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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教授易延友

發布時間: 2021-01-23 12:26:56

① 清華大學的易延友是什麼背景

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② 易延友怎麼當上清華法學教授

今天,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律師辯護時表示,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輿論鼎沸。易延友於是修正了說法: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教授的表現相當輕狂,前後兩句話有區別嗎?沒有任何區別。這令人想起了一則掌故:美國諷刺小說家馬克吐溫有次撰文大罵政客:美國國會議員有一半是婊子養的,國會議員惱羞成怒,紛紛要求馬克吐溫道歉,馬克吐溫很爽快地道了歉:美國國會議員有一半不是婊子養的。
作為法學院的教授,我們不能說易教授不懂強奸的定義,他確實一直都在使用強奸一詞,但是,令人都無法理解和接受的是,強奸作為一種犯罪行為,易教授不是根據強奸的數量、情節來區分危害性,而是根據受害者的身份和地位來區分危害性。如果易教授認為強奸2個人比強奸1個人的危害性大,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確的,但是,易教授卻說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根據身份和地位來區別強奸的危害性,這就實在令人費解和難以接受。
--要知道,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社會危害性,危害性小,量刑也會小。從這個角度而言,易教授確實是在替李天一及其律師開脫。我由此產生了疑惑:易教授是不是認識兩位打算替李天一做無罪辯護的律師?甚至,他們經常在一起喝酒、打牌?但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再護友心切,也不能發表此等沒頭沒腦的言論啊。
強奸的危害性大小和身份掛鉤,顯然是國際一流的法學研究成果,似乎別的國家沒有這種理論,否則易教授早就引經據典了,所以,這堪稱是易教授全球獨步的理論。如果按照易教授這種強奸危害性的大小取決於身份的法學理論,那麼,強奸公務員的老婆或女兒比強奸農民工的老婆或女兒危害性大,強奸處級幹部的老婆或女兒比強奸科級幹部的老婆或子女的危害性大,強奸大學本科生比強奸專科生的危害性大
如果我們進一步深究,易教授是不是在變相強調,如果誰真的按捺不住,想強奸了,就請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因為危害小,因此風險就小,量刑肯定也比強奸良家婦女低。
按照易教授的理論,我們也很容易推導出:法律是根據一個人的身份和地位來實施不同程度的保護的,在強奸面前,法律優先保護良家婦女,道理很簡單,因為強奸良家婦女的危害性大。

③ 清華大學易延友

易延友 1973年生

教授、博士生導師
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1996-1999,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碩士
2001-2002,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
1999-2002,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博士

還是比較年輕的老師,有沖勁。
請看清華大學官方鏈接:
http://www.tsinghua.e.cn/publish/law/3563/2010/20101220195201791121787/20101220195201791121787_.html
網路:
http://ke..com/view/1001350.htm

下面引自清華大學官方介紹
學術成果
(一)著作
1.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法學階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訴訟法精義》(法學名師講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美國海馬出版社,2012年。
4. 《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5. 《證據法的體系與精神》,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6. 《刑事訴訟法(第三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
8. 《刑事訴訟法(第二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訴訟法(第一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二)論文
1. 《刑事強制措施的體系及完善》,《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 《State Ideology Transition and Procere Model Transformation: China』s Criminal Procere Law and Its Revisions》,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2.
3. 《論無罪推定的涵義與刑事訴訟法的完善》,《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
4. 《論最佳證據規則》,《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5. 《公民憲法權利的刑事程序保護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中心展開》,《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6. 《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7. 《對抗式刑事訴訟的形成與特色——兼論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對抗制改革》,《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8. 《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質權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審級制度的建構與反思》,《法學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的關聯性》,《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序法治與法的可預期性——以黃碟案為中心的法理透視》,《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權規則:美國的制度與實踐》,《證據科學》,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證據法上的證人作證規則》,《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證據規則的法典化——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制定及對我國證據立法的啟示》,《政法論壇》,2008年第6期。
16. 《傳聞法則:歷史、原理與發展趨勢》,《清華法學》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證據法上的專家證言制度及其挑戰》,《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證據的運用規則及其基本原理》,《清華法學》,2007年第2期。
20. 《冤獄是怎樣煉成的——從<竇娥冤>中的舉證責任談起》,《政法論壇》2006年第3期。
21. 《權衡原則是怎樣把人權消滅掉的——以<刑事訴訟法>第93條為例》,《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2. 《證據學是一門法學嗎——以研究對象為中心的考察》,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23. 《陪審團移植的成敗及其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證據法的歷史與哲學考察》,載《中外法學》,2004年第3期。
25. 《陪審團在衰退嗎?——當代英美陪審團發展趨勢解讀》,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3期。
26. 《論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論辯訴交易應當緩行》,載《法學》,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獨立與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評》,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6期。
29. 《論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哲學基礎的再思考》,《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三)隨筆
1. 《檢察官客觀義務需要理論與實踐支撐》,《檢察日報》,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審團的恢復及對中國的啟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與資源讓學者們馬失前蹄》,《法制日報》,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亂與司法能動主義無關》,《法制日報》,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決應當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國法律》,《法制日報》,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辯論程序理應推廣和完善》,《法制日報》,2009年6月。
7. 《我國暫不宜設立藐視法庭罪》,《法制日報》,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 《律師應當為何而戰》,《中國律師》,2008年。
10. 《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檢察日報》,2006年5月18日。
11. 《法院判案何須請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 《人民法院整體迴避於法有據——評法官謀殺院長案》,搜狐評論,2003年10月13日。
13. 《我們能被關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 《「可不知論」與「不可不知論」》,《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 《法院如何給說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 《法官應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 《毒樹之根豈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④ 清華大學的易延友老師

剛寫了一個「好」論文: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

⑤ 華威大學的著名校友

瓦萊瑞 阿莫斯 (Valerie Amos) - 原英國上議院領袖,現聯合國副秘書長。
大衛 戴維斯 - 原英國影子內閣大臣,下議院參議員。
Mahmoud Mohieldin - 原埃及投資部長、世界銀行常務董事。
雅庫布 戈翁 - 原奈及利亞聯邦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
Kim Howells - 原英國外交部長。
Spencer Dale - 現英格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since 2008)
Sidney Y.Tang -亞洲投資銀行會AIBC2015年代表(香港),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謝菲爾德卓越成就獎獲得者
喬治 賽托蒂(George Saitoti) - 原世界銀行和IMF執行主席(1990-1991)、肯亞副總統。
斯汀 - 警察樂隊(The Police)主唱(肄業)
保羅·安德森 - 生化危機系列電影導演。
喬納森·科埃-英國作家
陶傑-香港作家
鍾宜霖-旅英移民作家
魏綺珊、李臻-香港著名新聞主播
陳婉嫻-香港立法會議員,勞工課程
李國寶-香港立法會議員、原東亞銀行CEO(榮譽博士)
馮嘉奇-前香港足球代表隊隊長,英格蘭超級足球聯賽伯明翰足球會財務總監,工商管理碩士。
吳育仁-台灣立法委員
席光-西安交通大學副校長
易延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李天一案危害論創始人。

⑥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教授已淪落之此了

後易教授將後一句話更正為:「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筆者對此好奇,不禁網路了一下易延友的資料。資料顯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 對此,筆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個受過多年法學教育並且有過留洋背景的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何以說出如此荒謬的話?之所以說易教授的觀點是荒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認為,強調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句話本身並沒有什麼錯,其錯在於在個案中刑法上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沒有同意,可能性大與有沒有同意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可能性大是根據人們經驗常識的一種推斷,是通常情況下根據經驗常識推斷出的一種假想結論,而非是證據證明的結論。在個案中,無論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據證據證明的情況,被害人或者沒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結論,也是定案的依據,而不能依據經驗常識,不顧個案的證據情況,而認為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從而不構成強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應該比常人更應該知道證據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拋開證據不談,而以經驗常識來引導人們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從而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觀點,不知是何居心。我們不妨以惡意來推斷,這所謂的易教授或者是學藝不精、沽名釣譽,或者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瘋了,想出了這么一個辦法,讓國人痛罵。第二、易教授的第二個觀點兒「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謬。這個觀點的立論前提就是人與人之間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從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結論。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憲法原則。縱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備基本的人權,她的性的自由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一個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強奸,這與強奸一個良家婦女的罪行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就連我們國家領導人多次講話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說出如此逆天挑戰大家的法律常識與良知底線的話呢?令人費解。易教授的此種觀點只有在等級社會才能成立,比如,在我們的封建社會,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人實施或者實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後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國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故易教授關於「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說明,我們現在的新中國仍然是等級社會嗎?如果是這樣,那麼我等屁民愚笨,還要易教授明示。根據易教授觀點,有網友得出這樣的結論,「搶劫一個富人比搶劫一個窮人的危害更小;謀殺一個流浪漢或老人比謀殺一個上班族或年輕人危害更小。」有人說,提出這種論調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這些人正在顛覆中國法治的進程。我們不禁要問,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的法學教授已淪落之此了嗎?

⑦ 清華大學易延友

你要干什麼。。罵他的人多的是,葯師有他手機號不打爆了

⑧ 清華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的老師都有哪些

張建偉
易延友

⑨ 陳滿案,蒙冤23年,什麼概念

您好!陳滿蒙冤23年,終於被宣布無罪釋放,說明求得司法公正是何其難啊!
下面是陳滿案全記錄
1992年12月25日
海口市上坡下村 109 號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陳滿被當地警方鎖定為兇手,隨後被羈押。
1994年11月22日
歷經一、二審,陳滿被判死緩,服刑至今。
23年間
陳滿父母陳元成、王眾一夫婦和家人,開始了「陳滿無罪」的申訴路。
2015年2月22日
清華大學法學院易延友教授和四川容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瓊向最高檢察院遞交了陳滿冤案申訴狀。
2015年2月16日
易延友收到最高檢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最高檢決定就陳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一案進行再審。
今日
陳滿案再審在海口開庭。
12月28日,海口美蘭監獄,大哥陳憶夫婦和陳滿交流將近半個小時。走出監獄,陳憶說,和10年前來看陳滿時相比,弟弟老了黑了瘦了,但這次精神狀態要好很多。
陳滿案再審時間臨近,長年關注並為陳滿奔波的多位律師,相繼趕到海口。律師群中,有一審和二審辯護律師曹錚,還有曾在監獄與陳滿面對面一整天的律師陳建剛,以及再審出庭律師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易延友和川籍律師王萬瓊。「我們希望親眼見證陳滿回家,因為這是我國法治進程,最值得記錄的時刻。」曹錚說。
12月28日晚,華西都市報記者還輾轉與辦理陳滿案的警方——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區分局(原振東區分局)政治部負責人取得聯系。在電話里,這位負責人表示,因年代久遠,當年承辦該案主要民警,已陸續退休。而他本人,於2003年進入分局工作,對陳滿案完全沒有聽說過,所以不知情,故不便作任何評說。
陳滿一審律師
寫了77次申訴材料,幾乎全部石沉大海。「我開始灰心了。畢竟,時間越久,翻案的機會就越渺茫
A 再審前一天大哥:「為弟弟騰出了向陽的屋子」
12月28日,陳滿案再審的前一天,海口下著小雨,有點涼。
美蘭監獄,陳滿的大哥陳憶攙扶著愛人李宇琪來到這里。
他們帶著從老家四川綿竹給陳滿買的一身新衣服,專程給弟弟送來。
夾克、粉色襯衣、西褲還有皮鞋,大嫂李宇琪說,這樣的著裝顯得正式。「襯衣選擇粉紅色,是想像征有好兆頭。」
「衣服沒有讓送,但破例讓我們跟陳滿見了面。」陳憶說,陳滿顯得很平靜,可能是在監獄里呆久了,整個人都麻木了,「弟弟老了黑了瘦了,但能感到他精神還不錯。」
會面中,陳滿問大嫂侄兒的情況,當得知侄兒已經結婚後,他點了點頭。
陳憶說,家裡三兄弟只有他有一個兒子,兩個弟弟都沒有結婚生子,「二弟(陳滿)跟我們的最後一張合影時,我們兒子還抱在手裡,如今都27歲了,都結婚了。」說到這里,陳憶很是感慨。
雖然衣服沒有送到陳滿的手裡,但是陳憶夫婦依然感到很高興,「提前和陳滿見了面,說上了話。」
由於親屬會面不能談案情,三人就聊了一會兒家常。陳滿問陳憶住哪裡,安全不,也問了老家爸爸媽媽的情況,「雖然前不久才打了電話給父母,但他還是很惦記。」陳憶說。
此前,母親王眾一說,她們老兩口身體不行了,不能去看兒子出庭了,「我們去了怕回不來了。」
王眾一說,家裡就全權讓老大陳憶和大兒媳去,「我倒是想他們兩個人去能三個人回來。」
「從10點半開始會見,只聊了半個小時。」陳憶說,他和弟弟差不多有10年沒有見面了,半個小時的時間,感覺還有好多的話沒有說,「期待他明天就能出來和我們團聚,一家人坐在一起慢慢聊。」
陳憶說,爸爸媽媽為了迎接弟弟回家,還專門腌制了兩塊臘肉,彈了兩床新棉絮,和一套新的床上用品,還把他以前住的那間向陽的屋子騰出來,准備給弟弟住。「希望他回家後忘掉監獄,忘掉那些陰暗的東西,忘掉過去的痛苦生活,每天睜開眼睛就能看到陽光。」
律師:「如出獄會尋求合理的賠償」
28日下午3點,陳滿案再審辯護律師易延友和王萬瓊來到美蘭監獄會見陳滿,做開庭前的最後溝通,告訴他庭審的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項。
會面從下午三點持續到五點,王萬瓊律師向華西都市報記者介紹了會面的一些情況,她說,「除了告訴他流程,更重要的是給他梳理一下當年的證人證言,還有就是幫他回憶當年的一些庭審情況,畢竟過了這么多年了。」
由於時間有限,王萬瓊只給陳滿梳理了十多個證人證言,「太多他也記不住。」
陳滿案再審的另一位辯護律師、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對於本案則表示,「我認為陳滿是無罪的,最高檢也做了史無前例的無罪抗訴,但是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如何讓類似的事情不再發生。」
而就陳滿案後續的賠償問題,易延友說,等陳滿出獄後再說,「坐了20多年的牢,加上一些別的原因,對陳滿的身體、精神和心理都造成了損害,會為他尋求一個合理的賠償。」
同學同事來了,希望能接陳滿回家
陳滿當年在綿竹縣(今綿竹市)工商局的同事姚軍也一直關注著陳滿案的再審,當得知29日再審的消息後,也從老家趕了過來。
據陳滿大哥陳憶介紹,陳滿和姚軍兩人曾一起下海,後來姚軍又回到綿竹。
陳滿的高中同學王代斌也來了,「他們是來接陳滿回家的。」陳憶說。
據陳憶介紹,他們三兄弟當年讀書都非常刻苦的,成績也都很好,可惜的是陳滿因為感冒發燒,高考考砸了。
後來,陳滿通過招干考進了綿竹縣工商局。「那個年代,一個家庭里有兩個大學生還有幹部,是相當可以的了。」陳憶說,沒想到弟弟辭職闖海南才4年時間,就出了事情。
28日晚上7點,陳憶接到了母親王眾一從綿竹老家打來的電話,電話中陳憶給母親描述了當天和弟弟會見的情況,「母親很高興,說看到了媒體的報道。」陳憶安慰母親好好吃飯好好睡覺,等待庭審的到來,「我會第一時間給你打電話報告結果,報告好消息。」
B 為他辯護的律師們發黃卷宗曝光公安副局長手寫「認定理由」
曹錚,今年75歲。1994年5月16日,當陳滿父親陳元成在海口找到他時,他在海南省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任刑辯主任。
12月28日下午,坐在海口某賓館茶室里,曹錚從行李箱里,掏出一大疊材料。「這些都是我為陳滿作一、二審無罪辯護的卷宗材料,我全部保存著。盡管我沒成功,不過,這些都是見證。」
「陳滿父親對他兒子的愛,我永生難忘。」曹錚說。當然,對在監獄見到陳滿的那一幕,曹錚更是記憶猶新。曹錚說,當時陳滿已被羈押一年多時間了。「整個人精神狀態極差。一個勁地說:他是被冤枉的,他沒干過……」
據曹錚介紹,他在一審和二審庭上,均替陳滿作的是無罪辯護。並當庭質證「物證去了哪兒」、「警方調查人證證明陳滿沒有作案時間」等多項理由。不過,他等來的還是死緩判決。
收到海南省終審裁定後,曹錚顯得格外沮喪。他不死心,便繼續替陳滿父母改寫申訴材料,多達77次。不過,幾乎全部石沉大海。「隨著時間的推移,我開始灰心了。畢竟,時間越久,翻案的機會就越渺茫。」
時隔20多年,曹錚留存的卷宗已全部泛黃。不過,紙上字跡依舊清晰。其中,包含一份落款為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某副局長的手寫材料,題為《關於偵破「12.25」案件的有關情況》。
這份手寫材料共計6頁,全系手寫。材料最後一段這樣寫道:「這次審訊進行了五個晚上,在整個審訊中,我們始終堅持專人審訊,不誘供,不逼供。採取不管承認,還是不承認,都讓陳滿自圓其說的方法進行審訊。正是通過反反復復的審訊,陳滿在幾次交代中把整個案發現場的細節全部自己講出來。如果不是他作的案,是不可能對現場情況及案情如此了解,所以我們認定陳滿作的案。」
前幾天,正在新疆辦案的曹錚,從同行獲知最高院對陳滿案啟動再審程序。「我當時非常興奮。因為,我終於看到了陳滿無罪回家的希望。」於是,他立即訂了一張從烏魯木齊直飛海口的機票,經過6個小時的飛行,他抵達海口,希望能坐在旁聽席上,見證陳滿回家。
律師監獄筆錄 「他比我大10歲,看上去老20歲」
陳滿被判入獄後,一直在海口美蘭監獄服刑。盡管其間有多位律師和家人前往探視,不過,探視時間都較為倉促。時至2013年,北京律師陳建剛開始介入陳滿案。
當年10月9日,陳建剛來到美蘭監獄,獲准會見已51歲的陳滿。「那次的會見時間,長達一整天。」
陳建剛進入監獄,陳滿正在一個工作間勞作。當獄警輕聲叫喊陳滿時,陳滿駝著背,用鼻子「嗯」了一聲。而與陳建剛交流時,陳滿眼睛一直朝下,無論陳建剛怎麼說,陳滿一副渾渾噩噩的樣子,似乎說的事與自己無關一樣。時至下午,兩人的會見被安排至一間辦公室里。可能是之前麻木有所緩解,繼續交流半個小時後,陳滿突然嚎啕大哭起來,一個勁地哭喊說:「我沒干過,我說什麼啊……」
離開監獄,陳建剛將這一幕作為會見筆記,記錄下來。「一個意氣風發的青年,歷經這樣的遭遇,完全變成了麻木的老頭。我是看在眼裡,痛在心裡。」陳建剛說,於是,他與同事親手起草了再審申訴書。
和陳建剛記錄陳滿「完全蒼老」的,還有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易延友。
易延友在監獄會見陳滿,是在2013年12月底。易延友在筆記里這樣寫道:「我詳細地把自己心中疑問,向面前比我只大10歲,但看上去卻比我老20歲的陳滿一一道出。坦率地說,陳滿對有些問題的回答讓我很失望。比如說對於他口供中的那些細節問題,陳滿的回答是:這些事情我都說不清楚,他們把我搞成這個樣子,不去查清楚事實,我又怎麼能說清楚呢?曾經一度,陳滿還顯得很激動,認為我不理解他,認為整個社會都辜負了他。在他這樣激動的時候,我也沒有試圖去阻止他或者打斷他,因為我希望能夠通過這些問題看清楚一個真實的陳滿。經過反復的發問,我大體上明白:陳滿這個人基本上沒有什麼社會閱歷。對於為何沒有上訴這個問題,陳滿倒是說得很清楚:一審判決之後他沒有拿到判決書;他一直等著二審律師去見他並幫助他上訴,但是律師一直沒有等到,所以耽誤了。
尋找23年前案發地上坡下村109號已難覓痕跡
12月28日下午,華西都市報記者來到陳滿案案發地——海口市美蘭區上坡下村。不過,當年警方記錄的案發地——上坡下村109號早已難覓痕跡。
一位在這里居住長達30年的老人回憶說,當年,上坡下村一帶的確發生了一起殺人放火案。不過,時間已過去很久很久了,具體什麼事,誰乾的,他早就遺忘了。而且,早在多年前,具體案發地——上坡下村109號已被拆除了。
「109號消失,或許讓我們遺忘得更快吧!」這位老人說,不過,當時抓捕兇手的寧屯大廈還在,距離案發地,步行要花好幾分鍾呢。隨後,華西都市報記者來到寧屯大廈,這棟當年陳滿帶著工人裝修的大廈,如今和周圍高樓相比,已變成一棟十分破舊的樓了。
當年辦案民警已陸續退休
作為當年主辦陳滿案的警方,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對最高檢抗訴和最高院啟動再審陳滿案又有何態度?
據華西都市報了解,隨著地名變更,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已更名美蘭分局。12月28日,華西都市報輾轉與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政治部胡主任取得聯系。胡主任表示,該局尚不知道陳滿案已進入再審程序。當華西都市報記者提出希望與當時辦案民警取得聯系時,胡主任回應說,由於時間久遠,當年的辦案民警已陸續退休。他於2003年才調入分局工作,對陳滿案不甚知情,所以不便作任何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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