。
据警方透露:2015年12月31日下午,死者陈某通过Q Q要求季某和吴某一同前往酒吧。酒后,3人一同进入某宾馆6楼的一个房间。季某和死者陈某睡在一张床上,吴某睡在另一张床上。3人相继入睡,直到次日凌晨5点左右,睡在靠窗位置的吴某被惊醒,吴某表示等他坐起来时,发现陈某在窗帘后面的窗台上面,伸手准备去拉的时候,陈某从楼上坠下。陈某是高坠?自杀?还是谋杀?众多疑问接踵而来。1月5日上午,警方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死者的死亡属于醉酒下坠楼,属意外事件。经检测,死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52毫克,属于重度醉酒。
有意思的是,芜湖警方发布的调查结果,还称“陈某某当日无性行为发生”。有人质疑为何女生坠亡后,两名男生全身仅着内裤跑出房间?对此,警方进一步介绍:结合对吴某、季某两人的询问,以及对他们同学的调查,吴某和季某平时在睡觉前就有光身睡觉的习惯,当晚他们都是脱光上身,只穿内裤睡觉的。所以事发后两人情急之下,只穿着内裤光着上身跑出事发房间。
警方做出这样的解释看起来似乎有点“跑调”,理由显然是因为涉性的问题往往过于敏感,必须及时澄清,以排除男女在一起是否有性犯罪的普遍性联想。但“当日无性行为发生”的结论不知道是如何得出来的,警方又是如何界定“性行为”的呢?如今,性行为的含义十分广泛,早已不限于狭义上的男女完成性交关系。再说,如果双方真曾卿卿我我(未发生性关系),甚至于男方想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未成,这又如何查清?这与女方的死亡又有什么关系?警方以吴某和季某平时“有光身睡觉的习惯”来解释当晚他们都是脱光上身,只穿内裤睡觉,这也明显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
所以,警方的调查和解释,应该力图围绕案情,以事实和法律说话,避免分散注意力,过于关注案外人之所想。不管他人怀疑什么,警方自己把案子办扎实就可,不是别人问什么都得予以回应的,否则,就可能画蛇添足。好在经过律师介入调查,芜湖警方的工作态度和结论终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认可。据媒体报道,1月9日凌晨,有微博网友以家属口吻认同了警方对该事件所作的结论,并向相关人员致谢。
不过,尽管如此,在认可警方“意外事件”的结论后,此类事件是否存在民事赔偿问题依然具有示范意义。报道说,事件后续工作中涉及的民事赔偿,芜湖警方将协助死者家属与校方、宾馆及另两名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可能提供一切帮助。但死者在醉酒状态下意外坠楼,其他人有责吗?
必须强调,针对有人死亡的“意外事件”在刑法中有专门含义,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或者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结合此次女生坠楼事件,警方认定为意外事件的结论无疑应该得到尊重。但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只能排除刑事责任,并不能一并适用于民事赔偿中。如果出事宾馆没有严格遵守入住登记的规定(居住人都应该登记身份证明),或者宾馆房间的窗户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季某和吴某先与陈某一同喝酒,后与完全醉酒后的陈某同住一房,对陈某的人身安全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他们承担责任的基础。事实上,一同喝酒者对其中有人因醉酒而死亡承担责任的案例早已不鲜见。至于学校,因陈某等人均已成年,且擅自在校外住宿,发生了死亡结果,一般无需担责。
最后,此次事件由陈某相约引起,陈某对自己的死亡当然要负主要责任。陈某为跨年狂欢而付出了死亡代价,令人痛心,亦发人深省。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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